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工地通勤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法院判决给出明确答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6-01-19 10:13:06   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山东某建筑公司职工张某(原文王某乙,已隐私化处理),自2017年6月起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放线员工作,日常在项目工地驻场,临时住所设于工地生活区。2022年7月5日19时40分许,张某按照公司安排,从工地生活区步行前往车库地块准备测量土方,行至工地内部道路丁字路口时,被案外人李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疗机构救治,诊断结果显示其全身多处骨折、脱位及组织损伤,伤情严重。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
    2023年6月7日,张某向项目所在地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补正相关材料后,区人社局于当年9月5日正式受理,并向其公司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该公司提交答辩材料否认工伤后,区人社局发现双方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遂于9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期间,张某通过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生效判决认定张某与该公司自2017年6月至2022年7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
    2024年6月11日,区人社局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经调查核实后于6月21日作出工伤认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工伤认定书,理由包括张某受伤时间超出工作时段、地点非具体工作区域、与工作原因无关,且区人社局错误适用法律条款、违法采信亲属证言等。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区人社局具有工伤认定法定职责,其认定程序合法,张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已有生效判决佐证,公司虽否认工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同时指出,张某受伤地点为工地封闭区域内通勤路线,尚未到达具体工作地点,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情形,区人社局援引条款不准确,但结论正确,故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认为张某系按公司安排往返工作相关地点途中受伤,无事故责任,符合“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条件;亲属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条款援引错误不影响实体结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01行终1134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1. 职工在工地封闭区域内,按用人单位安排从生活区前往工作地块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即便超出常规工作时段,仍应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2. 工伤认定中,亲属证言虽证明力相对较弱,但与病历、事故认定书、生效裁判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可依法采信;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时援引法律条款不准确,但认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且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在指正后维持该认定结果;4. 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无充分证据证明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边界:从空间、时间到目的的综合判断
    本案核心争议之一在于张某受伤情形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工伤保险认定的高频争议点。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并非简单以考勤时间和固定路线为标准,而需结合空间范围、时间合理性、出行目的三重维度综合判断,体现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劳动权益的立法初衷。
    从空间范围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上下班途中”包括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以及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的合理路线。本案中,张某的临时住所位于工地生活区,工作地点为车库地块,受伤地点为工地内部通行道路,而工地作为封闭区域,生活区与施工区同属用人单位管理的工作相关区域,其往返路线应认定为“合理路线”。张万军强调,不能机械将“工作场所”限定为具体操作区域,对于建筑、矿山等流动性作业岗位,职工因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指定区域内往返的路线,均应纳入“上下班途中”的空间范畴,这是由此类岗位的工作特性决定的。
    时间合理性方面,本案事故发生于19时40分,超出张某所述的18时30分下班时间约1小时,公司据此主张不属于工作相关时间。但张万军认为,“合理时间”并非严格限定于考勤时段,需考虑工作任务安排、季节因素、岗位特性等实际情况。张某系按公司安排前往地块测量土方,即便超出常规下班时间,其出行目的为执行工作任务,该时间仍应认定为“合理时间”。实践中,职工因加班、临时任务调整等原因超出常规考勤时间通勤的,只要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法院通常会认可时间的合理性,这一判断标准在多地司法判例中均有体现,如提前离岗但通勤目的未变的情形,只要无重大过错,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更为关键的是出行目的维度。张万军表示,“上下班途中”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出行与工作的关联性,即职工往返行为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或基于工作需要。本案中,张某步行前往车库地块的直接目的是执行测量土方任务,属于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前置行为,不同于私人出行,这是其被认定为工伤的核心依据。反观如果职工在通勤途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如购物、会友等,导致事故受伤的,则不符合认定条件。这一区分既划定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又避免了制度滥用,实现了权益保障与责任界定的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张某无事故责任,这是认定工伤的另一重要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责任认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主要依据。张万军提醒,职工在通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并保留事故认定书,这是后续工伤认定的关键证据;若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避免因责任认定问题影响工伤认定。
三、证据采信与法律适用:工伤认定中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平衡
    本案中,公司以“亲属证言无证明力”“区人社局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涉及工伤认定中的证据采信规则与法律适用准确性问题。张万军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对这两个争议点作出详细解读,为职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明确指引。
    关于亲属证言的采信问题,公司主张证人胡某系张某亲属,其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对此,张万军指出,法律并未禁止亲属作为工伤认定的证人,只是因其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相较于无利害关系证人较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明确,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而非绝对无效。本案中,胡某的证言并非孤立证据,其内容与张某的病历资料、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劳动关系事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区人社局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张万军提醒,实践中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若仅有亲属证言,需尽可能补充其他佐证材料,如监控录像、同事证言、工作记录等,避免因证据单一影响认定结果;而用人单位若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应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而非仅以“亲属关系”为由否定其证明力。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应对亲属证言进行审慎核查,确保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保障工伤认定的公正性。
    关于法律适用准确性问题,区人社局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条款,而法院认为张某情形更符合第(六)项“上下班途中”条款。张万军认为,这种条款援引错误属于“适用法律瑕疵”,而非“适用法律错误”,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影响实体结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既要关注程序与法律适用的规范性,也要兼顾实体正义的实现。本案中,区人社局虽援引条款不当,但认定张某构成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该瑕疵未对张某与公司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法院在判决中予以指正并维持原认定结果,既维护了法律适用的规范性,又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此外,本案还凸显了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张万军表示,这一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设立,源于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举证能力差异。用人单位掌握着职工的考勤记录、工作安排、岗位管理制度等核心证据,而职工受伤后可能面临行动不便、证据灭失等困境,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弱势地位。本案中,公司否认张某构成工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一判决结果也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履行举证义务。
    最后,张万军强调,工伤保险制度是化解职工职业伤害风险的重要保障,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程序,而非通过诉讼拖延维权进程;职工遭遇工伤后,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妥善保留病历、事故认定书、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都应准确理解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包头钢苑律师热线:13654849896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