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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11-29 22:21:03   阅读: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3123刑初281号
公诉机关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桑植县人,现住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因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于2018年10月5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2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检刑诉〔2019〕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政华、丁奇出庭依法履行职务,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汪某准备从事导游工作,因自己未考取导游证,于是决定办理一张假的导游证。遂找到张家界市永定区中医院附近一个小店里,要求办理一张假导游证,店方要求汪某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照片、证件所属地区材料并支付150元费用。汪某提供相关材料后,对方给汪某办理了一张编号为GAXXXC的假导游证。拿到假导游证后,被告人汪某于2018年7月至8月先后六次持该假证在张家界带团旅游。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汪某带了一个河南旅游团从张家界到凤凰后,在凤凰县游客服务中心被凤凰县旅文局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假导游证一张(导游证编号为:GAXXXC)、证明等;2.被告人汪某的供述与辩解;3.其他证据:凤凰县旅游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导游证查证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明知导游证应当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制作颁发,但为了便以从事导游服务行业而雇人加以伪造,并予以使用,且为他人所信赖,侵害了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同时经社区矫正单位调查评估后,对被告人汪某作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汪某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绍明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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