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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律师张万军教授:拉某酒庄诉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商标侵权纠纷中三年不使用免赔抗辩的审查认定(人民法院案例库)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2-02 11:05:49   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6-09-2-159-001
关键词 民事 商标权权属、侵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侵权认定 三年不使用免赔 举证责任 起诉之日
基本案情
    拉某酒庄系“LAFITE”“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以下简称案涉商标)的商标权人。2005年4月1日,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酒业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了“拉菲庄园 ”商标。金某酒业公司委托南京华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酿酒公司)加工生产“拉菲庄园”品牌葡萄酒,并授权南京某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庄园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招募加盟商。根据案涉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公证员等人购买了三瓶“拉菲庄园干红葡萄酒 ”,该三瓶酒的正面、背面分别标有“LAFEI MANOR”“拉菲庄园”标识,其中两瓶酒背标显示“原酒进口”“南京灌装”,由“拉菲庄园”商标持有人授权,生产厂商为华某酿酒公司,全国运营商为南京某庄园公司;另一瓶酒背标显示“法国原瓶进口”,原产国为法国,生产厂商为法国S某酒庄集团,代理商为南京某庄园公司。金某酒业公司、华某酿酒公司与南京某庄园公司建立了完整产销体系,在生产、销售“拉菲庄园 ”葡萄酒的过程中使用了“拉菲庄园”“LAFEI MANOR”等标识,并在网站、交易文书中进行宣传推广。拉某酒庄认为,金某酒业公司等被告实施了侵害其案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获利巨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某酒业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金某酒业公司等共同辩称,他们使用“拉菲庄园”“LAFEI MANOR”商标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另查明,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拉菲庄园”“LAFEI MANOR”商标的裁定经司法审查生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17)苏民初5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LAFITE”已与 “拉菲”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金某酒业公司等生产销售生产、销售及宣传带有“拉菲庄园”“LAFEI MANOR”及两者组合标识的葡萄酒产品,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案涉商标近似的商标,让公众对其指示的商品来源容易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遂判令金某酒业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拉某酒庄经济损失等。宣判后,金某酒业公司等提起上诉称,拉某酒庄在其起诉前三年内“LAFITE”商标未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过,“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的使用证据较少,使用频率、强度较低,上诉人有免予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民事判决,对金某酒业公司等免予赔偿的主张未予支持,但依法改判了部分上诉人的赔偿范围。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之一为:金某酒业公司等提出的三年未使用免赔抗辩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商标权人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也无其他损失,被控侵权人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旨在督促商标使用,合理平衡商标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利益,针对被诉侵权人提出免赔抗辩,权利人应举证证明起诉之日起前三年内使用案涉商标,或者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只需证明有使用行为即可,而无需证明其使用行为的强度,后者对确定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小有影响,但不是认定侵权人免赔抗辩是否成立的考量因素。结合本案,拉某酒庄主张其实际使用了“LAFITE”“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以下简称案涉三年期间)使用了上述商标。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经查,长沙海关法规室出具的证明及从上海海关调取的报关单记录显示案涉三年期间拉某酒庄进口了“Carruades de Lafite”“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葡萄酒;梅花网广告监测的检索内容显示,案涉三年期间拉某酒庄在《新闻晨报》《参考消息》《广州日报》等多家媒体上对“ LAFITE”“拉菲”进行了大量宣传;此外,2014年的《21世纪经济报道》《华夏酒报》等报刊以及2015年上映的《澳门风云》等影视作品均能反映案涉三年期间“拉菲”葡萄酒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拉某酒庄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了案涉商标。金某酒业公司等提出的三年未使用免赔抗辩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提出权利人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免赔抗辩,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起诉之日起前三年内使用过商标的,该免赔抗辩即不能成立;被控侵权人以权利人使用商标强度较弱为由,主张免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在确定赔偿责任大小时予以考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48条、第64条第1款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初5号判决(2021年6月
30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判决(2023年9月 21日)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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