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对于有精神障碍的行为人,在医院临床诊断或司法鉴定过程中,可能会因诊断或鉴定角度不同、侧重点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而且,临床诊断和司法鉴定的思路、方法不同;临床诊断往往是“有病推定”,检查患者或者查看病历时会搜索有病依据;而司法鉴定则是“无病推定”,需全面搜集并审查判断患者的所有情况,审查案情的全部材料,而临床诊断则没有这一过程。故临床诊断结果和司法鉴定意见可能不相一致。当二者关于被告人精神状态的判断不一致时,法官要严格、审慎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准确认定被告人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审判参考》第117辑:连恩青故意杀人案[第1286号]裁判要旨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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