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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访告状要挟被害人向其索取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0-03-08 18:02:44   阅读: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晋06刑申4号
杨某:
你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对应县人民法院(2019)晋06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9)晋06刑终129号刑事裁定不服,你的子女杨某一、杨某二以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查明,2015年冬,你以应县第四中学建校时占了你位于应县西南角村四亩耕地未补偿为由,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应县金城镇西南角村党支部书记孟某有违法违纪问题,经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孟某有违法违纪行为。但你仍然向相关部门告状反映孟某的问题。孟某为了让你不再继续告状,被迫找中间人郭某与你协商,答应给付你30万元。因孟某没有那么多现金便于2016年11月24日给你写了30万元的欠条一张并承诺分期支付。你亦书面保证再不参与上访告状。截止2018年8月3日,孟某将30万元全部交付你。经应县公安局多方面调查,应县第四中学占地范围内没有你的耕地。
应县人民法院认为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上访告状要挟被害人,向其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孟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
你不服,上诉认为,原判认定通过上访告状要挟被害人错误,定罪证据不足。上访是合法行为,孟某主动找中间人协商,并非被迫给付钱款。你原来在村“饲料地”曾有4亩土地,建公园时被占用,当时放弃补偿,要求村委会兑换耕地,不清楚是否兑换到了四中占地范围内,从应县农村税费改革计税面积摸底表记载内容可知,你被应县四中占用4亩土地,故要求该土地补偿款是合法诉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原判以村干部证言否定该摸底表的真实性错误,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二审认为,你所提应县四中占用土地未予补偿,要求给付补偿款是合法诉求的意见,经查,1、关于公园和应县四中是否占用你的土地问题,在案证据显示1997年前后,应县在城南建设塔林公园(现清宁公园),你最初在西南角村承包的第四生产队“饲料地”3.6亩口粮地被征用,当时你放弃补偿款,要求兑换耕地,村委会遂给你兑换至西南角村“水口地”,2003年应县农村税费改革计税面积摸底表中记载的“杨某耕种水口地土地10亩”即为当时兑换所得。应县四中规划范围内征用的是西南角村第三生产队的“上三个节”地,与你最初承包的第四生产队“饲料地”3.6亩土地没有关系,也与你现有“水口地”承包地没有关系。2、关于2003年应县农村税费改革计税面积摸底表中登记你因建学校被占用4亩耕地,认为应县第四中学占用其4亩耕地未补偿的问题,有在案证人孟某、董某、刘某、李某、马某、赵某、贾某证言与西南角村委会2018年11月17日支委会会议记录、关于西南角村“应县农村税费改革计税面积摸底表”的情况说明、西南角口粮地到户合同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你自始在应县第四中学占地范围内没有土地,应县农村税费改革计税面积摸底表中填写的“杨友因公益事业建学校减少4亩土地”是基于西南角村作为城中村,集体土地因历年来被征用而减少面积大,村干部换届频繁,原始土地底薄缺失等原因,村委会为完成税费改革摸底统计任务,将历年来村集体耕地减少总亩数虚摊在村民名下所致,仅为平衡土地账目所用。该摸底表中记载的村民减少土地情况与真实土地承包情况并不相符,记载的村民现有土地地名、亩数经过村民本人确认,是真实的。3、关于村委会未征得你同意拆除了你在“水口地”房屋和水井,且未给予补偿的问题,经查,在案有孟某、董某及你的二哥杨某、女儿杨某证言与时任村委会出纳石建明证言相互印证,证实你在“水口地”上的房屋、水井因政府清理左沙路两旁的违章建筑而被拆除,当时你同意拆除并派女儿杨某领取了全部补偿款3000元的事实,你本人对此亦有供述。
关于你所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威胁到被害人,涉案30万元是被害人孟某主动给付的,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在案有孟某、郭广万证言与你的供述相互印证,且有你给孟某发送的威胁短信、举报材料、应县纪检委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孟某亲笔书写欠条、你亲笔书写的保证书、银行交易凭证、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能够证实你在不具有获得补偿款条件的前提下,以索要补偿款为由,采取多次上访、告状的方式威胁、要挟被害人,使被害人迫于无奈给付其数额巨大钱款,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纵观本案证据,你在应县第四中学占地范围内没有土地,不具备享受补偿款的情况下,以上访、告状等方式威胁、要挟被害人,使被害人迫于无奈支付你大量钱财。原一二审裁判认定你犯敲诈勒索罪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你申请调取应县西南角村委会下账单据的申请,无法否认你敲诈勒索30万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你认为自己无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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