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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团建外出买咖啡崴脚不算工伤?法院裁判划清工伤认定边界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1-20 15:28:01   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员工李某在公司组织的团建健步走活动中,中途与同事外出购买咖啡时不慎崴伤脚,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拒后,先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以败诉告终。这起发生在北京的行政诉讼案件,厘清了团建活动中工伤认定的核心边界。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系某有限责任公司审核人力资源主管,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1年7月至2026年7月的劳动合同。2024年11月21日,该公司组织年度培训及团建活动,当日14:00至17:00安排在龙潭公园开展健步走团建,活动手册明确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按会务组安排到达指定地点,严禁脱离团队擅自行动”,同时配套了公园内路线图、补给站、安全须知等内容,微信群也提前提示气温、着装及携带保温杯等注意事项。
    当日15时左右,李某完成健步走活动,团建群通知完赛人员可在公园内自由活动。后李某经同事提议,决定一同前往公园外的星巴克咖啡店,出发前未与会务组报备或征得同意。15时30分左右,李某在即将到达星巴克时,因路面不平不慎崴伤右脚,经医院诊断为踝关节扭伤、胫骨外踝骨折。值得注意的是,星巴克与公司指定的17:30聚餐地点不在同一方向,也并非前往聚餐地点的必经路线。
    2024年12月31日,李某向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城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东城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李某受伤系参与与团建无关的个人活动导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李某不服该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团建具有组织性、强制性,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其外出买水(后改称买咖啡取暖)是合理需求,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且东城人社局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李某前往公园外星巴克的行为,既超出团建指定范围,也非解决必要生理需求,与工作及团建活动无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补充提交商户信息、行程表、微信截图等材料,主张活动当天天气湿冷、自身身体不适,外出休息具有必要性。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提交的材料不构成新证据,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受伤系工作原因所致,东城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虽存在地点描述不准确的瑕疵,但不影响实体结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2行终1117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1.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时受伤,认定工伤的核心在于判断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即是否为完成本职工作、用人单位指派任务或解决必要生理需求导致。2. 用人单位明确限定团建活动范围且禁止擅自脱离团队,职工超出指定范围从事与团建无关的个人活动受伤,即使在团建时间内,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3. 用人单位已为团建活动提供必要的补给、保暖提示及安全保障,能满足职工基本生理需求的,职工另行外出从事非必要活动受伤,不应认定为与工作相关。4.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非实质性瑕疵(如地点描述不准确),且该瑕疵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的,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效力。
二、法理解析:团建工伤认定的三大核心边界
    “实践中,团建活动的工伤认定一直是争议热点,核心在于平衡职工权益与用人单位责任,关键要把握‘工作关联性’‘活动范围限定性’‘需求必要性’三大边界。”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结合本案作出解读。张万军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进一步细化,将“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视为工伤认定的考量情形,但该规定并非一概而论,需排除“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本案中,法院的裁判逻辑正是围绕这一核心展开。
    从“工作关联性”来看,团建活动能否视为工作延伸,需结合活动性质、目的及要求综合判断。本案中,公司组织的健步走活动虽包含团队建设目的,且安排在工作日,但活动手册已明确限定范围为龙潭公园内,同时禁止擅自脱离团队,这意味着职工的活动自由需在用人单位预设的工作关联范围内行使。李某自行前往公园外星巴克,既非公司安排的活动内容,也与自身审核人力资源主管的本职工作无关,不符合“工作原因”的核心要求。“不同于受单位指派参加的业务培训、合作交流类活动,本案团建虽有组织性,但职工脱离指定范围从事个人消费活动,已切断与工作的关联性。”张万军补充道。
    关于“需求必要性”的判断,是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李某主张外出系因天气寒冷需取暖、休息,但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否定了该主张的合理性。张万军分析,必要生理需求应限定为饮水、如厕、御寒等最基本需求,且需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保障为前提。本案中,公司不仅在活动手册中提示气温、建议携带保温杯,还在公园内设置了补给站,已能满足职工的基本御寒、补水需求。而购买咖啡属于个性化消费需求,并非维持活动参与能力的必要支出,即便天气寒冷,也不足以成为脱离团队、前往公园外活动的合理理由。“这一裁判标准明确了,职工的个性化需求不能凌驾于用人单位的活动管理要求之上,工伤认定需区分‘基本需求’与‘个性化选择’。”
    此外,活动范围的限定性也对工伤认定具有重要影响。本案中,公司通过活动手册、微信群通知等方式,多次明确团建范围为龙潭公园内,李某在明知禁止擅自脱离团队的情况下,未报备即前往公园外,其受伤地点既非工作场所,也非团建活动的合理延伸区域,更不属于“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张万军强调:“用人单位对团建活动的范围、纪律作出明确约定,且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职工违反约定从事超出范围的活动,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这也符合权责一致的法律原则。”
三、实务启示: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权责清单
    本案的裁判结果,为用人单位规范团建管理、职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明确指引。张万军结合实务经验,从双方角度梳理了核心注意事项。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团建活动的合规管理是降低工伤风险的关键。首先,应明确活动性质与范围,通过书面手册、签到确认等方式,明确活动的时间、地点、流程及纪律要求,尤其要强调禁止擅自脱离团队、超出活动范围等内容,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争议。“本案中,公司通过活动手册、微信群提示、签到确认等多重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这成为法院认定职工明知纪律要求的重要依据。”张万军表示。其次,应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与补给,结合活动场景、天气情况,提前做好保暖、饮水、医疗应急等准备,既能保障职工安全,也能在争议发生时证明已尽到合理保障义务。最后,发生意外后应及时固定证据,包括活动安排文件、沟通记录、事故现场情况等,为工伤认定、纠纷处理提供支撑。
    从职工角度而言,参与团建活动时需强化规则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张万军提醒,职工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活动纪律,不得擅自脱离团队、超出约定范围活动;确有特殊需求(如身体不适、需外出就医等),务必提前向会务组报备并征得同意,同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本案中,李某既未报备,也无法证明外出行为的必要性,这是其主张未获支持的重要原因。”此外,职工在活动中受伤后,应及时就医并留存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同时向用人单位及人社部门如实说明情况,避免因事实陈述不一致影响权益主张。若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但需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避免因提交无效证据导致诉求无法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团建受伤都不能认定为工伤。张万军补充,若团建活动具有强制性、与业务直接相关(如业务培训后的团队协作训练),或职工系受单位指派从事与活动相关的行为(如采购物资、接送同事)受伤,通常会被认定为工伤;而纯粹的休闲娱乐类团建,职工擅自从事与活动无关的个人行为受伤,则难以认定为工伤。“核心判断标准始终是‘是否与工作相关’,这既需要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量,也需要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把握边界,减少纠纷发生。”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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