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包头钢苑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工伤待遇有章法!停工留薪期咋算?社保差额谁来补?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1-16 16:53:02   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3年4月17日,鞍山某轧钢公司职工孙某某在650轧钢车间作业时,被钢轧砸伤右腕,当日被送往鞍山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尺骨远端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住院51天后出院,医嘱休息一个月并定期复查。医院曾为其开具31天休工诊断。2023年4月至6月,该公司向孙某某支付伙食补助费1785元;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休工期间,支付工资补助金合计29970元。2024年4月15日,孙某某返岗工作,同年9月10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当日,孙某某因右桡骨远端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再次住院,进行内固定装置取出手术,住院15天,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医院为其开具45天休工诊断。经查,孙某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714元,第一次住院费用由公司支付,后续自行支出外固定支具、复查X光、二次住院个人承担部分等费用合计694.82元。
2023年6月26日,鞍山市立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孙某某构成工伤;2024年4月23日,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玖级。2024年9月10日,孙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942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587元等共计307007.61元(不含交通费)。该公司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医疗费三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应以医疗实际必要时间为准,结合孙某某两次住院66天、休工诊断61天及出院医嘱休息时间,合计核定217天,扣除已支付工资后,应再支付46992.67元;医疗费500元系必要支出且孙某某自愿放弃部分主张,应予支持;伙食补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日平均工资10%计算为1974.64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应再付189.64元。双方对仲裁其他裁决无异议,一审判决公司合计支付279229.43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公司主张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不应由公司承担;孙某某则主张13.5个月停工留薪期,要求改判支付307007.61元,后放弃解除合同时间的上诉请求。二审中,公司提交证据证明社保基金已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089元转入公司账户。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认定,变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社保基金支付金额,判决公司合计支付248805.43元。同时明确,社保缴费基数差异导致的待遇差额属于社保行政部门处理范围,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案例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3民终2178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裁判要旨
1. 停工留薪期以工伤医疗实际必要时间为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未提供持续休工诊断或延长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超出合理期限的主张,工资按实际误工天数结合平均工资计算,扣除已支付部分。
2. 工伤职工主张的医疗费若系治疗工伤的必要合理支出(如外固定支具、复查费用、后续手术个人支付部分),且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属于工伤保险目录外非必要支出的,法院应予支持;职工自愿降低主张金额的,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日平均工资10%计算,扣除用人单位已支付部分后,差额由用人单位承担。
4. 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以社保基金核销支付金额为准,用人单位收到社保支付款项后应足额转付职工。
5. 因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导致的待遇差额,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职工可向社保行政部门主张权利。
6. 双方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事项(如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可直接确认。
二、焦点拆解:工伤待遇争议的核心法理边界
焦点一:停工留薪期长短之争——“客观困难”不能替代“证据要求”
本案中,孙某某主张13.5个月停工留薪期,理由是手部有内固定无法工作,且因随配偶赴外地照顾导致未连贯开具休工诊断,但一审法院仅核定217天(约7.2个月),二审亦维持该认定。这一争议直指停工留薪期的核心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需延长的,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对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分析认为:“停工留薪期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其核心依据是‘医疗必要性’,而医疗必要性需通过医疗机构的休工诊断、出院医嘱等书面证据佐证。孙某某所述的照顾家属等客观困难值得同情,但法律之所以要求书面诊断,就是为了避免待遇主张的主观性,确保停工留薪期与医疗需求相匹配。”
张万军进一步解释,实践中不少职工误以为“只要因工伤无法工作,期间都算停工留薪期”,但忽略了证据留存义务。本案中,孙某某两次住院及复查期间的休工诊断、医嘱休息时间均有明确记录,法院据此核算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的未开具诊断的“空窗期”,因无医疗机构证明,无法证实与工伤治疗的直接关联性,故未获支持。这提醒职工,工伤后即便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开具诊断,也应事后补开并留存相关证明,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待遇主张。
焦点二:医疗费与伙食补助费承担——“社保覆盖”不代表“单位无责”
 
公司上诉称,已为孙某某缴纳社保,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且已支付部分伙食补助费,不应再承担责任。但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医疗费500元及伙食补助费差额189.64元,这一裁判结果厘清了社保基金与用人单位的责任边界。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实践中存在两类例外情形:一是社保目录外的必要支出,二是社保未覆盖的合理费用。张万军指出:“社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等为限,但工伤治疗中可能产生目录外的必要费用,如本案中的医用外固定支具,虽可能未纳入目录,但属于骨折治疗的必需器具,应认定为合理支出。此时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该费用非必要,若无法举证则需承担支付责任。”
关于伙食补助费,《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日伙食补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日平均工资的10%计算。本案中,公司按每日35元支付的1785元,低于按鞍山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8088元核算的1974.64元,差额部分需由公司补足。“这体现了工伤待遇的足额保障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已支付部分费用’为由逃避足额支付义务,差额部分仍需补齐。”张万军补充道。
 
焦点三:社保待遇差额之争——“民事裁判”与“行政处理”的清晰分界
二审的关键改判点的在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金额。孙某某主张按9个月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9426元,但法院最终按社保基金支付的36000元判决,同时明确社保缴费基数差异导致的差额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这一认定区分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处理渠道。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但该“本人工资”以社保缴费基数为核算依据。本案中,社保基金按36000元支付,与孙某某主张的金额存在差额,原因可能是公司未按其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对此,张万军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确,只有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且无法补办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待遇的,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而已办理社保但因缴费基数、年限等产生的争议,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职工应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核定待遇差额。”
这意味着,孙某某若认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待遇降低,不能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差额,而应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行政部门责令公司补缴或对待遇差额进行处理。张万军提醒:“不少职工混淆了民事赔偿与行政监管的边界,遇到社保缴费问题时盲目起诉,反而耽误维权效率。正确的做法是先向社保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缴费基数问题,再依据行政处理结果主张待遇。”
三、风险提示:劳资双方的工伤权益保障指南
劳动者:留存证据是维权关键,明晰渠道少走弯路
张万军结合本案提醒劳动者,工伤维权需把握“证据留存”和“渠道选对”两个核心:一是工伤发生后,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职工本人或近亲属需在1年内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二是治疗期间要完整留存住院病历、休工诊断、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凭证等,尤其是休工诊断需连贯开具,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开具的,应让医疗机构注明原因并补开;三是明确维权渠道,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的待遇,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涉及社保基金支付的待遇及缴费基数问题,应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依法参保是底线,足额支付免担责任
 
对用人单位而言,工伤待遇争议的风险防控需做到三点:一是依法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避免因缴费基数不足导致职工待遇降低,进而引发行政投诉或处罚;二是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主动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待遇,避免因拖延支付扩大争议;三是收到社保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转付职工,不得截留或抵扣,否则可能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及时提交社保待遇到账证据并同意转付,避免了截留待遇的不利后果,值得借鉴。
此外,张万军强调,工伤待遇的计算涉及本人工资、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伤残等级等多个因素,劳资双方若对待遇金额有争议,可先向当地社保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咨询核算标准,也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评估,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成本。“工伤维权的核心是依法依规,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秉持理性态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才能实现权益的最大化保障。”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包头钢苑律师热线:13654849896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