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包头钢苑劳动争议纠纷律师:举证缺位+程序笔误不影响工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核心关键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1-20 15:19:23 阅读:
次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阳谷某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不服阳谷县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阳谷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将其诉至法院,原审第三人系受伤劳动者魏某某(化名)。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法院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2月6日15时左右,魏某某在工作时被机器绞伤右上肢,先后在阳谷县某甲医院、济南市某医院治疗,诊断结果包括右尺桡骨粉碎性骨折、右上臂皮肤脱伤、右食指开放性屈肌腱断裂等多处损伤。2024年1月29日,魏某某向阳谷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次日该局向其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要求补充劳动关系证明。魏某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期间A公司未答辩,阳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5月6日裁决魏某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4年6月14日,魏某某补正材料后,阳谷县人社局当日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决定书,7月10日向A公司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由A公司员工李某某(化名)签字接收。2024年8月10日,阳谷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魏某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并于8月1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阳谷县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辖区内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魏某某提交的微信工资转账记录、工作服、沟通录音及仲裁裁决书,足以证明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主张魏某某系为案外糕点厂帮工,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关于举证通知书落款时间笔误(落款为2023年7月10日,早于申请及受理时间),法院认为该笔误未实际影响A公司举证权利,阳谷县人社局履行了受理、举证通知、调查、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理由有三:一是工伤认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举证通知书笔误、受理延期近5个月、未全面告知补正关键材料,剥夺其举证权利;二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及受伤关联性,仲裁裁决依据不足,微信转账、工作服、录音均无法排除帮工可能,且受伤地点属案外单位区域;三是阳谷县人社局未尽调查职责,未核查用工单位、受伤地点权属等关键事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已确认双方劳动关系,A公司未就该裁决起诉,裁决已生效;结合录音及受伤情况,可证实魏某某系A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关于程序问题,举证通知书明确载明举证期限为2024年7月17日前,落款笔误不影响A公司行使权利,其未按期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阳谷县人社局整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A公司负担。
案例来源: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15行终271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
1. 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劳动关系已经劳动仲裁裁决确认,用人单位未提起诉讼的,该裁决可作为工伤认定及诉讼的事实依据。
2.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落款时间存在笔误,但明确载明合理举证期限,且已依法送达用人单位,笔误未实际影响用人单位举证权利的,不能认定程序违法;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用人单位主张职工受伤系帮工行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法院不予采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履行受理、调查、送达等法定程序,整体程序合法的,工伤认定决定应予维持。
二、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核心前提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本质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这也是工伤认定案件中最常见的焦点。”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劳动关系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无论是书面劳动合同还是事实劳动关系,只要能依法确认,职工因工作受伤就应纳入工伤保障范畴。
张万军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这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必要条件。本案中,魏某某在补正材料阶段,不仅提交了微信工资转账记录、工作服、沟通录音等间接证据,还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劳动关系确认的裁决,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微信转账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发放,工作服是用人单位身份标识的常见载体,录音中提及‘在咱厂里受伤’的表述,结合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针对A公司提出的“微信转账系法定代表人代案外单位发放、工作服混用、录音中‘咱厂’不指本公司”等抗辩,张万军认为,这些主张均属于“消极抗辩”,缺乏积极证据支撑。“根据行政诉讼举证规则,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主张不属于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A公司既未在仲裁阶段答辩,也未在诉讼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魏某某与案外糕点厂存在帮工关系,亦无法推翻工资发放、工作服等关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责任,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工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张万军提醒,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可结合多方面证据: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二是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作证、工作服、服务证等标识;三是职工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其他职工的证言;五是职工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员的沟通记录,如本案中的录音材料。“这些证据单独一项可能证明力不足,但组合起来形成证据链,就能依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三、程序瑕疵的司法认定:笔误≠程序违法
A公司上诉的核心理由之一,是认为阳谷县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尤其是《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的落款时间笔误,剥夺了其举证权利。对此,张万军从行政法原理和司法实践角度进行了分析:“行政程序正当性是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条件,但并非所有程序瑕疵都必然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需区分瑕疵的性质和影响。”
张万军指出,《工伤认定办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异议。本案中,虽然举证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早于魏某某2024年1月的申请时间,存在明显笔误,但通知书正文明确载明“请你单位于2024年7月17日前将有关证据材料及书面意见送达我机关”,举证期限清晰、合理,且A公司员工已签字接收,说明其知晓举证义务和期限。“从实际效果来看,该笔误并未导致A公司无法举证,其未按期提交证据,是自身放弃举证权利,而非被剥夺,因此法院认定该笔误不影响程序合法性,符合行政诉讼的比例原则。”
对于A公司提出的“受理延期近5个月、未全面告知补正关键材料”的主张,张万军认为缺乏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或要求补正。本案中,魏某某1月29日申请,1月30日被要求补正劳动关系证明,直至5月6日获得仲裁裁决,6月14日补正材料后受理,该延期系因需等待仲裁结果,属于合理情形,并非行政机关拖延履职。”
在补正材料方面,张万军表示,劳动关系证明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前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补正该材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伤地点、设备归属等事实,可在劳动关系确认后通过调查核实认定,并非必须在补正阶段提交。阳谷县人社局在受理后,结合魏某某提交的材料和调查情况作出认定,已尽到法定调查职责,A公司关于‘未全面告知补正’的主张,实质是混淆了补正材料与调查核实的阶段分工。”
张万军强调,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行政程序瑕疵的审查,以“是否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判断标准。对于轻微瑕疵,如笔误、文字疏漏等,若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行政机关整体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法院通常不会撤销行政行为;但如果程序瑕疵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权利、影响实体公正,如未依法送达、举证期限过短等,则会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这一裁判思路,既维护了行政程序的严肃性,又避免了因轻微瑕疵否定合法行政行为,实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四、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与合规建议
结合本案,张万军针对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常见风险,提出了三点合规建议。首先,务必依法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本案中,A公司若与魏某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区域等内容,或许能避免劳动关系争议;即使发生工伤,缴纳工伤保险后,相关待遇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其次,用人单位应重视工伤认定中的举证权利,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工作。“《工伤保险条例》赋予用人单位举证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举证义务。当收到限期举证通知书后,无论是否认可工伤,都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如职工非本单位员工、受伤非工作原因等证据,避免因放弃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张万军提醒,本案中A公司在仲裁阶段未答辩、诉讼中无证据提交,最终承担了败诉后果,这一教训值得所有企业吸取。
最后,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明确工作区域、岗位职责,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对于多个单位在同一区域经营的情况,更要划清工作边界,避免设备、人员混用,防止发生工伤后难以界定责任主体。”张万军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越规范,在工伤争议中越能占据主动;反之,若存在未签合同、工资发放不规范、管理混乱等问题,一旦发生工伤,很可能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责任。
此外,张万军也提醒劳动者,若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保留证据,如就医记录、工作场景照片、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等,尽快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不配合,可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共同维护用工秩序。”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
"
学术
+
实务
"
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
2A
座
18
楼
1807
室
包头钢苑律师热线:
13654849896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