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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离婚诉讼律师:离婚协议签了能反悔?婚内出轨赔偿50万合理吗?法官这样判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1-19 23:28:45   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07年11月20日,甲某(男,1964年出生)与乙某(女,1969年出生)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7月28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在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精神赔偿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儿子抚养权归乙某,甲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岁,大学及留学阶段费用双方均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一套住房及登记在甲某名下的沃尔沃汽车归乙某所有;甲某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乙某所有;甲某一次性支付乙某精神损害费50万元,款项需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
 
离婚后,因甲某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公积金余额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乙某于2024年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某支付公积金账户余额176250.22元及精神损害费50万元。庭审中,双方确认截至2023年9月26日,甲某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76250.22元,甲某当庭同意支付该笔款项,但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提出异议,认为金额过高。同时,甲某提交抗辩意见称,乙某曾以“孩子归其抚养就不再追究其他责任”“先签协议以后可复婚”等话语诱骗其签字,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公积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两项内容,改判支付公积金88125.11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为证明甲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乙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甲某2014年9月4日出具的《承诺书》(其中载明“本人对婚姻中发生出轨行为深感后悔”)、2021年8月18日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书》(其中载明“双方因男方婚内出轨,感情破裂,于2017年开始分居”)及相关邮寄往来记录等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甲某婚内出轨导致离婚,乙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的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系甲某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未举证证明金额过高,故对乙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甲某支付公积金余额176250.22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甲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与一审抗辩意见一致。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甲某与乙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协议书》已由民政部门备案,甲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且离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协议,故协议合法有效。关于公积金部分,甲某一审已同意支付176250.22元,二审主张仅支付一半违反诚信原则。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1民终596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 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若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且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恪守履行。2. 一方婚内存在出轨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离婚协议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约定,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过错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过错方未举证证明金额过高的,法院应予以支持。3. 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的明确意思表示,应遵循诚信原则予以恪守,不得随意反悔。
 
二、离婚协议岂能随意反悔?法律为其效力“保驾护航”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甲某以‘被诱骗签字’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指出,离婚协议与普通民事协议不同,其涉及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双重处理,一旦经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即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张万军教授进一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甲某与乙某均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约定明确,且经民政部门备案,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甲某主张“被诱骗签字”,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乙某存在欺诈行为,仅以口头陈述主张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显然无法得到法院采信。
 
“从法律程序上看,甲某的主张也存在明显瑕疵。”张万军教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中,双方2023年7月离婚,甲某2024年一审时才提出协议是被诱骗签订,且未在离婚后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已丧失请求撤销协议的权利。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避免当事人随意反悔,保障婚姻关系解除及财产分割的确定性。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认为离婚协议是“一时冲动签下的”,事后想反悔就能推翻,这种想法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张万军教授提醒,离婚协议的签订应谨慎对待,尤其是涉及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重要事项,需基于真实意愿作出约定。一旦签订并办理离婚登记,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否则法院不会轻易否定协议效力。“甲某在一审时已同意支付全额公积金,二审又反悔主张仅支付一半,这种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也必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三、50万精神损害赔偿过高吗?过错程度是关键考量
 
本案中,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合理性的争议,成为双方的另一焦点。甲某主张该金额过高,且乙某未提交精神受损的诊断证明,不应得到全额支持。对此,张万军教授表示,甲某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支持乙某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婚内出轨行为必然会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这是毋庸置疑的。”张万军教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列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而婚内出轨显然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的范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意味着,乙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甲某提出的“乙某未提交精神受损的诊断证明”的抗辩,张万军教授解释,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不同,其具有主观性和无形性,并非必须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作为唯一证据。本案中,乙某提交的《承诺书》《分居协议书》等证据,已充分证明甲某早在2014年就存在出轨行为,且双方因出轨问题于2017年开始分居,可见甲某的过错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对乙某造成的精神伤害是长期且深远的。“这些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精神损害的存在,无需再提交诊断证明。”
 
对于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张万军教授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约定,与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所不同。侵权责任中的赔偿金额需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中,5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甲某在明知自己存在出轨过错的情况下,与乙某协商确定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甲某拥有房产、车辆等财产,具备支付该笔赔偿金的能力,且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金额过高,法院自然应尊重双方的约定。
 
“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张万军教授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内出轨行为违背了这一法定义务,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支持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甲某过错行为的惩戒,也是对乙某的精神慰藉,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
 
张万军教授最后提醒,婚姻关系的维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一旦走到离婚的地步,应秉持诚信原则签订离婚协议,妥善处理各项事宜。对于无过错方而言,若遭遇婚内出轨等过错行为,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承诺书、聊天记录、分居协议等,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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