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包头钢苑劳动纠纷仲裁律师:退休即失业?社保申报、合同终止那些法律事儿——从一起劳动争议案看劳动者权益保护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11 21:55:08 阅读:
次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4年8月14日,张桂英与某机械公司(原某乙有限公司,后主体变更为某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先后约定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岗位为组装车间工人。2021年9月,张桂英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9月13日,张桂英填写《职工退休申请表》,载明社保累计缴交年限7.09年,申请退休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同日,某机械公司向其送达《退休离职通知书》,明确最后工作日为9月30日,劳动合同依法终止。9月29日,张桂英签署《员工离职单》,确认离职原因系“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社保记录显示,2014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某机械公司为张桂英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其中养老保险累计缴费7年2个月,未达到15年的最低领取年限,张桂英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5年5月,张桂英向社保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被拒,12345热线反馈显示,某机械公司为其办理停保时申报的原因是“人员到达享受养老待遇条件”,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要求。
2025年6月,张桂英向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7409.18元、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8195.94元。仲裁委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张桂英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某机械公司因张桂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不违法,且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应由社保机构审核,张桂英未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不能补办”证明,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张桂英不服上诉,主张三点核心理由:一是某机械公司虚假申报停保原因,导致其无法申领失业金;二是公司提前一日(9月29日)通知终止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三是仲裁时效应从2025年5月知晓停保申报错误时起算,并未超过时效。二审期间,张桂英提交了《河南省参保职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及社保机构《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停保原因申报情况及申领被拒事实。某机械公司辩称,停保申报系按社保部门要求操作,终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张桂英的诉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经与济源市社会保险中心协调,该中心于2025年12月1日审核通过张桂英的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确认其可享受16.5个月失业保险金,自2026年1月1日起发放。基于此,二审法院认为,张桂英的失业保险待遇已由社保机构解决,其主张的损失已无事实依据;某机械公司因张桂英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诉求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96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 劳动者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需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社保机构不能补办、无法享受待遇”三个要件,若社保机构已审核通过劳动者的失业保险申领,其损失主张缺乏事实依据;3. 二审期间出现社保机构审核通过申领的新事实,应据此驳回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损失诉求,若后续产生实际损失可另行主张。
二、退休年龄终止合同:合法边界与争议解析
“本案中,张桂英以公司提前一日送达《退休离职通知书》为由主张违法解除,这是很多劳动者在退休环节容易产生的认知误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判断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合法,核心在于终止时间是否符合法定退休年龄,而非通知送达时间。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张万军解释,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只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当日或之前办理终止手续,且明确最后工作日为退休当日,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某机械公司9月13日即通知张桂英9月30日(法定退休日)终止合同,9月29日办理离职手续时,张桂英本人签署的离职单明确载明离职原因是“达法定退休年龄”,可见其对终止事由完全知情且无异议,仅以“提前一日办理手续”主张违法解除,缺乏法律依据。
实践中,类似“退休前多久通知”“离职手续提前办理是否违法”的争议并不少见。张万军进一步分析,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提前特定期限通知劳动者退休,但若用人单位未在退休年龄届至时及时终止合同,反而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增加用工风险。反之,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达退休年龄时以“即将退休”为由提前终止合同,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赔偿金责任。本案中,双方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提前一日办理手续”,但结合通知书内容及离职单确认的事实,终止时间仍为法定退休日,办理手续的时间差不影响终止行为的合法性。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争议,张万军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如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合同”并未列入其中。这是因为退休属于劳动关系的法定终止事由,不同于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张桂英的经济补偿金诉求,正是基于对该法律条款的准确适用。
此外,某机械公司在答辩中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也值得关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桂英主张仲裁时效应从2025年5月知晓停保申报错误时起算,但张万军认为,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若其认为终止合同违法或存在社保申报问题,当时就应当知晓权利可能被侵害,除非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如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投诉等),否则一年时效期间已过。不过,本案二审因出现社保机构审核通过申领的新事实,未对仲裁时效问题作出最终认定,但若缺乏该新事实,时效抗辩可能成为某机械公司的有效辩护理由。
三、失业保险申领遇阻:责任认定与救济路径
本案中,张桂英的核心诉求之一是要求某机械公司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起因是某机械公司将停保原因申报为“达到享受养老待遇条件”,导致其初期申领被拒。这一争议涉及社保申报责任、失业保险申领条件及损失赔偿认定等多个法律问题。
“某机械公司的停保原因申报确实存在瑕疵,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其承担赔偿责任。”张万军指出,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豫人社办【2020】44号文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需满足“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等条件。张桂英虽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豫人社办【2020】44号文“超过退休年龄未享养老待遇可领失业金”的规定,但某机械公司申报的停保原因错误,确实导致社保机构初期作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认定。
但关键在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需满足严格的法律要件。张万军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分析,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待遇损失,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三是劳动者因此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本案中,某机械公司已为张桂英缴纳了2014年8月至2021年9月的失业保险,不存在“未办理社保手续”的情形;且二审期间,社保机构已审核通过张桂英的申领,说明“可以补办或纠正”,并非“不能补办”。因此,张桂英的损失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定要件,法院驳回其诉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对于某机械公司申报停保原因错误的行为,张万军认为,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保停保时负有如实申报的义务,若因申报错误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助更正申报信息,但这并不等同于直接承担待遇损失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桂英通过诉讼维权的过程中,二审法院协调社保机构重新审核,最终纠正了初期的不予受理决定,既解决了劳动者的实际需求,也避免了用人单位不必要的赔偿责任,这种处理方式值得借鉴。
从劳动者维权角度,张万军给出了明确的救济路径建议:首先,若因用人单位社保申报错误导致申领遇阻,应第一时间要求用人单位协助更正申报信息,并保留好沟通记录;其次,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领材料,若被拒绝,需索要书面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通知书,明确拒绝理由;再次,若用人单位拒不协助更正,或社保机构明确表示“不能补办”,再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此时需提交社保机构的书面证明、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损失与用人单位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张桂英初期因停保原因错误被拒后,并未直接放弃,而是通过12345热线咨询、提起诉讼等方式持续维权,最终在二审期间促成社保机构重新审核,成功获得失业保险待遇,这一维权经历也为类似情况的劳动者提供了参考。张万军特别提醒,劳动者在社保权益受损时,应注重证据收集,如社保缴费记录、用人单位的通知文件、与社保机构的沟通记录等,同时遵循“先向社保机构主张,再通过诉讼维权”的原则,提高维权效率。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
"
学术
+
实务
"
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
2A
座
18
楼
1807
室
包头钢苑律师热线:
13654849896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