裁判要旨:在单位犯罪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权比中下层管理员更具有实质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高层管理人员就当然地构成犯罪,中下层管理人员就与犯罪无缘。是否构成犯罪与职务级别、地位高低、权力大小并无必然联系,关键在于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参与程度是否起到了《纪要》中所论及的“决定、批准、纵容、指挥等”五种重要作用。如果没有起到上述作用,即便该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把手”、主要责任人,也不应对单位犯罪承担直接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117辑:苏州市安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庞美兴、罗正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第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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