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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知名律师张万军教授: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廖某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移送管辖受应诉管辖的限制 (人民法院案例库)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1-23 16:23:20   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5-09-2-488-005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管辖 应诉管辖 移送管辖
基本案情
    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廖某凤使用其字号开设淘宝店铺,侵害其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23)粤0113民初 6416号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管辖。该裁定书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广州市番禺区,原告住所地不能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本案被诉侵权商品发货地为浙江省桐乡市,故应由桐乡市人民法院管辖。桐乡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逐级报请指定管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已应诉答辩,且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应视为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就管辖权问题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4)最高法民辖152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即如果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且已应诉答辩,即使受诉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除非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本案中,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受理本案后,被告廖某凤于同年7月12日提交答辩状且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被告已经应诉答辩,且番禺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应再行移送。据此,番禺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桐乡市人民法院处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裁判要旨
    被告已应诉答辩且未提出管辖异议,如受诉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视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诉法院不应再行移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130条第2款
    其他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辖152号民事裁定
   (2024年12月24日)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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