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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超龄务工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法院判决明确边界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1-22 15:28:16   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3 年 5 月,重庆某建设公司将当地一项目装修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某公司负责包人工施工,工期至当年 11 月。同年 6 月,双方补充签订工资代付协议,明确由建设公司代某公司向项目工人支付工资、劳务费等。某公司加盖公章的 11 月工资明细表显示,周某某(化名)为该项目石膏工种工人,其住宿地由公司统一租赁,距离工地约 800 米,平时步行上下班。
 2023 年 11 月 5 日清晨 5 时 43 分,周某某从住宿地前往工地途中,途经金科美的新天宸路段时穿越绿化隔离带,与案外人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受伤。经医院诊断,周某某伤情包括右侧肩锁关节脱位、多根肋骨骨折及骨盆骨折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2024 年 4 月,周某某曾以建设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后撤回申请。2025 年 1 月,周某某变更用人单位为某公司,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 “沙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沙区人社局受理后,依法向某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并对周某某的工友进行调查取证。工友证言显示,该项目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无固定上下班时间,通常清晨 5 点左右就到工地开工,周某某平时也在此时间段上下班。2025 年 2 月,沙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周某某受伤属于工伤。
 某公司不服该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事故发生在凌晨 5 点不属于合理上班时间,沙区人社局未核实合理路线,且周某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无劳动关系,不应认定工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友证言可证实 5 点多上班符合项目作息习惯,某公司提交的打卡记录存在瑕疵且与辩解矛盾,不予采信;工伤保险允许建筑工人按项目参保,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周某某虽超龄但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依法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
 某公司提起上诉,坚持原抗辩理由,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事实及证据认证意见予以确认,认为沙区人社局行政程序合法,周某某受伤符合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的上下班途中要件,且超龄未享养老待遇的情形应纳入工伤认定范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 01 行终 842 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
1.认定 “上下班途中” 工伤需结合职工工作实际,以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为核心标准,从保障工伤受害者权益的立场综合判断,建筑行业计件工人无固定工时的,符合行业惯例的早间开工时间应认定为合理上班时间。
2.工伤保险制度中,建筑工人可按项目参保,工伤认定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绝对前提,用人单位对务工人员的工伤主体责任可独立认定。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已依法履行受理、举证通知、调查核实、文书送达等程序,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核心争议焦点的法理剖析
(一)“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的司法认定边界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是周某某受伤是否属于 “上下班途中”,这一要件的认定关键在于 “合理时间” 与 “合理路线” 的把握,不能机械套用固定标准。
 从合理时间来看,《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上下班时间作出刚性规定,而是强调结合工作性质、行业特点和日常通勤规律综合判断。本案中,建筑行业计件工资制的特性决定了工人无需严格遵守固定工时,工友普遍清晨 5 点左右开工的证言,符合建筑施工 “赶工期、抓进度” 的行业惯例,也与周某某的计件工作模式相契合。某公司虽以 “凌晨 5 点过早” 抗辩,但提交的打卡记录无公章、无查询人签字,且仅提供数人记录与 67 人上班的事实不符,同时记录显示的最早上班时间与 “8 点开工” 的辩解自相矛盾,无法推翻工友证言的可信度。张万军强调,“合理时间” 不是 “卡点时间”,而是符合情理的时间范围,只要与上下班目的直接关联、符合行业常规,提前或延后的通勤时间均应纳入合理范畴。
 关于合理路线,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核心是 “以上下班为目的,路线选择具有必要性”,而非必须是最短路径。本案中,周某某从公司租赁的住宿地前往工地,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两地之间的常规通行路段,且其步行通勤方式与距离相匹配,即便存在穿越隔离带的违规行为,也不影响路线本身的合理性。张万军补充,路线合理性的判断应排除与通勤无关的绕路行为,本案中周某某无私人事务处理记录,事故地点未偏离通勤主轴,沙区人社局结合居住地址、工地位置和交通方式作出的认定,符合 “必要路线” 的司法判断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周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未达到 “主要责任” 的排除情形,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法定前提。
(二)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保护边界
 “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问题,本质是如何平衡用人单位用工责任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问题。” 张万军表示,本案中某公司以周某某超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这是建筑行业处理超龄务工人员工伤纠纷的常见抗辩理由,但法律层面已有明确回应。
 从法律依据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并未将超龄人员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 10 号答复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重庆市的地方规定更细化为,超龄但未退休、未享养老待遇的劳动者受伤,社保部门可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主体责任。张万军指出,这些规定打破了 “超龄即无工伤保护” 的误区,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 若已享受,其生存权利已获基本保障,与用人单位多构成劳务关系;若未享受,则仍需通过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护。
 从用工关系角度,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工伤认定无需拘泥于劳动关系。根据人社部等部门关于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这一规定明确了建筑行业工伤认定的 “用工事实优先” 原则,而非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本案中,某公司的工资明细表、工友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周某某为其提供劳务、受其管理的事实,某公司作为用工主体,理应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张万军提醒,随着老龄化社会加剧,超龄务工现象日益普遍,用人单位不能以 “超龄” 为由规避法定责任,更不能通过签订 “工伤免责条款” 排除劳动者权利,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
(三)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本案中某公司主张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偏差,这一争议涉及行政诉讼中工伤认定案件的举证规则适用。张万军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则的设置,源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更易掌握用工记录、考勤数据等证据,符合 “举证能力与举证责任相匹配” 的原则。
 本案中,沙区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已依法向某公司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给予其充分的举证机会。但某公司提交的打卡记录存在重大瑕疵,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周某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沙区人社局的调查结论和工友证言,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张万军强调,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应积极履行举证义务,若对工伤认定有异议,需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据,仅以否定性主张抗辩而无证据支撑的,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三、案例对建筑行业用工的警示意义
(一)用人单位需规范用工管理,落实工伤保险责任
 张万军指出,本案为建筑企业用工管理敲响警钟。实践中,部分建筑企业存在考勤不规范、工资发放委托第三方、未按规定参保等问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易因证据瑕疵承担不利后果。建筑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用工登记和考勤制度,即便实行计件工资制,也应留存工人上下班、工作安排的相关记录;同时需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参保义务,无论是按用人单位参保还是按项目参保,都应确保所有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避免因未参保导致的工伤赔偿风险。
 对于超龄务工人员,企业更应强化风险防控意识。不能因劳动者超龄就拒绝签订用工协议、不承担保障责任,而应在聘用前核实其养老待遇享受情况,对未享待遇的人员,可通过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商业意外险等方式分散风险。同时,需对超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尤其针对上下班通勤、作业安全等环节,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二)务工人员应增强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周某某能够成功认定工伤,关键在于工友证言、工资明细表等证据形成了完整链条。张万军建议,务工人员尤其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若发生工伤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就医,并保留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
 对于超龄务工人员,要明确自身权益边界 —— 只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均有权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可向当地社保部门、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务工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和作业规范,避免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无法认定工伤的情形。
(三)行政机关应强化精准执法,完善权益保障机制
 沙区人社局在本案中依法履行调查核实职责,结合建筑行业特点作出工伤认定,体现了行政机关的精准执法。张万军建议,社保行政部门应针对建筑行业用工流动性强、工时不固定、超龄人员多等特点,优化工伤认定流程,加强对项目参保的监管力度,确保工伤保险政策落地见效。在调查取证环节,可采取实地走访、工友座谈等方式,全面掌握案件事实,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认定偏差。
 此外,行政机关应加强普法宣传,通过进工地、进社区等形式,向建筑企业和务工人员普及工伤保险法律知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企业违法用工、未参保等行为依法查处,对务工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提供便捷指导,切实保障超龄务工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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