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私家车因从事顺风车致损,保险人不得拒赔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1-05-13 21:48:39 阅读:次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李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3民终2038号
【裁判规则】
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保险理赔。
【裁判案例】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法定代表人:武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朋,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30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被上诉人李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朋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涉诉车辆在滴滴运营平台注册,从事运营接单业务,包括了快车和顺风车接单,然无论何种接单均是从滴滴平台接洽乘客,并从平台结算运营收入,与日常的上下班途中顺路搭乘、分担油费等不属于同一性质。一审法院仅依据“顺风车”这一名称,就认定涉诉车辆出险时不属于运营行为,与事实相悖。第二,李朋在商业运营平台接单,无论是快车业务还是顺风车业务,均是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行为,且运营车辆与家庭自用相比,其危险程度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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