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伦军寻畔滋事案
――多次拦截儿童强行夺取较低经济价值物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伦军,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2016年12月9日被逮捕。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伦军犯抢劫罪,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朱伦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朱伦军患有精神恋物癖,并不是恶意占有儿童的袜子,其行为暴力程度较轻,没有侵占儿童的其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并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伦军因患有恋物症,为寻求精神刺激,从2016年2月起,多次在绵阳城区拦截未成年男童,强行脱取并抢走男童所穿袜子。具体如下:
1.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朱伦军来到位于绵阳市某少年宫教学楼对教室内的马某某(男,11岁)采取抱腿控制的手段,强行将马某某所穿袜子脱下抢走。
2.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朱伦军在绵阳市某少年宫教学楼,从教室跟踪马某某至厕所,强行脱掉其所穿袜子。马某某激烈反抗,朱伦军将马某某右手手臂咬伤。
3.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朱伦军在绵阳市某少年宫一楼尾随买饮料的曹某某(男,10岁)至教学楼三楼楼梯处,采取抱腿手段将曹某某摔倒,强行将其所穿袜子脱下抢走。
4.2016年10月27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朱伦军尾随羊某某(男,11岁)至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某银行外人行道处,将羊某某左腿抱住,致使羊某某摔倒在地,后强行将羊某某所穿袜子脱下抢走。朱伦军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
同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朱伦军住处卧室衣柜内搜出黑色双肩背包1个,内有不同颜色旧儿童袜91双。
经法医精神病鉴定,朱伦军被诊断患恋物症,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涪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伦军为寻求精神刺激,多次拦截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伦军犯抢劫罪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朱伦军犯罪行为虽暴力程度较轻,但均系针对没有监护人跟随的10岁左右未成年人作案;其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辩护人关于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朱伦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朱伦军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多次拦截他人强行夺取较低经济价值物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三、裁判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朱伦军的行为如何定性,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伦军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理由是:被告人为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在少年、街道等场所拦截他人,强行抢走被害人的袜子,是一种多次拦截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满足其畸形的生理、心理需要,而并非为了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对被告人朱伦军的行为评价为寻蛘滋事罪为宜。实践中,应从以下方面准确把握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一)从犯罪构成角度把握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1.两罪的主观目的不同
2.两罪客观危害不同
(二) 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实质把握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本案中,对被告人朱伦军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构成抢劫罪,但如此一来,朱伦军4次拦截儿童强抢旧袜,就属于多次抢劫,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形式上似乎合乎法律条文和逻辑。但是,综合考虑朱伦军罹患恋物症,系为寻求精神刺激,满足自己不健康的心理和生理需要而实施犯罪,意图不在劫财;其多次拦截、夺取儿童旧袜的暴力程度轻微,并未超出寻衅滋事罪可容纳的范畴,且所抢财物经济价值低廉,行为整体的危害性与认定为抢劫罪就意味着最低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后果相比,明显不相适应。而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法律上没有障碍,且实质量刑更为合理的情况下,法院未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罪名,而依法予以纠正,将朱伦军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实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我们认为,法院的裁判思路和结论是正确的。
(撰稿: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彭冬梅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王丽冰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沈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