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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婚姻法律师:彩礼8.8万、礼金1.7万该还吗?婚约财产纠纷案终审给出答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1-09 23:01:39   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0年6月,乐山沙湾男子张某与峨眉女子李某因工作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三个月后开始在张某父母家中同居。2021年4月,李某意外怀孕,双方一同到医院产检建档,但随后因彩礼问题产生矛盾,当年7月李某进行了人工流产,张某承担了相关医疗费用。2022年2月,张某前往西藏从事工程工作,双方短暂分手约半年,同年11月和好后继续保持同居关系,期间李某在峨眉某宾馆工作。
2024年2月18日,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同年10月18日张某向李某支付彩礼8.8万元,12月双方分别在沙湾和峨眉举办婚礼。婚礼期间双方共同收取礼金76774元,其中张某一方亲友赠与47166元交由李某保管,事后李某向张某一方返还3万元,剩余17166元未返还。2025年1月,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分居,同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4月27日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仅14个月,婚后共同居住时间较短。
离婚后,张某及其父母张父、张母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8.8万元、礼金17166元及其他转账款项,理由是双方婚前婚后均未稳定共同生活、婚姻存续时间短、彩礼数额过高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礼金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李某则辩称双方存在长期同居史,彩礼符合当地习俗,礼金已用于共同生活及张某工程垫资,不同意返还。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存在持续同居行为,登记结婚后虽有异地情况但仍保持情感联络。对于8.8万元彩礼,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彩礼数额及当地习俗,酌情判决李某返还4000元;对于17166元礼金,认定为亲友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无证据证明该款项仍存在,判决不予返还;对于其他转账款项,因多为婚后生活开支或代还借款,不认定为彩礼,驳回相关诉求。
张某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交了张某在西藏的暂住证、产检病历及聊天记录等新证据,拟证明张某长期在藏务工、对流产无过错且双方未稳定同居。二审法院经质证采信了新证据,但认为现有事实足以证明双方经过长期情感磨合及同居后才结婚,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不符合“确未共同生活”的法定情形;张某一方未举证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基本生活困难,且礼金已用于共同开支无剩余证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11民终172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1. 彩礼返还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且后两种情形需以离婚为前提。判断“共同生活”应结合恋爱及婚姻期间的同居事实、情感联络及生活互动综合认定,短期异地或婚后筹备期的短暂分离不必然构成“确未共同生活”。2. 婚礼礼金系亲友对新婚夫妻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需以财产实际存在为前提,主张返还一方需举证证明礼金仍由对方保管且未用于共同生活。3. 彩礼返还数额需综合考量彩礼数额、当地习俗、共同生活时长、双方过错程度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无过错方且无明显生活困难的,法院可酌情少量返还或不予返还。
二、彩礼返还的关键:“共同生活”如何认定?
本案中,张某一方始终主张“双方婚前婚后均未稳定共同生活”,这也是彩礼返还诉求的核心依据。但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该观点,这背后涉及彩礼返还制度中“共同生活”的司法认定标准。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律师王莉解释:“法律上的‘共同生活’并非简单指‘在同一屋檐下居住’,而是强调双方已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具备经济上相互扶持、生活上相互照料、情感上相互依赖的状态。”结合本案来看,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关键在于三点:一是恋爱期间的长期同居基础,张某与李某从2020年9月起就有持续同居行为,甚至共同筹备过生育事宜,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共同体;二是异地期间的情感维系,2022年张某赴藏务工后,双方虽有短暂分手,但很快和好并保持联络,并未因异地导致情感破裂;三是婚后的实际互动,登记结婚后李某曾前往西藏与张某共同生活,张某回家时双方也共同居住,且张某父母定期向李某转账,双方存在经济上的相互扶持。
对于张某一方提出的“彩礼8.8万过高导致家庭困难”的主张,法院为何未支持?这涉及彩礼返还中“生活困难”的法定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后,给付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需提供民政部门证明、收入证明、债务证明等充分证据。本案中,张某一方仅主张“家庭为农村家庭,收入为打工所得”,但未提交任何证明其生活达到贫困标准的证据,甚至在婚后仍有能力为李某购买社保、承担生活开支,故不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酌情判决李某返还4000元彩礼,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这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灵活性。王莉律师分析:“法院在彩礼返还案件中,会综合考量‘彩礼数额与当地经济水平的匹配度’‘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婚姻解除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案中8.8万彩礼虽符合乐山地区习俗,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仅1个月左右,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故法院酌情判决少量返还,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了公平原则。”
三、礼金分割的核心:共同财产需“实际存在”且“举证到位”
本案中另一争议焦点——17166元婚礼礼金是否应返还,暴露出不少人对“婚礼礼金性质”的认知误区。张某一方认为“自家亲友赠送的礼金应归自己所有,李某需全额返还”,但法院最终驳回了这一诉求,核心原因在于礼金的法律性质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解释:“婚礼礼金是亲友基于男女双方结婚这一事实的赠与,在双方已登记结婚的情况下,通常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共同财产的分割需以‘财产实际存在’为前提,若一方主张分割,需举证证明该财产仍由对方占有且未用于共同生活。”本案中,张某一方虽提交了礼金单证明李某持有17166元礼金,但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显示,该笔款项已用于支付双方婚礼开支、张某的工程垫资及家庭日常消费,张某对这些开支也未提出异议,故法院认定礼金已消耗完毕,无分割基础。
这一裁判逻辑也贴合民间“礼金往来”的实际情况。在我国传统习俗中,礼金本质是“人情债”,收取礼金的同时也意味着未来需承担相应的回礼义务。本案中,张某一方亲友赠送的47166元礼金,未来需由张某一方承担回礼责任,李某一方亲友赠送的礼金则由李某一方承担回礼责任。但从法律层面,一旦礼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需在扣除共同开支后再按比例分割,而非简单的“谁的亲友送的归谁”。
法官特别提醒:“涉及婚礼礼金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比如礼金收取记录、开支凭证、银行流水等,若礼金未用于共同生活而由一方单独保管,需提供存款证明、转账记录等证据;若用于共同生活,也需保留消费票据、转账凭证等,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正是因为提交了完整的开支证据,才得以证明礼金已消耗,无需返还。
此外,本案还涉及“婚后转账是否构成彩礼”的认定问题。张某一方主张的30350元婚后转账,法院最终未认定为彩礼,核心原因在于彩礼的“缔结婚姻目的”属性。法官表示:“彩礼通常是婚前一次性给付的大额款项,具有明确的缔结婚姻目的。婚后的小额、分次转账,若无明确证据证明是彩礼,通常认定为夫妻间的相互扶持或生活开支,不构成彩礼。”本案中,张某父母的转账多为每月500元的生活费,张某的转账多为代还借款,均符合婚后生活开支的特征,故不认定为彩礼。
本案的终审判决,既明确了彩礼返还、礼金分割的法律标准,也兼顾了民间习俗与实际生活情况,为类似婚约财产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彩礼返还需符合法定情形且举证到位,礼金分割需以实际存在为前提,婚后转账需区分彩礼与生活开支的性质,这些要点都值得准备结婚或面临离婚的群体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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