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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违法分包致工伤谁担责?法院明确用工主体责任边界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1-22 15:37:5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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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重庆市吉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步公司”)承包了贵阳恒大金阳新世界4H地块修建工程后,与自然人路某(化名)签订协议,将项目砌体工程、水泥泥浆等施工内容分包给路某。务工人员刘某(化名)进入该项目工地从事砌砖工作,2023年9月18日17时许,刘某在工地3号楼挂红外线时从马凳上摔下受伤,经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四根以上肋骨骨折等伤情。
2024年10月9日,刘某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贵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贵阳市人社局当日受理申请,向吉步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经调查工友证言及就诊记录后,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刘某受伤属于工伤,吉步公司作为违法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此前,刘某曾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吉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双方无劳动关系,但明确吉步公司应对刘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吉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经两级法院审理,均以该诉请不符合民事诉讼要件为由驳回起诉。
吉步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吉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路某,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贵阳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吉步公司诉讼请求。
吉步公司上诉称,若路某将工程再次转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应由该组织承担责任,贵阳市人社局未核查中间转包环节即认定其担责,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吉步公司违法分包给自然人的事实明确,无论是否存在再次转包,均不影响其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01行终349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
1.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用人单位无相反证据证明不属于工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承包单位应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即便存在多次转包,亦不免除其核心责任。
3. 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属不同法律概念,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或法院已确认无劳动关系的,不影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认定。
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工伤认定受理、举证通知、调查核实、文书送达等法定程序,且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主张不属于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无充分证据佐证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核心争议的法理拆解与实务辨析
(一)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边界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本案的关键法理争议的是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这也是建筑行业工伤纠纷中最易混淆的问题。很多企业像吉步公司一样,认为“无劳动关系即无工伤保险责任”,但法律对此有明确的特殊规定。
从法律性质来看,劳动关系的核心是人身隶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服从工作安排、由单位发放固定报酬,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用工主体责任是法律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设定的一种替代责任,本质是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惩戒性规制。正如本案仲裁裁决所示,即便刘某与吉步公司无劳动关系,也不影响吉步公司作为违法分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张万军进一步解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均明确了“违法分包→自然人招用→工伤亡”的责任链条,该规定突破了“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前提”的一般原则。其立法逻辑在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通过违法分包规避用工责任,劳动者因企业的违法行为陷入维权困境,法律理应强制违法企业承担责任,而非让劳动者为企业的违法性买单。本案中,吉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路某,本身违反建筑行业用工规范,理应对路某招用的刘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违法分包后多次转包的责任认定规则
吉步公司以“可能存在再次转包”为由抗辩,这一主张为何未获法院支持?张万军表示,这涉及违法分包后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核心在于“源头责任锁定”。法律规定违法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非以“直接招用”为前提,而是基于其作为具备资质的源头承包单位,对工程用工安全负有法定监管义务。
实践中,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较为普遍,若允许承包单位以“存在中间转包环节”为由免责,会导致劳动者维权无门——劳动者往往无法掌握多层转包的具体情况,难以举证实际招用主体,最终只能承受工伤损失。因此,司法实践中均坚持“源头责任优先”原则,即只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了违法分包行为,无论后续是否存在多次转包,均需对下游务工人员的工伤承担首要责任。
本案中,吉步公司认可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路某,该分包行为本身已违反法律规定,至于路某是否再次转包、转包对象是否具备资质,举证责任应归于吉步公司。而吉步公司在工伤认定及诉讼过程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具备资质的中间转包主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法院明确“是否存在再次转包不影响吉步公司责任认定”,正是对这一规则的严格适用。
(三)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逻辑
本案另一关键法律点的是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张万军强调,工伤认定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与一般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则的设置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掌握考勤记录、工作安排、分包协议等核心证据,处于举证优势地位;而劳动者受伤后往往面临就医、康复等压力,举证能力较弱。本案中,贵阳市人社局已依法向吉步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给予其充分举证机会,但吉步公司仅提出否定性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刘某受伤不属于工伤,也无法证实存在免责事由,法院自然会采纳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吉步公司此前针对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被驳回,也体现了举证责任的特殊性。法院明确,“确认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请既不属于确认之诉,也无具体给付内容,不符合民事诉讼要件。这意味着,企业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若对工伤认定不服,需在行政诉讼中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工伤认定结论,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建筑行业用工风险防控与权益保障指引
(一)企业需严守分包底线,规范用工管理
张万军提醒,本案为建筑企业敲响了违法分包的风险警钟。实践中,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包工头,这种操作看似“省心”,实则隐藏巨大法律风险——除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工程质量追责等多重后果。
建筑企业应严格遵守《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分包工程仅能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严禁分包给自然人或无资质组织。同时,需建立完善的分包管理体系,对分包单位的用工情况、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全程监管,留存分包协议、用工登记、工资发放等证据,避免因分包环节不规范陷入工伤纠纷。对于务工人员,无论是否直接招用,均应督促分包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或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分散工伤赔偿风险。
若企业不慎涉及违法分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而非一味否认责任。若对工伤认定有异议,需及时收集相反证据,如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受伤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等,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二)务工人员应明确维权路径,留存关键证据
对于建筑行业务工人员,尤其是受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张万军给出了三点维权建议。首先,明确权益边界:即便未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在该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因工作原因受伤,且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就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无需纠结于劳动关系的确认。
其次,注重证据留存。务工过程中应妥善保存工牌、工作服、考勤记录、工资条、工友联系方式等,受伤后第一时间报警、就医,留存事故现场照片、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为工伤认定提供支撑。本案中,刘某之所以能成功认定工伤,关键就在于工友证言、就诊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链条。
最后,选择正确维权渠道。受伤后可先与用工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涉及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可先申请劳动仲裁,但需注意,无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丧失工伤保险维权资格,可依据违法分包事实直接主张用工主体责任。
(三)行政机关需强化监管,筑牢权益保障防线
张万军认为,贵阳市人社局在本案中的处理流程,体现了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的规范性。行政机关作为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管主体,应进一步强化建筑行业用工监管,从源头减少违法分包导致的工伤纠纷。
一方面,应加强对建筑项目的日常巡查,重点核查分包单位资质、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对违法分包行为依法查处,倒逼企业规范用工。另一方面,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注重调查核实的全面性,结合建筑行业用工特点,通过走访工地、询问工友、核查工程承包链条等方式,准确认定责任主体,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认定偏差。同时,应加强普法宣传,向建筑企业和务工人员普及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工伤认定流程等知识,提升双方的法律意识。
此外,行政机关还应优化维权服务,为务工人员提供工伤认定申请指导、证据收集协助等便民服务,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切实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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