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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工伤赔偿律师:上班途中冰路摔倒算工伤吗?河南这起再审案给出关键答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1-23 22:28:54   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3年12月14日早晨8时许,河南郑州的尤某骑电动两轮车上班,沿二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正兴街南侧辅道口北侧时,突然摔倒受伤,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事发后第三天,尤某委托妻子到郑州市交警三支队报案,交警部门经勘查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
 
2024年1月11日,尤某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郑州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还委托了其所在单位国网某供电公司员工孙某代为办理相关事宜,权限包括提交资料和签收文书。同年2月23日,郑州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尤某摔伤是因路面部分结冰且其驾驶操作不当导致,无其他责任方,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尤某不服该决定,将郑州人社局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第三人为国网某供电公司。中原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可认定为工伤。郑州人社局已通过询问尤某、查看监控完成调查义务,而交警未划分责任,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尤某非本人主要责任,且孙某签收文书符合委托要求,程序合法。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尤某诉讼请求。
 
尤某提起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指出,郑州人社局在交警无法判定成因时有权调查认定,监控显示事发前后多名骑行者通过未摔倒,尤某前方骑行者还曾减速避险,可见尤某操作不当是主因;其主张的市政未清冰和行人逆行,前者无强制清冰义务,后者未被交警采信且无证据佐证。
 
2025年3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再审庭审中,尤某提交的监控视频成为关键证据:视频显示尤某转弯时前方有行人逆行,其摇晃后倒地,且事发40分钟后同一地点另有骑行者摔倒。再审法院最终改判,认为尤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郑州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不当。
 
案例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豫行再11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机构未划分责任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全面履行调查核实义务,结合路况、第三方因素、职工避险行为等综合认定责任。在穷尽调查手段仍无法确定责任,且无证据证明职工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充分考量事故因果关系、未妥善固定关键证据(如监控视频)而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不能只看“单方摔倒”表象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尤其是交警部门无法判定成因时,社保部门的调查边界和认定标准问题。”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结合本案分析指出,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单方摔倒就是自己全责”,这是对工伤认定标准的误读。
 
张万军教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将“非本人主要责任”作为核心要件,但并未限定交通事故必须是“双方或多方事故”,单方事故只要能证明职工无主要责任,同样可能构成工伤。本案中,郑州人社局和一、二审法院侧重“尤某操作不当”,却忽略了两个关键事实:一是事发路段的特殊性——当天小雪后路面有薄冰,且40分钟内连续两人在同一地点摔倒,说明路况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二是第三方因素的影响——监控清晰显示尤某摔倒前有行人逆行,且从行人后续横穿马路的步数判断,当时两人距离极近,而尤某正处于转弯视线盲区,无法提前预判。
 
“判断‘本人主要责任’,要结合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和客观条件综合评判。”张万军教授进一步解释,冬季雨雪天气下,骑行者的注意义务确实应高于平时,但这种义务不是“无限责任”。本案中,尤某是在正常上班路线骑行,转弯时已尽到基本观察义务,面对突发的路面结冰和逆行行人,其反应符合一般人的行为逻辑,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操作不当”。反观郑州人社局的认定,仅以“路面结冰+操作不当”为由认定无其他责任方,却未对路面结冰的具体原因、行人逆行与事故的关联性展开调查,明显属于调查不充分。
 
对于一、二审法院提到的“其他骑行者未摔倒”这一理由,张万军教授认为该逻辑存在瑕疵。“不同骑行者的车速、车型、避险能力存在差异,他人未摔倒不能直接推导出‘尤某操作不当’。就像雨天有人滑倒有人没滑倒,不能说滑倒的人就一定有过错。”他强调,工伤认定应采用“个案分析法”,聚焦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场景,而非简单类比他人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再审法院特别强调了“关键证据的固定”。郑州人社局仅查看了尤某提交的监控视频却未刻录入卷,这一行为被再审法院指出“处置不当”。张万军教授对此表示认同:“监控视频是还原事故经过的核心证据,社保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负有‘主动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不能仅依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更要对关键证据进行固定、留存和分析,否则作出的认定就会因证据不足而站不住脚。”
 
三、立法精神指引:责任不明时向劳动者倾斜是关键
 
“如果说‘非本人主要责任’是工伤认定的‘技术标准’,那么保障劳动者权益就是工伤认定的‘价值标准’,当技术标准存在模糊地带时,价值标准必须发挥指引作用。”张万军教授结合本案再审改判理由,深入解读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张万军教授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立法首要目的,这决定了工伤认定制度的“倾斜保护”属性——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行政机关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当事故责任无法明确时,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推定,这也是国际劳工保护的通行原则。
 
本案中,再审法院正是基于这一原则改判。张万军教授分析,交警部门无法判定事故成因,并不意味着“责任不存在”,而是现有证据不足以精确划分责任。此时,郑州人社局作为工伤认定的法定机关,本应进一步调查:比如核实事发路段的清冰责任主体及清冰情况,排查逆行行人身份并固定其过错证据,委托专业机构分析路面结冰与摔倒的因果关系等。但郑州人社局未开展这些调查,直接以“无其他责任方”为由不予认定,显然违背了“全面调查”的法定职责。
 
“实践中,很多社保部门存在‘责任不明就不认定工伤’的保守倾向,这其实是对举证责任的倒置。”张万军教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保部门主张劳动者负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郑州人社局既无证据证明尤某负主要责任,也无证据排除路况、行人逆行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自然无法成立。
 
对于本案中涉及的“文书送达”争议,张万军教授也给出了专业解读:尤某委托单位员工签收文书的授权虽然有效,但社保部门应确保文书能及时传递给劳动者本人。郑州人社局仅通过网报平台向受托人送达,未核实劳动者是否实际知晓结果,程序上存在瑕疵,不过这并非本案改判的核心原因。“但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委托办理工伤事宜时,要明确约定文书传递方式,避免因沟通不畅错过维权时机。”
 
最后,张万军教授结合本案给出普法提示: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现场,尽可能固定监控、证人等证据;申请工伤认定时,要详细说明事故细节并提交全部证据;若社保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决定,要重点审查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而社保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摒弃“单方事故不认定”的惯性思维,全面调查、审慎认定,真正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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