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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劳动争议纠纷律师:避险跳车受伤属工伤,单位举证不能难免责 —— 工伤认定无过错原则典型案例解析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5-19 15:37: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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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4 年 11 月 24 日,23 岁的赵某受佛山某甲有限公司安排,与同事前往佛山某乙有限公司安装广告招牌。作业期间,赵某在货车车顶摆放物料,同事启动货车驶向车间卷闸门时,赵某因担心被碰撞,呼叫停车无果后从约 2 米高车顶跳下,致右跟骨后下缘骨折。
2025 年 2 月 12 日,赵某向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甲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盖章确认 “情况属实”,后续又提交《放弃工伤认定举证说明》。南海人社局经查,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于 2025 年 3 月 5 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某甲公司不服,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仍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赵某系违规操作、间接故意自残,不应认定工伤。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系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某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赵某存在自残行为,其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 06 行终 223 号行政判决书)
本案裁判要旨: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避险受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一般违规操作不构成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主张职工自残的,应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生效裁判等证据,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
二、工伤认定无过错原则: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核心准则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职工存在避险跳车的不规范操作,能否据此否定工伤认定。法院的判决清晰阐明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保障劳动者职业伤害获得救济的关键。
(一)无过错原则的法律依据与内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亦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结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我国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工作关联性,而非劳动者过错。
所谓无过错责任,即工伤认定时,不问劳动者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失,只要符合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三要素,且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工伤。本案中,赵某受公司安排外出作业,属于 “因工外出”;在车顶摆放物料是履行工作职责,跳车是为避免碰撞的避险行为,受伤与工作直接相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
某甲公司以赵某 “违规跳车” 为由抗辩,本质是混淆了 “民事过错责任” 与 “工伤无过错责任” 的界限。工伤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后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非以劳动者存在过失为由免除用人单位责任。
(二)法定排除工伤情形的严格限定
无过错原则并非绝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三种情形,不得认定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这三类是法定唯一的排除事由,且均要求劳动者存在主观故意,一般过失或违规操作不在此列。
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赵某 “间接故意自残”,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认定 “自残或自杀” 需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生效裁判为依据,仅有用人单位单方主张或内部安全教育记录,不足以否定工伤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赵某跳车是紧急避险行为,主观上无伤害自身的故意,不符合法定排除情形,故不能据此否定工伤认定。
(三)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边界
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举证责任分配失衡,核心是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更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本案中,某甲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先是确认赵某受伤事实,后又放弃举证,诉讼中主张赵某自残却未提交有效证据,完全未尽到举证义务。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仅以 “员工违规” 为由抗辩,却无法证明存在法定排除工伤情形,必然无法推翻工伤认定决定。
三、本案对劳资双方的法治启示
(一)对用人单位:合规用工,重视工伤管理
规范工伤认定配合义务:职工申请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如实陈述事实,不得随意否认或拖延。本案中某甲公司先确认事实、后反悔抗辩,最终未获法院支持,警示用人单位恶意抗辩无意义,反而可能承担额外诉讼成本。
强化安全管理但不免除工伤责任:用人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制定操作规程是法定义务,但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员工违规即不构成工伤。无过错原则下,安全管理仅能降低事故风险,不能成为免除工伤保险责任的理由。
及时参保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核心功能是分散风险。用人单位未参保的,职工工伤待遇全部由单位承担;参保后,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大部分费用,降低用工成本。本案中若某甲公司已参保,相关待遇可由基金承担,减少自身损失。
(二)对劳动者:理性维权,留存关键证据
明确工伤认定核心情形:劳动者因工外出受伤、工作中因避险受伤等,均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即便自身存在轻微操作失误,只要非故意自残,仍可依法认定工伤。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 1 年内,逾期可能丧失维权权利。本案赵某在受伤后 3 个月内申请,符合法定期限,保障了自身权益。
留存劳动关系与受伤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安排记录、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诊断证明等,是认定工伤的关键。本案中赵某的病历、同事证言、公司确认的申请表,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工伤认定提供了坚实支撑。
(三)对司法实践:统一裁判尺度,倾斜保护劳动者
本案判决体现了工伤认定 “倾斜保护劳动者” 的司法导向。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弥补这种不平等。法院通过明确无过错原则、严格限定排除情形、加重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统一了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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