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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02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12-06 23:48:11   阅读:

1.王海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第1055号]

裁判要旨:(一)被告人所属公司出资股东的性质决定了该公司的性质是非国有公司,由此被告人不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从被告人的任职程序和实际履行的职责来看,被告人不属于《国家出资企业意见》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2.陈景雷等合同诈骗案[第1056号]

裁判要旨:以适格农民名义低价购买农机出售而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有:陈景雷、胡党根、彭小云以符合条件的农户的名义购买享受政府补贴的插秧机,其行为既不是欺骗农户,也不是欺骗农机销售商,而是钻政策的空子,诈骗国家财产,使国家遭受损失。


4.吴名强、黄桂荣等非法经营案[第1057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吴名强等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吴名强等人没有贩卖、制造毒品的故意,仅有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而其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行为同时又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发生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比较两罪的法定刑,在没有出现致人体健康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幅度较低,而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来定罪不能充分评价吴名强等人生产、销售盐酸曲马多的社会危害性,定非法经营罪更合适,能恰当地体现此类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国家禁止性管理制度。


5.任海玲故意杀人案[第1058号]

裁判要旨:本案虽有一些证据表明被告人任海玲有作案动机和作案嫌疑,但因侦查取证较为粗疏,未能收集固定相关物证等客观证据。尽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大量证据,但除任海玲曾作出的有罪供述外,其他证据只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不能建立任海玲与杀人行为之间的关联。同时,任海玲供述的细节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真实性缺乏保障,任海玲翻供的理由虽显牵强,但不能反推其翻供具有真实性,任海玲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后,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的重要矛盾和疑点缺乏合理解释,上述问题最终导致指控任海玲实施杀人行为的犯罪事实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一、二审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是依法有据的。


6.韩永仁故意伤害案[第1059号]

裁判要旨:韩永仁虽然没有在现场看到他人报案,但结合案发现场情况,其有合理依据判断会有人及时报案,客观上有足够时间、条件逃跑而未逃跑,符合立法本意,应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7.周凯章等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第1060号]

裁判要旨:(一)对获得被害人承诺的犯罪,被害人仍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确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可适当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三)取得被害人承诺的犯罪案件中,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8.孟某等强奸案[第1061号]

裁判要旨:本案被害人无明示反抗行为和反抗意思表示的情形不能推定为默示的同意。五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处于认知能力减弱的醉酒状态,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亦不敢反抗的状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违背被害妇女意志。法院依法以强奸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定性是准确的。


9.田某某重婚案[第1062号]

裁判要旨:2006年田某某离开杨某独自到外地工作,不能认定事实婚姻关系自此终止。至案发时被告人的重婚行为未超过追诉期限。


10.习海珠抢劫案[第1063号]

裁判要旨:(一)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收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二)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收条的行为,属于抢劫既遂。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按被告人自报身份审判的条件:(一)查明被告人身份是办理所有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二)按被告人自报身份审判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做法;(三)正确理解和适用按自报身份审判的条件。


11.王先杰诈骗案[第1065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先杰在明知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意图通过虚构注册公司的事实骗取他人垫付资金以偿还债务,当其无法实际占有涉案财产时,又假借国家公权力强制执行相应财产,以达到诈骗资金偿还债务的非法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未遂)。


12.廖举旺等敲诈勒索案[第1066号]

裁判要旨: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四被告人的行为系因农村征地中对土地补偿费不满而引发的纠纷,被告人系作为村民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3.徐峰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1067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徐峰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一般情节,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14.周崇敏贩卖毒品案[第1068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周崇敏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在二审阶段因羁押期届满而被取保候审,从时间节点来看,其犯本罪在前罪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前,而前罪判处的刑罚此时因判决尚未生效而未进入执行程序,故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周崇敏不构成累犯,应认定为毒品再犯。


15.张应宣运输毒品案[第1069号]

裁判要旨:对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不应以合理吸食量而应以数量较大作为区分标准,吸食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但只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一律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16.欧阳永松非法持有毒品案[第1070号]

裁判要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欧阳永松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和故意,从而也就不能简单推定欧阳永松对公安人员在其住处查获的涉案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而欧阳永松的确是吸毒人员,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公安人员从欧阳永松住处查获的毒品是欧阳永松用于吸食的可能性很大,故认定欧阳永松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但欧阳永松非法持有25.81克甲基苯丙胺等涉案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7.陈强等贪污、受贿案[第1071号]

裁判要旨:陈强等人成立第三方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支付问题,套取公款后也确实按照预期计划支付该项费用,陈强等人对该笔钱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未侵吞,故应将该笔钱款从各被告人的贪污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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