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39号:如何运用证据认定熟人之间强奸罪与非罪的界限 |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0-09-14 17:05:26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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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2016年4月28日被逮捕。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梁某辩称其没有强奸郭某某。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梁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郭某某曾为恋人关系,2015年12月份两人关系恶化,郭某某提出与梁某分手,梁某以散发郭某某不雅照片相威胁,并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逼迫郭某某顺从。至2016年2月份,梁某采用上述手段强行与郭某某发生四次性关系。具体的事实如下:
1. 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梁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桥北锦江之星酒店,殴打郭某某,并强行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
2. 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在滁州市斯亚酒店,强行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
3. 2015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梁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桥北锦江之星酒店,对郭某某胸部、手臂处进行撕咬,并强行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
4. 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在滁州市格林豪泰酒店,强行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提出上诉,称其未强奸郭某某。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南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过程中,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梁某的起诉。
南谯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梁某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梁某以散发郭某某不雅照片相威胁、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逼迫郭某某顺从。至2016年2月份,被告人梁某多次采用上述手段强行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确有暴力、胁迫的行为,但其暴力、胁迫行为的目的并非是强奸被害人,其暴力、胁迫行为也并非是其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手段。本案不宜认定构成强奸罪。
(一)本案被告人的暴力、胁迫行为与被告人、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证实
实践中,对于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强奸行为,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就本案而言,不宜将男女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中的四起事实拿出来单独认定强奸犯罪。
综上,本案一审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是适当的。
撰稿: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杰、宋梅、许汪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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