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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婚姻法律师:未办登记闹分手彩礼咋返还?
文章来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12-05 21:40:14   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订婚给了几十万彩礼,没领证就闹掰了,这钱能要回来吗?”“买的金首饰被对方说丢在出租屋了,该不该赔?”近日,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就集中回应了这些大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该案中,男方李某与女方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先后支付彩礼及各类财物数十万元,共同生活七个月后因暴力冲突分手,双方就彩礼返还等问题对簿公堂。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结合该案裁判要点,为大家解析婚约财产纠纷中的法律边界。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3年12月,李某经媒人介绍与王某相识,2024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订婚,6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5年2月,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王某伤情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等多处损伤,李某也存在耳部损伤等伤情,当地公安局对李某处以300元罚款。此后双方分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金首饰等财物共计45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四方面:一是彩礼数额到底是20万元还是308499.97元;二是李某购买的“六金”中未遗失的四金是否应由王某返还;三是彩礼返还比例90%是否过高;四是财产保全费1995元应由谁承担。王某一方辩称,实际收到的彩礼仅20万元,其余均为赠与;四金因被李某殴打时情急逃出而遗落家中,不应返还;双方同居一年且李某存在家暴,彩礼仅应返还10万元;保全费应由李某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两见面”“看屋里”“订婚”“举行仪式”等环节,先后支付王某及其父母24800元、29600元、10000元、6000元,通过媒人支付彩礼22万元,应王某要求购买笔记本电脑3100元,以及婚前微信转账中14999.97元等,以上共计308499.97元,均认定为彩礼。关于“六金”,除金戒指遗失、为王某母亲购买的金手镯在王家外,其余四金根据“谁持有谁管理”原则认定由王某持有,应返还。综合双方共同生活七个月、未生育子女及李某存在家暴过错等情况,判决王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272000元及相应金首饰,承担保全费1995元。
王某一方不服上诉,二审期间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但证人或未直接参与彩礼给付,或与王某母亲存在亲属关系,证言未被采信。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甘05民终110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 彩礼认定应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综合判断,婚约缔结过程中支付的大额财物及为缔结婚约购买的贵重物品,应认定为彩礼;具有特殊意义节日的小额转账等增进感情的支出,不认定为彩礼。2.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应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结合当地习俗确定返还比例。3. 个人专属贵重物品应认定由实际持有人保管,持有人不能证明物品已遗失或在对方处的,应承担返还责任。4. 财产保全费作为诉讼费用,应根据当事人胜诉败诉比例及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分担方式。
二、彩礼认定:不是所有财物都算“彩礼”,关键看目的和数额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是订婚后给的钱都算彩礼,这是一个常见误区。”张万军律师指出,该案一审法院对彩礼范围的界定,精准体现了法律规定的核心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的认定必须满足“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数额较大”“符合当地习俗”三个核心要件。
具体到该案中,法院将“两见面”“看屋里”等环节支付的24800元、29600元认定为彩礼,是因为这些款项是当地婚约缔结过程中具有固定仪式意义的支出,且数额较大,明显区别于日常小额赠与。而李某在2月10日转账的1314元、2月14日转账的2024元,因发生在情人节等特殊日期,且带有浪漫寓意,属于增进感情的赠与,未被计入彩礼范围。“这就明确了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看支付目的是否与婚姻缔结直接相关,看数额是否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张万军解释道。
对于王某一方提出的“仅收到20万元彩礼”的辩解,法院未予采信,这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张万军表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王某一方主张部分款项未收到或存在回礼,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自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提醒当事人,在彩礼支付过程中,无论是现金交付还是转账,都应保留好凭证,大额现金最好通过媒人见证并出具收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法举证。”
三、返还规则:未办登记不是全额返还,过错程度影响比例
该案中,一审法院按彩礼数额的90%判决返还272000元,王某一方认为比例过高,主张仅返还50%即100000元。对此,张万军分析认为,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综合考量”的原则,符合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明确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返还比例需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法院确定90%的返还比例,主要基于三个因素的平衡。”张万军进一步解析:一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仅七个月,且未生育子女,婚姻目的未实现的程度较高;二是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具有明显过错,这一点在返还比例中已有所体现——若李某无过错,返还比例可能会更高;三是当地彩礼返还的习俗惯例,法院会参考本地区类似案例的裁判尺度,确保判决符合公序良俗。
 
关于“四金”的返还争议,是该案的另一个焦点。王某主张四金因被殴打而遗落家中,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院根据“谁持有谁管理”原则,认定由王某返还。张万军指出,这一裁判逻辑符合物权保护的基本规则。“金首饰作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的个人专属物品,在婚姻目的未实现时,理应返还。女方主张物品遗失或在男方处,就必须提供证据,比如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否则就要承担返还责任。”该案中,王某仅口头陈述物品遗落,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判决其返还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财产保全费的分担问题,张万军表示,王某一方认为“婚约纠纷中保全费应由申请人承担”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应由败诉方或部分败诉方承担。该案中,李某的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支持,部分未得到支持,法院根据双方胜诉败诉的比例,判决王某一方承担1995元保全费,符合法律规定。“这说明诉讼费用的分担不是一刀切,而是根据案件具体结果合理分配,体现了公平原则。”
 
最后,张万军结合该案给出了三点法律提示:一是婚约缔结过程中,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支付彩礼,并保留好转账记录、购物发票等凭证;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彩礼用于共同生活越多,返还比例越低,存在家暴等过错行为的,也会影响返还比例;三是贵重物品如金首饰、家电等,应明确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婚约是婚姻的前奏,但不是婚姻本身,双方在投入财物时应保持理性,明确法律边界,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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