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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超龄务工受伤不算工伤?法院判决明确责任边界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1-21 10:06:26   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上诉人四川省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因不服被上诉人重庆市铜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铜梁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查明,园林公司承建了重庆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三标段工程,郭某(化名)在该项目工地从事杂工工作,园林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2月25日10时许,郭某在工地干活时被掉落地面的钢管反弹打伤胸部,当日自行购药处理,后因伤情加重,于12月30日到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胸7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胸多发肋骨骨折。
    2024年12月6日,郭某向铜梁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当日受理后,依法向园林公司送达了工伤限期举证通知书,园林公司于12月12日签收。2025年1月16日,铜梁区人社局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郭某受伤属工伤,由园林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园林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决定。
    案件审理中还查明,郭某此前曾就同一受伤事实申请工伤认定,铜梁区人社局曾先后作出认定工伤、撤销认定、驳回申请等决定,后因事实厘清重新作出涉案认定。同时,郭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园林公司通过案外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郭某发放了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铜梁区人社局作为辖区内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结合当事人陈述、住院病案、工资流水、调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郭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园林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郭某受伤非工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园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郭某受伤后一周才确诊,无法查明真实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有误。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采信一审已质证证据,确认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各方对铜梁区人社局职权及行政程序合法性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郭某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及园林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结合证据可证实郭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且根据最高法相关答复及重庆市地方规定,郭某虽超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1行终836号行政判决书。
本案裁判要旨
1.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便伤情确诊存在时间差,有完整证据链证实伤害与工作行为存在关联的,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
2. 用人单位不认为劳动者受伤属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工伤事实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工伤,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超龄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的法律边界与适用
    “实践中,超龄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纠纷频发,核心争议点集中在‘超龄是否丧失工伤认定资格’‘责任主体如何确定’两大问题上。”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本案二审判决清晰界定了超龄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张万军表示,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本质是对劳动者劳动能力和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的界定,并非否定超龄人员的劳动权,更不意味着超龄务工人员受伤后无权获得工伤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一答复打破了“超龄即无工伤”的误区,明确了超龄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障资格。
    结合本案来看,郭某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仍以劳动获取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与园林公司形成了实际用工关系。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进一步细化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社保部门可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这一地方规定与最高法答复精神一致,既保障了超龄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避免用人单位以‘超龄’为由逃避责任。”张万军补充道。
    值得注意的是,超龄务工人员工伤认定并非无边界限制。张万军强调,认定工伤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核心要件,这与普通劳动者工伤认定标准一致。本案中,郭某受伤时间为工地正常工作时段,地点为园林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受伤原因是施工过程中钢管反弹撞击,三者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伤情确诊存在五天时间差,也不影响工伤事实的认定。“部分用人单位以‘伤情确诊滞后’为由否认工伤,实则是对工伤认定要件的误解,只要伤害与工作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确诊时间差不构成否定工伤的理由。”
三、用人单位举证责任与用工风险防范
    本案中,园林公司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未能履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张万军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确立了“用人单位否认工伤则举证”的规则,这一规则在超龄务工人员工伤认定案件中同样适用。“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受伤后往往难以全面留存证据,而用人单位掌握用工管理、施工现场监控、考勤记录等资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具体到本案,园林公司主张郭某受伤原因不明,但在工伤认定程序和诉讼过程中,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郭某受伤系非工作原因导致,也未对工资发放记录、郭某在其工地工作的事实提出有效反驳。相反,郭某提交的住院病案、工资流水、工伤认定调查笔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工伤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园林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符合法律规定。
    张万军提醒,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超龄务工人员就业现象日益普遍,用人单位需强化用工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法律责任。首先,要规范用工关系,即便聘用超龄人员,也应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报酬标准等事项,避免因“无书面协议”引发主体认定纠纷。本案中,园林公司通过案外公司账户发放工资,虽不影响用工关系的认定,但可能增加事实核查难度,用人单位应直接通过本单位账户发放工资,留存完整支付凭证。
    其次,要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用人单位需为超龄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工具和工作环境,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尤其针对老年务工人员身体机能特点,合理安排工作岗位,降低受伤风险。本案中,钢管掉落导致郭某受伤,反映出用人单位可能存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这也是其承担工伤责任的重要诱因。
    最后,要主动防范工伤风险。由于超龄人员无法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所有赔偿责任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张万军建议,用人单位可通过购买商业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方式,转移用工风险,同时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发生伤害事故后及时固定证据,积极配合社保部门调查,避免因拖延、推诿扩大损失。
    此外,张万军还提醒超龄务工人员,自身要增强维权意识。务工前应确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留存好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生受伤事故后,及时就医并向用人单位报告,保留好诊断证明、医疗票据等资料,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超龄务工人员,都应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共同维护劳务用工关系的稳定,减少纠纷发生。”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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