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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劳动争议纠纷律师:领导私下转账算兼职绩效?企业欠薪难逃经济补偿责任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7-30 16:03: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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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某技术维护公司员工甲某长期在该公司担任维护工程师岗位,双方劳动关系多年,工资结构约定为基础底薪加浮动绩效工资。员工日常工作受直属上级管理,部分项目绩效由其直属领导以微信转账形式发放,转账摘要标注 “开通绩效”“施工绩效”,该发放模式持续多年。2024 年,该公司拖欠员工甲某 2024 年 1 月起的基本工资未予发放,同时 2023 年 5 月至 2024 年 4 月部分项目绩效工资亦未结清。2024 年 4 月 9 日,员工甲某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保缴纳存在违法情形为由,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者申请后,裁决确认双方部分时段劳动关系,判令企业支付欠付工资、绩效工资 19410.23 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4404.1 元。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企业抗辩认为,案涉绩效属于案外合作项目报酬,系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兼职所得,直属领导转账属于个人行为,不应由公司承担绩效工资支付义务;同时主张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并非恶意拖欠工资,员工事前未就工资拖欠提出异议,不应支持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工程结算资料、银行转账流水、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认定案涉绩效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组成,判决企业支付欠付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企业继续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之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判结果。
案例来源: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劳动争议判决书(2026)。
本案完整裁判要旨
:第一,直属上级长期规律性向劳动者转账,转账备注为绩效、施工提成,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均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围,用人单位主张该款项属于领导个人组织兼职报酬,应当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举证不能应当认定案涉款项属于用人单位应付绩效工资;第二,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绩效发放标准、项目工程量核算负有举证义务,无法提交完整核算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第三,企业经营困难不属于可以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定事由,即便劳动者未提前向企业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依然负有按时足额发薪法定义务;第四,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行使被迫解除权,绩效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依法计算经济补偿金。
二、绩效工资认定:内部管理行为不能简单推定为员工兼职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评析,该案第一个核心争议,就是单位管理者对外转账支付绩效,法律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很多企业存在一种误区,认为绩效提成如果不走公司对公账户,由部门负责人、项目主管个人银行卡转账,就可以把该部分报酬剥离于正式工资体系之外,一旦发生纠纷,就主张是员工私下兼职收入,企业无需买单,本案就直击该类用工风险痛点。
劳动关系判断核心看人身依附性与业务隶属性,并非完全看资金从哪个账户转出。本案中,发放钱款的人员是劳动者的直接上级,劳动者开展的施工、报竣、提交竣工图纸、项目结算工作,全部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工作任务由该上级安排,工作成果向单位交付,工作地点、岗位职责自始至终没有发生变化。转账行为具备时间连续性,从时间节点、转账备注可以对应项目开展周期,该一系列事实足以印证该笔款项本质就是绩效工资。企业仅口头抗辩系员工兼职,但是拿不出兼职协议、项目外包合同、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工作的证据,法院自然不会采信该抗辩意见。
张万军指出,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特殊举证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减少劳动报酬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绩效工资本身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企业如果否认浮动绩效存在,就应当完整举证全部薪酬构成、绩效考核标准、项目工程量、结算明细。实务中大量中小企业绩效制度流于形式,只口头约定项目提成,不形成书面绩效文件,项目资料由部门主管保管,企业本身不留存完整项目台账。一旦诉讼发生,企业拿不出考核标准、工程量核算记录,仅仅提交单方事后整理的表格,没有劳动者确认,证据效力难以被法院采纳,最终承担举证不能败诉后果。
对劳动者来说,遭遇此种绩效发放模式,应当有意识留存工作沟通微信记录、项目竣工材料、工作派工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留意转账备注,保存好主管安排项目任务的聊天记录,证明该部分报酬来源于单位业务,而非个人之间劳务。对于企业,应当规范薪酬发放路径,绩效工资、项目提成尽量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发放,落实绩效制度公示,留存项目考核、结算确认材料,避免部门负责人私下发放薪酬埋下劳动争议隐患。企业不能利用个人账户发放劳动报酬来规避用工责任,部门管理者履职行为,法律后果原则上归属于用人单位。
三、经营困难不是欠薪挡箭牌,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裁判逻辑解析
张万军表示,本案第二个焦点问题,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作为拖欠工资抗辩理由,为什么不能免除经济补偿责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而直接免除中华人民共...。现实中不少企业经营周转出现压力,选择延迟发放工资,并且认为只要不是主观恶意拖欠,员工也明知经营现状,没有提出过异议,员工后续就不能主张被迫解除以及经济补偿金,本案二审判决对此作出清晰否定评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第四十六条,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并未设置前置条件,不要求劳动者必须事先向企业提出书面抗议,劳动者没有提前交涉,不代表放弃获得劳动报酬权利,也不能视为劳动者默许企业拖欠工资。企业如果确因经营困难需要延期发放工资,不能单方面自行决定拖欠,应当按照地方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履行协商、向工会说明、向劳动者告知等法定程序,不能简单把商业经营风险转嫁劳动者承担,劳动者工资收入是维持个人及家庭生存基础,企业经营亏损风险应当由企业自身承担,而非由劳动者工资来消化亏损。
同时该案厘清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口径。司法实践经常出现分歧:绩效、项目提成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包含计时计件工资、奖金、绩效、提成、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劳动报酬,属于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获取对价,均应纳入计算,不能仅计算固定基本工资部分,把浮动绩效排除在外。本案当中,法院将案涉项目绩效工资计入平均工资,以此核算经济补偿金数额,完全符合立法本意。
张万军进一步提示实务风险。对于劳动者,行使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权利,解除通知书务必写明明确法定理由,写明单位拖欠工资、欠付绩效的事实,保留送达凭证,口头离职很容易造成后续举证障碍。对于企业,即便资金周转紧张,也应当积极和员工协商工资延期发放,达成书面协议,而不是单方面拖延发放。拖欠工资除了要补发劳动报酬、给付经济补偿金之外,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加付赔偿金,企业将叠加更多经济成本。
综合本案裁判逻辑,企业用工管理应当规范化,无论是固定工资还是绩效提成,都应当纳入公司薪酬管理体系,规范发放渠道,完善考核台账;而劳动者遇到欠付工资、绩效时,注意固定工作证据,依法行使被迫解除权利,维护自身劳动合法权益。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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