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 食品保质期限的计算 (文/潘庸鲁) 【裁判要旨】商家应当对交付时为保质期内合格的食品负有保证义务,该义务一般应以食品所有权转移即销售时间为界限。食品保质期限的认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惯例,但在商家所售食品已明确标注保质期起止时间的情况下,不能以所谓的市场惯例来逾越。单位犯罪的认定仍应从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个方面准确把握。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005 电动三轮车肇事致人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文/吴世平 李永超) 【裁判要旨】行为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注】(原文摘录)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具有两方面的属性,即技术标准属性和行政管理属性,相关车辆只有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属性,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机动车的技术属性是指相关车辆符合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条件要求,具备相应的设备构成。……机动车的行政管理属性,也就是行政法规对机动车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相关车辆只有符合这些管理性规定,才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如果相关车辆不符合行政法规对机动车的管理规定,则不宜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 蔡依林-倒带-《求婚事务所》电 来自潜渊律师 00:0004:26 006 刑法上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及比对方法 (文/郑晔・二审承办人 林璐瑶) 【裁判要旨】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并不以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为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视觉上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认定标准。上述两个构成要件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尤其应重视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的构成要件,以免造成刑法的不当扩张。刑法上相同商标的比对,不能采用民事商标侵权案件中使用的隔离观察方法,而应采用对比观察方法进行比对。比对时要执行相对民事商标侵权更高的判断标准,防止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的构成要件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构成要件置换和虚化。对确实不构成相同商标的制造标识行为,可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007 在间接证据审查判断中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 (文/曲翔)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案件未能收集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综合审查运用间接证据确定争议事实,但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证明体系,共同指向待证事实,并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重点在于排除合理的怀疑,要避免将排除合理怀疑等同于排除一切怀疑。由于主观认知具有内隐性的特点,通过间接证据推定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时,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即只要控方推理的逻辑正确,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即只要控方推理的逻辑正确,而辩方无法做出符合常理的反驳,则可以认为已排除合理怀疑。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008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 (文/吴兆煜 刘震) 【裁判要旨】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要件、行贿意志和利益归属三个方面。判断是否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除了符合法定的单位类型和范围之外,还应考察单位是否依法成立和合法存在,实质上是否具备独立人格,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出资比例大小以及是否为家庭出资不影响其认定。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代表单位意志,贿赂的权属或来源并非单位意志的决定因素。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整体、概括地归属于单位之后,单位成员通过财务制度获得分配利益的,所得分配利益的多寡不影响利益归属的认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蔡依林-LOVE LOVE LOVE.mp3 来自潜渊律师 00:0003:47 009 作案工具的认定和处理 (文/林前枢 林毅高) 【裁判要旨】作案工具是指犯罪分子为犯罪而准备或者对其犯罪行为的成立起实质性作用的本人财物。对作案工具的认定和没收,应坚持犯罪性、关联性和功能性的评判标准,并遵循相当性原则。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