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一对老年夫妻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离婚后,就婚姻存续期间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争议,男方作为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对广州市海珠区一套上下层房产、越秀区一处商铺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双方各占 50% 分割。一审审理过程中,女方作为上诉人主张海珠区房产归其全部所有。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海珠区案涉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7339649.5 元;双方名下红木家具进行分割,由男方向女方支付家具补偿款 18 万元;越秀区商铺由双方申请拍卖,拍卖价款双方各分得 50%;同时对评估费、案件受理费作出分担安排。
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多项上诉理由。其一,一审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价值虚高,远高于市场成交价,以此为基础计算的巨额补偿款缺乏执行基础。其二,女方已退休,收入微薄,患有抑郁症、重度焦虑症,需要长期服药,案涉房屋是其国内唯一住房,同时还要安置年近九旬母亲,不宜折价分割,应当仅确认产权份额,由双方按 70%、30% 按份共有,或者拍卖房屋后按 7:3 比例分配价款。其三,男方和二人子女长期在澳大利亚生活,男方在澳洲持有多处房产,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女方已经在澳洲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处理境外房产,一审法院遗漏查明境外财产,属于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其四,本案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并非共有物分割纠纷,法院只能确认产权份额,不能直接判决折价补偿。女方还提出,子女已将其拉黑,晚年情感遭受重大创伤,参照照顾女方、无过错方原则,应当多分房产份额。二审期间,女方提交精神科病历、澳洲房产查册资料、跨境汇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多组证据,用以佐证男方存在隐匿境外财产、自身身体困难等主张。
男方答辩认为,女方一审主张房屋完整产权,二审变更为 70% 份额共有,属于变更诉讼请求,超出二审审理范围,违背诚信原则;女方精神疾病系自身性格原因造成,案涉房屋同样是男方回国后的唯一住房;澳洲房产出资人为双方子女,不存在男方隐匿财产的情形,一审判决综合考量双方居住需求、家庭贡献、过错情况,判决结果合法合理,应当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法院审查认为,案涉海珠区房产购置在婚姻存续期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提交的境外房产相关证据,仅能证明男方与案外人资金往来以及澳洲房产登记信息,不足以证实男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情形。女方以年老、患病、收入低为由,主张 70% 产权份额,证据不足,其退休收入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一审结合女方居住使用案涉房屋、男方长期定居海外的客观情况,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支付 50% 房屋价值的折价补偿,兼顾女方居住权益与男方财产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房产评估报告由一审法院委托具备资质机构出具,程序合法,女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评估结论。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女方承担。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 01 民终 17268 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裁判要旨:1.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原则上双方享有平等产权份额。主张对方存在隐匿、转移境外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多分财产的一方,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过错行为;仅有境外房产登记、资金往来材料,不足以认定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据此提高财产分割比例。2. 共有不动产难以实物分割时,法院可以采用折价补偿方式分割,优先保障一方居住权益,同时保护另一方的财产价值。当事人以年老、患病、唯一住房为由主张仅确认产权份额不进行折价分割,在无充分法律依据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3. 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非有充分相反证据,不能否定评估效力。4.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可以对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共有不动产进行折价分割,并非只能确认产权份额。
二、境外夫妻财产举证门槛高,“照顾女方、无过错方” 不是无条件倾斜
张万军(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女方主张男方在澳洲持有多处房产,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让女方多分国内房产。很多当事人会产生一个误区:只要一方在海外有资产,就当然属于婚内隐匿财产,国内法院就可以直接在国内离婚后财产案件中提高财产分割比例。但从本案二审裁判逻辑看,这个理解并不准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适用该条款有严格构成要件,不是简单存在境外房产就直接推定隐匿财产。主张存在隐匿财产的当事人,需要完成完整举证链条:第一,证明境外房产的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国内共同财产;第二,证明购置境外房产时,另一方存在隐瞒、故意不告知的主观意图;第三,证明该房产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子女出资、案外人代持的个人财产。本案女方提交澳洲查册资料、跨境汇款记录,只能证明资金流转、房产登记外观,但无法证明案涉澳洲房产的资金来源于原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也不能证明男方存在故意隐瞒、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过错。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自然不能适用少分、不分规则,女方要求 70% 份额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很多家事案件当事人混淆两个法律概念:一是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二是隐匿财产惩罚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分割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个原则是酌情倾斜,不等于只要是女方、身体不好就可以直接大幅提高财产比例。倾斜比例需要结合双方收入、劳动能力、家庭贡献、过错程度综合判断,不能脱离客观证据单纯依靠生活困难、情感遭遇、疾病情况,直接将共同财产比例调整至 70%。本案二审认可女方患有精神疾病、年纪较大的客观困境,但女方享有稳定退休金保障基本生活,法院一审已经充分考虑女方居住需求,直接将房屋判归女方继续居住使用,这本身已经体现对女方居住权益的照顾。但居住权益照顾,不等同于直接改变财产价值分割比例。
同时要厘清一个实务要点:国内法院有权审理离婚后国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境外不动产的权属确认、分割执行,受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管辖。即便当事人已经在境外法院提起诉讼,境外案件审理结果,也不能当然直接改变国内房产的分割比例。两个案件相互独立,境外财产争议,需要单独在对应管辖区域举证、诉讼,不能直接在国内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以境外财产争议为由要求国内房产多分。这也是很多跨境家事案件当事人容易踩坑的地方,不能把境外财产纠纷作为国内财产分割的筹码。
三、共有物折价分割规则解析,诉讼请求不能在二审随意变更
张万军:本案第二个焦点,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能不能直接判决折价补偿,还是只能确认产权份额。女方提出,本案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是共有物分割纠纷,法院只能确认产权份额,不能判决折价补偿。这个观点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明确,共有人协商不成,共有不动产难以实物分割或者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可以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进行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本质就是对离婚时尚未处理完毕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共有房产,属于共有不动产范畴,法院有权适用共有物分割规则,选择折价补偿或者拍卖分割方式。
在房产分割方案选择上,法院拥有裁量权。折价补偿是家事审判中非常常用的方式:房屋留给一方继续居住使用,拿到房屋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产权价值的补偿款。这种方式优势在于,保留房屋使用功能,避免强制拍卖带来的居住动荡,优先保障住房需求。本案一审就是考虑女方长期在案涉房屋居住,需要照料高龄母亲,将房屋判归女方所有,由女方支付 50% 房产价值补偿,这是兼顾居住权益与财产公平的裁判方式。女方一审主张房屋全部产权,二审转而请求确认 70% 份额或者拍卖分款,诉讼请求发生重大变更。民事诉讼坚持两审终审制,二审程序主要任务是审查一审已经审理过的诉讼请求,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新提出的独立诉讼请求,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一并调解审理,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作出裁判,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本案男方明确拒绝调解,二审法院对于女方新提出的份额主张,没有单独作为新诉请审理,仅针对一审判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还有一个争议点,就是房产评估报告效力。房产评估属于司法鉴定范畴,法院委托具备资质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评估报告,在没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无资质、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方法明显错误的前提下,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认定房产价值的依据。当事人单纯主观认为评估价高于市场成交价,不能推翻评估结论。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一审评估阶段及时提出,申请评估人出庭接受质询,或者申请重新评估,而不是等到二审阶段才提出价格过高的抗辩。
很多当事人会有一个误解,唯一住房就不能判决折价补偿,一旦判决支付大额补偿款,无法履行就应当改为按份共有。民事判决考量的是实体权利公平,不是以义务人是否有能力履行作为裁判标准。能否履行属于后续强制执行阶段解决的问题,判决阶段要先行确认双方财产权利。判决生效之后,如果义务人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双方可以协商分期支付;进入执行程序后,也可以在执行阶段协商处置方案,不能因为担心执行困难,就要求法院改变实体分割比例。
本案给老年离婚、跨境财产纠纷当事人带来重要启示。家事财产诉讼,证据先行。主张对方隐匿财产、应当多分财产,必须提前收集完整资金流水、财产权属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境外财产取证难度大、周期长,建议提前做好公证、域外证据认证手续。另外,当事人应当在一审阶段完整、固定全部诉讼请求,不要在二审阶段临时变更核心诉求,否则诉求很可能超出二审审理范围,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财产分割既要考量情理,也要严守法律证据标准,情理上的困难可以在居住安排、执行环节予以考量,但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直接改变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的基础规则。
一对老年夫妻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离婚后,就婚姻存续期间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争议,男方作为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对广州市海珠区一套上下层房产、越秀区一处商铺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双方各占 50% 分割。一审审理过程中,女方作为上诉人主张海珠区房产归其全部所有。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海珠区案涉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7339649.5 元;双方名下红木家具进行分割,由男方向女方支付家具补偿款 18 万元;越秀区商铺由双方申请拍卖,拍卖价款双方各分得 50%;同时对评估费、案件受理费作出分担安排。
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多项上诉理由。其一,一审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价值虚高,远高于市场成交价,以此为基础计算的巨额补偿款缺乏执行基础。其二,女方已退休,收入微薄,患有抑郁症、重度焦虑症,需要长期服药,案涉房屋是其国内唯一住房,同时还要安置年近九旬母亲,不宜折价分割,应当仅确认产权份额,由双方按 70%、30% 按份共有,或者拍卖房屋后按 7:3 比例分配价款。其三,男方和二人子女长期在澳大利亚生活,男方在澳洲持有多处房产,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女方已经在澳洲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处理境外房产,一审法院遗漏查明境外财产,属于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其四,本案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并非共有物分割纠纷,法院只能确认产权份额,不能直接判决折价补偿。女方还提出,子女已将其拉黑,晚年情感遭受重大创伤,参照照顾女方、无过错方原则,应当多分房产份额。二审期间,女方提交精神科病历、澳洲房产查册资料、跨境汇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多组证据,用以佐证男方存在隐匿境外财产、自身身体困难等主张。
男方答辩认为,女方一审主张房屋完整产权,二审变更为 70% 份额共有,属于变更诉讼请求,超出二审审理范围,违背诚信原则;女方精神疾病系自身性格原因造成,案涉房屋同样是男方回国后的唯一住房;澳洲房产出资人为双方子女,不存在男方隐匿财产的情形,一审判决综合考量双方居住需求、家庭贡献、过错情况,判决结果合法合理,应当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法院审查认为,案涉海珠区房产购置在婚姻存续期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提交的境外房产相关证据,仅能证明男方与案外人资金往来以及澳洲房产登记信息,不足以证实男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情形。女方以年老、患病、收入低为由,主张 70% 产权份额,证据不足,其退休收入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一审结合女方居住使用案涉房屋、男方长期定居海外的客观情况,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支付 50% 房屋价值的折价补偿,兼顾女方居住权益与男方财产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房产评估报告由一审法院委托具备资质机构出具,程序合法,女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评估结论。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女方承担。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 01 民终 17268 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裁判要旨:1.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原则上双方享有平等产权份额。主张对方存在隐匿、转移境外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多分财产的一方,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过错行为;仅有境外房产登记、资金往来材料,不足以认定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据此提高财产分割比例。2. 共有不动产难以实物分割时,法院可以采用折价补偿方式分割,优先保障一方居住权益,同时保护另一方的财产价值。当事人以年老、患病、唯一住房为由主张仅确认产权份额不进行折价分割,在无充分法律依据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3. 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非有充分相反证据,不能否定评估效力。4.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可以对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共有不动产进行折价分割,并非只能确认产权份额。
二、境外夫妻财产举证门槛高,“照顾女方、无过错方” 不是无条件倾斜
张万军(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女方主张男方在澳洲持有多处房产,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让女方多分国内房产。很多当事人会产生一个误区:只要一方在海外有资产,就当然属于婚内隐匿财产,国内法院就可以直接在国内离婚后财产案件中提高财产分割比例。但从本案二审裁判逻辑看,这个理解并不准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适用该条款有严格构成要件,不是简单存在境外房产就直接推定隐匿财产。主张存在隐匿财产的当事人,需要完成完整举证链条:第一,证明境外房产的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国内共同财产;第二,证明购置境外房产时,另一方存在隐瞒、故意不告知的主观意图;第三,证明该房产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子女出资、案外人代持的个人财产。本案女方提交澳洲查册资料、跨境汇款记录,只能证明资金流转、房产登记外观,但无法证明案涉澳洲房产的资金来源于原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也不能证明男方存在故意隐瞒、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过错。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自然不能适用少分、不分规则,女方要求 70% 份额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很多家事案件当事人混淆两个法律概念:一是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二是隐匿财产惩罚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分割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个原则是酌情倾斜,不等于只要是女方、身体不好就可以直接大幅提高财产比例。倾斜比例需要结合双方收入、劳动能力、家庭贡献、过错程度综合判断,不能脱离客观证据单纯依靠生活困难、情感遭遇、疾病情况,直接将共同财产比例调整至 70%。本案二审认可女方患有精神疾病、年纪较大的客观困境,但女方享有稳定退休金保障基本生活,法院一审已经充分考虑女方居住需求,直接将房屋判归女方继续居住使用,这本身已经体现对女方居住权益的照顾。但居住权益照顾,不等同于直接改变财产价值分割比例。
同时要厘清一个实务要点:国内法院有权审理离婚后国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境外不动产的权属确认、分割执行,受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管辖。即便当事人已经在境外法院提起诉讼,境外案件审理结果,也不能当然直接改变国内房产的分割比例。两个案件相互独立,境外财产争议,需要单独在对应管辖区域举证、诉讼,不能直接在国内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以境外财产争议为由要求国内房产多分。这也是很多跨境家事案件当事人容易踩坑的地方,不能把境外财产纠纷作为国内财产分割的筹码。
三、共有物折价分割规则解析,诉讼请求不能在二审随意变更
张万军:本案第二个焦点,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能不能直接判决折价补偿,还是只能确认产权份额。女方提出,本案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是共有物分割纠纷,法院只能确认产权份额,不能判决折价补偿。这个观点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明确,共有人协商不成,共有不动产难以实物分割或者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可以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进行分割。离婚后财产纠纷本质就是对离婚时尚未处理完毕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共有房产,属于共有不动产范畴,法院有权适用共有物分割规则,选择折价补偿或者拍卖分割方式。
在房产分割方案选择上,法院拥有裁量权。折价补偿是家事审判中非常常用的方式:房屋留给一方继续居住使用,拿到房屋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产权价值的补偿款。这种方式优势在于,保留房屋使用功能,避免强制拍卖带来的居住动荡,优先保障住房需求。本案一审就是考虑女方长期在案涉房屋居住,需要照料高龄母亲,将房屋判归女方所有,由女方支付 50% 房产价值补偿,这是兼顾居住权益与财产公平的裁判方式。女方一审主张房屋全部产权,二审转而请求确认 70% 份额或者拍卖分款,诉讼请求发生重大变更。民事诉讼坚持两审终审制,二审程序主要任务是审查一审已经审理过的诉讼请求,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新提出的独立诉讼请求,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一并调解审理,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作出裁判,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本案男方明确拒绝调解,二审法院对于女方新提出的份额主张,没有单独作为新诉请审理,仅针对一审判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还有一个争议点,就是房产评估报告效力。房产评估属于司法鉴定范畴,法院委托具备资质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评估报告,在没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无资质、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方法明显错误的前提下,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认定房产价值的依据。当事人单纯主观认为评估价高于市场成交价,不能推翻评估结论。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一审评估阶段及时提出,申请评估人出庭接受质询,或者申请重新评估,而不是等到二审阶段才提出价格过高的抗辩。
很多当事人会有一个误解,唯一住房就不能判决折价补偿,一旦判决支付大额补偿款,无法履行就应当改为按份共有。民事判决考量的是实体权利公平,不是以义务人是否有能力履行作为裁判标准。能否履行属于后续强制执行阶段解决的问题,判决阶段要先行确认双方财产权利。判决生效之后,如果义务人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双方可以协商分期支付;进入执行程序后,也可以在执行阶段协商处置方案,不能因为担心执行困难,就要求法院改变实体分割比例。
本案给老年离婚、跨境财产纠纷当事人带来重要启示。家事财产诉讼,证据先行。主张对方隐匿财产、应当多分财产,必须提前收集完整资金流水、财产权属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境外财产取证难度大、周期长,建议提前做好公证、域外证据认证手续。另外,当事人应当在一审阶段完整、固定全部诉讼请求,不要在二审阶段临时变更核心诉求,否则诉求很可能超出二审审理范围,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财产分割既要考量情理,也要严守法律证据标准,情理上的困难可以在居住安排、执行环节予以考量,但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直接改变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的基础规则。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包头钢苑律师团队电话:1365484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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