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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律师张万军教授:陶某华诉张某平、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前车违法停靠致使正常行驶的后车紧急制动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案例库)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5-29 09:54:2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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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6-07-2-411-003
关键词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违法停靠 紧急制动 无接触 过错 因果关系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
基本案情
陶某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右侧第二车道(允许电动自行车行驶)正常行驶,张某平驾驶的小型轿车在陶某华后方行驶。张某平为接乘客而超过陶某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并在未开启转向灯的情况下突然停靠右侧第二车道与右侧第一车道之间,陶某华为避免与张某平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遂紧急制动导致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侧翻倒地。其间,两车未发生物理接触。事故造成陶某华受伤及其电动自行车受损。陶某华前往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华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平无责任。张某平驾驶的案涉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陶某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平、某保险公司等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币种下同)。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在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黔06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驳回陶某华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陶某华以其损害结果与张某平违法停靠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为由,提起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取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照片等新的证据。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 29日作出(2020)黔06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赔偿陶某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82975.07元(其他判项略)。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平应否对陶某华的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据此,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即为交通事故,并不以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发生物理接触为必要条件。交通参与者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即使没有发生物理接触,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均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变更车道、超车后临时停靠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为后车预留反应时间,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前车未提前开启转向灯超车变道后临时停靠路边上下客,致使正常驾驶的后车为避免碰撞实施紧急制动而受到损害的,前车驾驶人的违法停靠行为属于过错行为,且与后车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根据陶某华二审诉讼中提交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照片等新的证据,经法庭质证,能够证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经过。张某平驾驶机动车超车后,未开启右转向灯就将车辆突然停靠在道路右侧第二车道与右侧第一车道之间,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规范,存在过错。在后正常行驶的陶某华难以提前预见张某平的前述违法停车行为,陶某华如不采取紧急制动,则两车将会发生碰撞,故虽然两车并未发生物理接触,但是仍然可以认定前车张某平的违法停靠行为与后车陶某华因合理采取紧急制动而导致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新的证据可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陶某华对案涉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应由张某平对陶某华本案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支持了陶某华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前车违法停靠致使正常行使的后车紧急制动,因而造成后车驾驶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即使前车与后车之间没有发生物理接触,因前车违法停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前车驾驶人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条、第1213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76条第1款、第 119条(本案适用的是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 5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2020年修正)
一审: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2020)黔 06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2020年5月19日)
二审: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6民终1267号民事判决(2020年6月29日)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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