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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婚姻法律师:未登记但同居两年多,彩礼该还吗?这起婚约财产纠纷给出答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5 22:10:4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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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给了二十多万彩礼,办了婚礼没领证,同居两年多后分开,彩礼能要回来吗?”近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引发了不少网友对彩礼返还问题的关注。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结合该案,为大家解析婚约财产纠纷中的法律要点。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女)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原告,男)于202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3月8日,李某接收王某定亲礼金78000元,后回礼2000元;2022年4月换帖时,李某又接收礼金120000元;会亲家时,李某再次接收礼金20000元。2022年6月30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5年1月春节前,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李某离开王某家,双方开始分居。期间,两人因性生活问题多有争执,且未孕育子女。
王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李某及其父母(原审被告)共同返还彩礼共计262736元,其中包括定亲礼、换帖礼、会亲家礼、“端铜盆钱”、钻戒及“三金”等费用。李某则辩称,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七个月,自己为家庭付出较多,且王某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婚约解除的过错在王某,彩礼已大部分用于共同生活,不应返还。同时,李某称将王某购买的钻戒置换为两个耳坠,分别赠与双方母亲,价值共计7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李某实际接收王某礼金219000元(78000元-2000元回礼+120000元+20000元+3000元钻戒置换吊坠价值)。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有据,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两年七个月、为结婚置办嫁妆及双方均无明显过错等情况,酌定李某返还王某彩礼70000元。对于“端铜盆钱”12000元等小额费用,认定为赠与不予返还;王某主张的“三金”等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改判不返还7万元彩礼。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原审对双方共同生活情况认定不清,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七个月,且王某隐瞒性功能障碍,婚约解除过错在王某;二是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未正确适用202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充分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和过错因素;三是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王某悔婚行为不道德。
王某辩称,双方实际未共同生活,李某经常居住在娘家且外出打工,两人无夫妻之实;自己有稳定收入,李某所述“由其支付生活费”系虚假陈述;一审认定彩礼金额低于实际给付金额,且是李某主动提出分开,自己无过错,要求全额返还彩礼。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交往,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王某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同居时间、未生育子女等情形,酌定返还70000元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9民终198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两年七个月,一审法院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后酌定返还彩礼7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彩礼返还的核心考量:共同生活与过错认定如何影响结果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未登记结婚但长期同居的情况下,彩礼返还的比例应如何确定。”张万军律师指出,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姻习俗的一部分,其法律性质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的条件不成立,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但返还比例并非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对于“共同生活”这一关键因素,张万军解释道,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返还比例。“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未登记即全额返还’的简单裁判思路,更注重平衡双方的利益。”
本案中,李某主张双方共同生活两年七个月,不应返还彩礼;王某则称双方实际未共同生活。一审法院结合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音频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这是酌定返还部分彩礼而非全额返还的重要依据。“法院认定‘共同生活’,不仅看是否举行婚礼,更要看双方是否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是否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享生活资源。”张万军补充说,从本案证据来看,双方自2022年6月举办婚礼后至2025年1月分居,期间虽有矛盾,但确实存在长期共同居住的事实,因此“共同生活两年七个月”的主张得到了法院认可。
关于“过错认定”问题,李某称王某隐瞒性功能障碍,婚约解除的过错在王某,应少返还或不返还彩礼。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主张,原因何在?张万军分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主张对方存在过错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李某虽提出王某存在性功能障碍,但未提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有效证据,仅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而这些证据不足以直接证明王某患有“重大疾病”且存在“隐瞒”行为。“性功能障碍是否属于‘重大疾病’,需结合医学诊断和对婚姻生活的影响程度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双方争执就认定存在过错。”
此外,张万军强调,即使一方存在过错,也不意味着另一方可以完全不返还彩礼。“过错因素会影响返还比例,但不会直接导致‘不返还’的结果。”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均无明显过错”,正是基于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王某存在过错,同时李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无故悔婚”的行为,因此在裁判时未对过错方进行倾斜性裁判,而是重点考虑了共同生活时间和彩礼实际使用情况。
对于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李某主张彩礼已大部分用于共同生活,但未提交消费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据,因此法院未充分采纳这一主张。张万军提醒,“主张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需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彩礼的去向,如共同购房、购车的出资证明,日常大额消费的发票、转账记录等。若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很难认定彩礼已实际消耗,这会影响返还比例的认定。”
三、举证责任与金额认定:这些细节决定彩礼返还的多少
除了共同生活和过错认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和彩礼金额的认定,也是影响本案裁判结果的重要因素。王某起诉时主张彩礼总额262736元,包括“端铜盆钱”12000元、钻戒7180元、“三金”17556元等,但一审法院仅认定彩礼金额为219000元,对部分费用未予支持,这涉及到彩礼范围的法律界定。
“并非所有婚前给付的财物都属于‘彩礼’,需要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张万军解释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彩礼是指“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价值较大的财物”。对于金额较小、具有特定纪念意义或礼节性的给付,如“端铜盆钱”“改口费”“见面礼”等,通常认定为一般赠与,不予返还。
本案中,王某主张的“端铜盆钱”12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为“基于特定习俗产生的小额给付,属于赠与行为”,因此未支持返还请求。而钻戒和“三金”,因王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购买金额及交付事实,且李某已将钻戒置换后赠与双方母亲,无法核实原价值,法院也未将其计入彩礼总额。“这提醒当事人,在给付彩礼时应注意保留证据,如书面协议、转账记录、购物发票等,明确彩礼的金额和范围,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张万军说。
在举证责任方面,张万军强调,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给付方主张返还彩礼,需举证证明“已给付彩礼”“彩礼金额”“结婚目的未实现”等事实;接收方主张不予返还或减少返还比例,需举证证明“已共同生活”“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对方存在过错”等事实。本案中,王某虽主张彩礼总额262736元,但对“三金”“钻戒”等部分未提交有效证据,因此法院仅认定有充分证据证明的219000元;李某主张王某隐瞒疾病、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但未提交诊断证明、消费记录等证据,因此相关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从本案的裁判结果来看,法院的判决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兼顾了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张万军总结道,一方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目的未实现,因此支持了王某的返还请求;另一方面,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七个月,李某为婚姻也有一定付出,因此未判决全额返还,而是酌定返还70000元,约占认定彩礼总额的32%,这一比例符合当地婚约财产纠纷的裁判惯例,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和“保护妇女权益”的司法理念。
最后,张万军提醒广大群众,为避免婚约财产纠纷,男女双方在婚前应充分了解彼此情况,谨慎对待彩礼给付。“最好的方式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明确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若暂时无法登记,给付彩礼时应保留书面证据,明确金额和用途;共同生活期间,注意留存消费凭证,以便后续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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