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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工伤待遇起纠纷 维权路径要选对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1-19 10:22: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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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3年11月27日,张某甲入职济南章丘区某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包月底薪3500元加提成。2024年1月3日,张某甲在工作中受伤,此后公司未支付工伤医疗期待遇、部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2024年4月28日,济南市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章丘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张某甲所受伤害为工伤。该公司不服该认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驳回其诉求,工伤认定结论生效。
2024年5月6日,张某甲向章丘人社局投诉,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1月3日起的工伤医疗期待遇每月3500元、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每月875元、工伤医疗费及交通费2894.35元,并要求公司按月按时支付后续工伤医疗待遇。章丘人社局于5月10日立案调查,后以公司对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投诉违法事实不成立为由,于7月1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告知书》,撤销该案立案。
张某甲不服该撤销决定,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章丘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章丘区政府审查后认为,章丘人社局未举证已告知张某甲按劳动争议处理,且以公司提起行政复议为由撤销立案缺乏事实依据,遂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原撤销立案告知书,责令章丘人社局重新处理,并驳回张某甲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2024年10月25日,章丘人社局重新立案,经调查得知公司仍对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及医疗期存在异议,仅同意支付8万元调解款,双方就工伤待遇总额159107.15元无法达成一致。2025年1月13日,章丘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告知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告知张某甲其投诉事项属于劳动争议,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张某甲对该告知书仍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章丘区政府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告知书并驳回其赔偿请求。张某甲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复议决定,发回重新处理并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甲诉求属于工伤待遇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解决,章丘人社局及章丘区政府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张某甲诉讼请求。
张某甲提起上诉,主张章丘人社局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类似行政行为,且其投诉事项属于劳动监察范围。二审法院查明,张某甲已就涉案工伤待遇纠纷提起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该案尚在审理中。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甲诉求属工伤待遇争议,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处理,章丘人社局及复议机关处理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01行终1250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此类争议,告知投诉人按劳动争议程序办理,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受理、审查、送达等程序后作出维持决定,程序及结论均无不当。即使行政复议机关曾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若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基于新的调查事实且适用法律正确,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行政行为”的情形。
二、工伤待遇争议: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程序的边界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某甲的工伤待遇诉求究竟应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还是归入劳动争议范畴走仲裁、诉讼路径。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源于法律对两种救济途径的功能定位划分。
“劳动保障监察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行为,侧重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主动查处,具有行政强制性,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存在明确违法行为且无争议的情形。”张万军解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告知投诉人按相关程序办理。这一规定清晰划定了行政权与民事争议解决机制的边界,避免行政机关越权干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争议。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甲虽已取得生效工伤认定结论,但用人单位对工伤医疗期、伤残鉴定、待遇数额等核心事项均存在异议,双方就待遇总额相差近8万元,属于典型的“工伤待遇争议”。张万军强调,《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对此类争议的处理路径作出了明确指引,即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是因为工伤待遇的计算涉及医疗期长短、伤残等级、工资标准等诸多细节,属于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程序中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由中立裁判机构作出认定,而非行政机关单方面裁决。
有读者可能会疑惑,为何张某甲第一次复议能撤销人社局的撤销立案决定,第二次复议却无法改变结果?张万军分析,这正是行政机关程序纠错与实体认定的区别。第一次人社局以“公司提起行政复议”为由直接撤销立案,既未举证争议存在,也未告知张某甲救济路径,属于程序违法,故被复议机关撤销。而重新立案后,人社局经调查确认双方存在实质争议,依据明确法律规定告知走劳动争议程序,属于实体认定正确、程序合法,自然得到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支持。
“这提醒劳动者,并非所有劳动纠纷都能寻求劳动监察介入。”张万军补充,当用人单位对争议事项提出合理异议,且争议核心在于权利义务的界定而非用人单位明确违法时,劳动监察机关无权强行作出处理决定,此时劳动者应通过劳动争议程序维护权益,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最优路径。
三、劳动者维权:找对路径比急于求成更重要
本案中,张某甲为争取工伤待遇先后经历两次行政复议、两次行政诉讼,同时还启动了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维权过程耗时费力。张万军结合本案,为劳动者工伤维权梳理了清晰的路径指引,避免劳动者走弯路。
第一步,优先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这是主张工伤待遇的基础前提。“像本案中张某甲及时取得工伤认定,且该认定经诉讼程序确认生效,就为后续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张万军强调,无论用人单位是否配合,劳动者都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再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这些都是计算工伤待遇的核心依据。
第二步,区分争议类型选择救济途径。若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待遇支付无异议,仅拖延履行支付义务,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若双方对工伤待遇的数额、范围、支付方式等存在争议,应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张某甲最终也启动了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这才是解决其核心诉求的正确路径。”张万军说。
第三步,理性看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作用。张万军指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仅能解决“行政机关是否履职正确”的问题,无法直接裁决用人单位应支付多少工伤待遇。本案中张某甲反复针对人社局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虽能纠正行政机关的程序错误,但无法替代劳动争议程序解决其核心诉求,反而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此外,张万军特别提醒,劳动者维权时要注意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票据、交通费凭证等相关证据,这些都是仲裁和诉讼中证明自身主张的关键。同时,要遵守法定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
“工伤维权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每一步都要找对方向。”张万军表示,劳动者既要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分清不同程序的功能和适用范围,才能高效、顺利地实现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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