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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厨房帮厨摔倒被判工伤: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司法实践样本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6-15 16:07:5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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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3 年 2 月 13 日起,程某(化名)与济南某术部(化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事送货及杂务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同年 5 月 12 日 11 时许,程某在该术部车间内的厨房提水做饭时,不慎被钢筋绊倒,当日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2023 年 12 月 19 日,程某向济南市天桥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劳动关系诉讼,程序中止,后于 2025 年 3 月 5 日被认定为工伤。某术部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该术部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来源: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鲁 01 行终 537 号。
裁判要旨
:其一,生效裁判已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经营场所内、合理工作时间内,因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帮厨行为受伤,应认定为 “因工作原因” 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工伤认定情形;其二,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需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无确凿证据推翻工伤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三,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已履行补正告知、限期举证、中止恢复、集体研讨等程序,行政行为合法。
二、法理剖析:工伤认定三要素的司法认定标准
(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的核心认定逻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 “工作原因” 是核心判断要素中国政府网。本案中,程某受伤时间为上午 11 时许,属于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的合理工作时间;受伤地点为该术部车间内的厨房,属于用人单位能够有效管理的经营区域,符合 “工作场所” 的合理延伸范畴中国政府网。
关键争议在于帮厨提水是否属于 “工作原因”。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评析:司法实践中,“工作原因” 并非局限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岗位,而是涵盖与工作职责相关、为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合理行为。程某从事杂务工作,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综合性,厨房帮厨、提水属于保障车间正常运营的辅助性工作,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作原因。人社部相关意见亦明确,职工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伤,均属于 “因工作原因”中国政府网,本案裁判精准契合该立法精神。
(二)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的法定举证义务
本案另一核心价值在于明确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规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张万军指出,该规则是对 “谁主张、谁举证” 一般原则的突破,根源在于劳动关系中双方举证能力的不对等 —— 用人单位掌握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现场管理等核心证据,而劳动者取证能力较弱,倾斜性分配举证责任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制度设计。
本案中,某术部主张程某受伤非工作原因、系虚假受伤,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仅以 “两次受伤部位相似” 为由质疑真实性,未达到法定举证标准。法院据此认定该术部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符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仅以主观猜测、怀疑为由否认工伤,未提交实质证据的,均不被法院采纳,本案裁判对此作出清晰示范。
(三)程序合法性:工伤认定的法定流程边界
工伤认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程序合规亦是行政行为有效的前提。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认定需履行申请受理、补正告知、限期举证、调查核实、集体研讨、文书送达等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本案中,天桥区人社局在程某申请材料不全时出具补正通知书,劳动关系诉讼期间中止认定,恢复程序后再次送达举证通知,经集体研讨后作出决定,全程符合法定流程,无程序瑕疵。
张万军强调,工伤认定程序的规范,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申辩权的尊重。本案中,某术部主张人社局未实地勘查、调查员工,但《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调查核实是 “可以” 开展的工作,而非强制性义务,人社局已通过书面审查、限期举证等方式履行核查职责,程序并无不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院对程序合法性的审查,既维护了行政行为的权威性,也明确了人社部门的履职边界。
三、司法指引:工伤认定的实务启示
(一)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留存关键证据
本案警示用人单位,需强化用工合规意识。一是及时参保工伤保险,分散工伤风险,避免未参保时自行承担高额赔偿责任;二是明确工作内容与岗位职责,书面约定岗位范围,减少 “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的争议;三是完善证据留存机制,妥善保管考勤记录、工作安排台账、现场监控、员工证言等,一旦发生工伤争议,可依法履行举证义务;四是理性应对工伤认定,否认工伤时需提交实质性证据,而非单纯质疑或推诿,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固定工伤证据
对劳动者而言,需明确自身权益,学会依法维权。一是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留存工资转账记录、工牌、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为工伤认定奠定基础;二是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受伤后 1 年内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避免超过时效;三是固定受伤事实证据,保留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照片、与用人单位沟通记录等,佐证受伤经过;四是善用举证责任规则,无需自行证明 “是工伤”,只需提交初步证据,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非工伤”,降低维权举证难度。
(三)行政机关:规范履职,平衡双方权益
人社部门作为工伤认定的法定机构,需兼顾行政效率与权益保障。一方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补正、举证、中止、送达等流程,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另一方面,合理把握认定标准,对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作扩大解释,贴合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景,同时审慎审查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全面客观核实证据,确保工伤认定结果公平公正,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平衡。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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