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徐某诉刘某、第三人青岛隽某商贸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公司归入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入库编号:2026-08-2-306-001

  关键词 民事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归入权 损害赔偿 并存 填平原则

基本案情

  青岛隽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 31日,主要经营牛卡纸、复印纸等。股东刘某、徐某持股比例分别为50%,刘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22年6月17日,青岛梓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某商贸公司)设立,经营范围与隽某商贸公司基本相同,刘某持股比例为99%,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徐某认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谋取本属隽某商贸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同类业务,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显著下滑,其行为违反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在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果后,2025年 5月7日,徐某遂提起本案股东代表诉讼,请求判令:刘某赔偿隽某商贸公司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币种下同)。

  刘某辩称:徐某已经在另案中行使了公司归入权,即要求判令将刘某在梓某商贸公司的收入归隽某商贸公司所有,而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重叠行使,隽某商贸公司不能因为刘某的同一行为而重复获利,故请求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自梓某商贸公司设立后至2025年8月,其销售对象中有 29家公司原系隽某商贸公司的客户,梓某商贸公司共向该29家客户销售牛卡纸、复印纸共计金额734万余元。与此同时,隽某商贸公司牛卡纸、复印纸销量出现断崖式下跌。

  还查明,为了追究刘某的违信责任、弥补隽某商贸公司损失,徐某曾另案起诉刘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请求判决刘某所得收入20万元归隽某商贸公司所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02民终 15489号判决,判令刘某在梓某商贸公司2022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5日期间的工资薪金8000元及劳务费38000元,共计46000元,支付给隽某商贸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2025)鲁 0203民初11963号民事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隽某商贸公司剩余损失150000元(该赔偿已扣除另案判决的应归入隽某商贸公司的46000元)。宣判后,刘某提起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6年3月5日作出(2025)鲁02民终1730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隽某商贸公司的归入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并存;二是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

一、隽某商贸公司的归入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并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公司法为公司规定了归入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救济方式。其中,归入权请求权,是通过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获取的收益归入公司,达到震慑该类人员自利行为的目的,其并不以公司遭受财产损失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旨在弥补公司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过错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必须以存在该财产损失为前提,并考虑损害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二者的规范意旨和适用条件并不相同,可以并存。故公司主张归入权请求权后,发现归入金额不足以覆盖自己遭受的损失的,可以另行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行使归入权请求权后不得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隽某商贸公司与梓某商贸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均包括印刷包装材料、日用百货等产品的批发和零售。而隽某商贸公司成立远早于梓某商贸公司,案涉29家客户单位是前者自行开拓且长期稳定的交易客户。刘某在隽某商贸公司履职期间,作为执行董事一直掌管客户资源、交易报价;梓某商贸公司设立后,刘某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直接负责该公司的经营决策、客户开发和业务承接等关键环节,故刘某具备利用职务便利谋取隽某商贸公司商业机会的客观条件。在案证据显示,梓某商贸公司设立后不久,原与隽某商贸公司合作的案涉29家客户均转向与梓某商贸公司从事相同交易,导致隽某商贸公司业绩断崖式下滑。以上足以证明刘某利用职位便利谋取隽某商贸公司商业机会,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给隽某商贸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虽然相关联的另案已判决刘某将在梓某商贸公司的违法收入46000元归入隽某商贸公司,但并不足以补偿隽某商贸公司遭受的财产损失,故隽某商贸公司仍可以向刘某请求赔偿损失。因书面请求隽某商贸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果,徐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刘某向隽某商贸公司赔偿损失,并无不当。

二、刘某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据此,侵害财产损害赔偿,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一般不得超过受害人的损失。如前所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而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的归入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但是二者主张的受偿数额之和,应当以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为限。故公司行使归入权请求权后仍不能填平损失,另行起诉请求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扣除公司通过行使归入权请求权已经获得的数额。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梓某商贸公司与案涉29 家客户的经营规模、产品类型和管理成本、获利数额、刘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财产损失总额为196000元。因另案已判决刘某将其在梓某商贸公司的收入 46000元返还给隽某商贸公司,本案判令刘某仍应赔偿隽某商贸公司150000元。

  裁判要旨

  1.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公司法为公司规定了归入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救济方式,二者的规范意旨和适用条件并不相同,可以并存。故公司主张归入权请求权后,发现归入金额不足以覆盖自己遭受的损失的,可以另行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行使归入权请求权后不得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的归入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但是二者主张的受偿数额之和,应当以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为限。故公司行使归入权请求权后仍不能填平损失,另行起诉请求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扣除公司通过行使归入权请求权已经获得的数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83条、184条、第 186条、第188条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5)鲁0203民初11963号民事判决(2025年10月27日)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02民终17304号民事判决(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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