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02刑初801号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8年9月28日凌晨零时至当日上午,刘某1(另案处理)、吸毒人员高某、王某1、刘某2(上述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婷婷”(身份不明)等人应被告人程某的邀请,先后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广场“维xx”酒店2408房内打牌。
9月28日晚上,程某在2408房间内容留高某、刘某2、王某1、刘某1、王某2等人以“熨吸”的方式,与其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二、聚众淫乱的事实:
2019年7月11日零时许,被告人程某邀集王某3(已行政处罚)、“艳妹子”(身份不明)、熊某、袁某(均已行政处罚)先后来到到温某(另案处理)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的家中。程某等五人随后在温某家中与温某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晚20时许至7月12日凌晨4时许,程某以让温某、王某3、熊某、袁某、“艳妹子”先后为自己“口交”的方式进行淫乱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聚众淫乱罪,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淫乱罪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程某没有出资开房,房间的实际使用人也不是程某,故其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程某系初犯,且聚众淫乱的次数也只有一次,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8年9月28日凌晨零时至当日上午,刘某1(另案处理)、吸毒人员高某、王某1、刘某2(上述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婷婷”(身份不明)等人应被告人程某的邀请,先后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广场“维xx”酒店2408房内打牌。当日下午14时许,吸毒人员王某2(已行政处罚)应程某的要求,在“维xx”酒店为程某等人所在2408房续费。
9月28日晚上,程某在2408房间内容留高某、刘某2、王某1、刘某1等人以“熨吸”的方式,与其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当日22时许,王某2应程某的要求到房间为其送宵夜、水果,程某付给王某2500元人民币作为房费和宵夜费,后还容留王某2在房间内吸食了毒品。
2018年9月28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芙蓉区芙蓉广场“维xx”酒店2408房内及酒店的大厅抓获被告人程某及刘某1、高某、刘某2、王某1、王某2,后程某被取保候审。
经鉴定,程某、刘某1、高某、刘某2、王某2五人的新鲜尿样毒品成分检测结果均显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二、聚众淫乱的事实:
2019年7月11日零时许,被告人程某带王某3(已行政处罚)、“艳妹子”(身份不明)到温某(另案处理)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的家中,当日3时许,熊某、袁某(均已行政处罚)也先后应程某的邀请来到温某家中。程某等五人随后在温某家中与温某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20时许至7月12日凌晨4时许,程某以让温某、王某3、熊某、袁某、“艳妹子”先后为自己“口交”的方式进行淫乱活动。
2019年7月12日,程某在雨花区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9月28日22时许,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芙蓉广场“维xx”酒店2408房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被告人程某等人,后程某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凌晨,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内将涉嫌聚众淫乱的被告人程某抓获归案;
2、证人刘某1、王某1、刘某2、高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28日23时许,刘某1、王某1、刘某2、高某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芙蓉广场“维xx”酒店程某开的2408房间内,一边打牌一边轮流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来,程某让王某2送水果和炒粉到房间来,并给了500元钱的房费和外卖费用给王某2,王某2在该房间内也吸食了毒品。
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28日22时许,程某打电话要其送一些水果和炒粉到芙蓉广场“维xx”酒店2408房间,王某2进入房间后看见程某和几名女子在那里边打牌边吸毒,后程某要旁边的一名女子点了一个板子的毒品让王某2吸了几口,王某2吸完毒品下楼后发现民警在酒店大厅检查,于是主动交代了自己在2408号房间吸食毒品的情况。
4、指认现场照片以及刘某1、高某与程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程某通过微信约刘某1、高某等人来“维xx”酒店2408房间玩。
5、“维xx”酒店的开房登记信息证明:2018年9月28日下午15时许,王某2用其身份信息在“维xx”酒店开了2408号房间。
6、现场检测报告及尿检照片证明:经鉴定,程某、刘某1、高某、刘某2、王某2五人的新鲜尿样毒品成分检测结果均显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7、证人温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11日零时许至7月12日凌晨期间,程某带了四名女孩子到温某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玩,在该房间内,程某与温某等六人均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并且在这期间,温某与其他四名女子均应程某的要求先后轮流为程某进行了“口交”。
8、证人王某3、熊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7月11日凌晨零时许至7月12日凌晨,王某3、熊某应程某之邀到温某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玩,在该房间内,王某3与程某共五女一男均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并且在这期间,王某3、温某、熊某、“艳妹子”等五名女子均应程某的要求先后轮流为程某进行了“口交”或是“性交”。
9、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11日23时许,袁某应程某之邀到温某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间玩,进入房间后,袁某吸食了几口毒品“冰毒”和“麻古”,并看见程某与三名女孩子在床上相互抚摸,程某喊袁某也坐到床上,程某抚摸了袁某身体十来分钟,但其没有为程某“口交”。
10、辨认笔录证明:经过温某的辨认,指出程某就是来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的男子,指出王某3、熊某、袁某系来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的女子;经过熊某、王某3的辨认,指出温某系容留其吸食毒品的女子,指出袁某系在温某租住房间内吸食毒品的女子,并且也与程某进行了“口交”。
11、指认现场的照片、查获现场的照片、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检验报告等证明:民警于2019年7月12日凌晨在长沙市雨花区抓获程某、温某、王某3等人,并现场扣押了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43克、红色药丸0.19克,均从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吸毒人员刘某1、王某1、王某2、刘某2、高某、袁某、温某、熊某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
13、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程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4、被告人程某的多次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程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纠集多名女子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程某的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证明被告人程某出资开房并容留他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的证据有多名证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开房记录等证据证明,与被告人程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多次有罪供述能互相印证,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程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聚众淫乱的犯罪事实,对该笔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某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绍平
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
人民陪审员 刘 强
二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玖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