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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口头薪酬约定并非一纸空文 用人单位欠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7-22 10:00:39   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劳动者甲某于 2021 年入职外地某企业驻黑龙江项目,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仅笼统约定薪资按照公司薪酬体系执行,未写明具体月工资金额。在职期间,劳动者主张双方口头约定税前月薪标准 10000 元,用人单位实际按月发放薪资存在差额,同时拖欠项目伙食补助、取暖补助。2023 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理由,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补发工资差额、伙食补助、取暖补助、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劳动仲裁仅支持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驳回劳动者其余请求。劳动者不服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月薪 10000 元口头约定真实存在、各类补助缺乏书面制度依据为由,仅保留未休年休假工资判项,驳回其他诉求。劳动者继续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劳动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高院再审阶段查明多项关键证据:项目管理人员与劳动者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出现薪资差额核算表格,表格明确记载劳动者税前工资标准 10000 元;用人单位曾经多次向劳动者补发薪资;项目工作群通知明确项目员工享有每日 35 元伙食补助,补助发放周期 183 天;项目行政人员通知员工可以跨时段提交票据报销 2022 至 2023 年度取暖补助,劳动者按照指引提交对应年度供暖发票。再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口头薪资约定成立,用人单位欠付工资差额、伙食补助、取暖补助属实。因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部分判项,判令企业支付工资差额 41758.91 元、伙食补助 6405 元、取暖补助 1000 元、经济补偿金 25000 元,维持未休年休假工资判决。
案例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黑民再 193 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完整裁判要旨
书面劳动合同仅模糊约定薪酬依据公司薪酬体系,未明确工资标准,劳动者提交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聊天记录、薪资核算表格、通话录音、过往补发工资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口头约定固定月薪标准真实存在,用人单位无法对补发薪资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举证公示并执行明确薪酬制度的,应当认定口头薪资约定有效,用人单位承担补足工资差额责任。
伙食补助、取暖补助即便无正式成文规章制度,若用人单位项目工作群公开通知福利标准、发放周期,管理人员指引劳动者履行报销流程,且存在实际向员工发放同类补助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福利支付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属于企业自主福利、无正式制度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劳动者主张的取暖补助对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供暖年度,并非离职之后福利,原审错误认定补助归属时段,再审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内部报销通知存在灵活申报安排,劳动者按照工作人员指引提交票据,不能以未走完内部审批流程拒付补助。
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事实,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社保征缴行政部门寻求救济。

二、模糊劳动合同条款下,口头薪酬约定的司法认定规则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分析: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风险,在劳动合同当中不写明具体工资数额,仅使用 “薪酬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这类概括性表述。从法律层面看,《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报酬条款,此类模糊条款本身存在合规瑕疵。一旦双方后续就工资标准发生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就成为案件走向的核心。
按照劳动争议举证规则,劳动者初步举证证明存在口头薪资约定后,举证责任会适当转移至用人单位。本案一、二审阶段,裁判思路更加侧重书面合同文本,认为劳动者无法提供书面薪酬协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再审阶段,法院转变证据审查思路,采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综合全案证据判断事实。项目部门经理属于用人单位授权管理人员,其在职权范围内与劳动者沟通薪资、出具薪资差额核算表,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对应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具备证据效力。同时用人单位多次补发薪资的客观转账记录,与薪资表格内容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推翻劳动合同模糊条款带来的推定效力。
张万军强调,很多企业管理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 “没有白纸黑字签字确认,口头约定一律无效”。事实上,劳动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法律并未禁止口头补充约定劳动报酬。书面合同只是劳动关系证据之一,不能排斥录音、微信、企业内部群通知、管理人员沟通记录、薪资补发流水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作用。对于劳动者而言,入职、调薪沟通过程中,应当有意识留存与主管、人事沟通薪资标准的聊天记录、录音;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直接明确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总额,及时公示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员工能够查阅确认的薪酬制度,避免因合同条款模糊引发薪资纠纷。
同时需要区分薪资报酬与企业福利边界。工资属于劳动对价,具备持续性、强制性;伙食补助、取暖补助属于企业福利。福利并非法定必发待遇,但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反悔。本案中,伙食补助通过项目工作群面向全体项目员工统一通知,确定标准和发放期限,不再是用人单位单方任意发放的临时奖励,已经转化为面向特定劳动者群体的既定给付承诺。用人单位长期在项目执行该福利政策,事后以没有正式印发公司级文件拒绝兑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再审判决对此作出清晰指引:企业福利一旦通过公开方式向劳动者作出明确给付承诺,应当恪守履行。

三、“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与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边界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核心要义:劳动者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有一个前置条件 —— 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司法实践长期存在裁判尺度分歧,部分法院要求欠付劳动报酬达到较为严重程度才支持补偿金,也有法院认为只要查证确实存在差额即可支持。
本案清晰划定裁判逻辑:首先要确认欠付劳动报酬的客观事实。一、二审阶段因未能认定工资差额,自然驳回经济补偿金请求;再审查实用人单位长期拖欠薪资差额,劳动者解除理由中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具备事实支撑,经济补偿金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解除通知书中同时罗列多项解除理由,人民法院只需查实其中一项法定过错成立,即不影响经济补偿金认定,不需要全部理由均属实。
张万军进一步说明,实务中不少劳动者离职时,为提高胜诉概率,在解除通知中罗列多项理由。但劳动者务必保证解除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并且理由应当和后续诉讼主张保持基本一致。如果劳动者离职时仅写明个人原因辞职,事后再主张单位存在欠薪、未缴社保等过错要求经济补偿金,通常无法获得法院支持。这也提示广大劳动者,行使被迫解除权应当审慎,书面解除通知是后续维权关键证据。
另外,本案再次厘清一项老生常谈的实务问题:社保补缴纠纷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保欠缴争议,归社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行政征缴管辖。劳动者不能单纯依靠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单位补缴社保,劳动者可以持生效裁判文书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维权。该规则在全国范围内裁判口径趋于统一,劳动者应当分清维权渠道,避免浪费诉讼成本。
从用工治理角度观察,本案给建筑项目类异地用工企业敲响警钟。工程项目往往人员分散,人事管理不规范,大量沟通依靠微信群、线上聊天开展。管理人员随意承诺薪资、福利,企业总部不知情,后续极易产生纠纷。企业应当规范项目管理人员对外沟通权限,统一薪酬、福利发布渠道,及时留存沟通记录;当内部核算发现薪资差额时,积极和劳动者协商结算,避免矛盾激化直至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叠加承担工资差额、各类补助、经济补偿金多重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在职期间妥善保管所有电子聊天记录、录音、转账凭证、工作通知,发生用工争议后,这些碎片化证据很可能成为扭转案件结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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