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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婚姻法律师: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认定与返还规则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0-21 23:59:5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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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4年8月,马某与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9月10日订婚,2025年2月3日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订婚当日,马某向王某甲支付订婚款88000元,典礼前又支付彩礼款188000元(实际支付178000元,因王某甲退回10000元)。双方共同生活至2025年3月23日因纠纷分居。马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甲及其父母王某乙、杨某返还彩礼266000元、节日红包11200元、改口费10600元及手机折价款6200元,合计294000元。王某甲方辩称部分款项属礼节性赠与,并提出陪嫁物品应折价抵扣彩礼。
一审法院认定,彩礼范围限于订婚款88000元和典礼前支付的178000元,合计266000元中酌情认定260000元为彩礼,其余6000元属风俗习惯支出。装柜钱、钥匙钱、改口费等被认定为礼节性赠与,不属于彩礼。王某甲方陪嫁物品(包括餐桌、梳妆台、冰箱等)折价26000元抵扣返还金额。手机购于订婚前,属感情赠与,不予返还。综合考虑同居时间较短(约一个半月)、彩礼用途等因素,酌定王某甲、王某乙、杨某返还彩礼188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强调彩礼认定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陪嫁折价需结合物品现状及公平原则,返还比例应综合同居时长、过错等因素裁量。
案例来源: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5民终316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应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较大数额财物为限,礼节性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陪嫁物品可折价抵扣返还金额,折价标准需考虑物品折旧及公平原则;返还比例应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综合判定,不应简单全额返还。
二、彩礼的法律界定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在本案中,彩礼范围的认定成为核心争议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的本质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财物”。这一界定强调两个关键要素:一是目的性,即给付必须以结婚为前提;二是数额性,即财物价值需超出日常交往中的一般赠与。实践中,法院常通过当地风俗、给付背景和金额大小来区分彩礼与普通赠与。例如,本案中订婚款88000元和典礼前支付的178000元,因金额较大且符合婚俗惯例,被认定为彩礼;而装柜钱、钥匙钱、改口费等款项,虽与婚约相关,但因其具有双向给付性和礼节性,属于情感表达范畴,未被纳入彩礼。
这种区分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表示”原则。彩礼给付隐含了结婚条件,若婚约未履行,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而礼节性赠与则更贴近一般人情往来,其目的已通过即时履行实现,权利随之转移。本案二审法院指出,马某主张的装柜钱等款项“具有礼节性及双向给付性质”,不符合彩礼特征,因而驳回其返还请求。这提醒公众,在婚约交往中,需明确款项性质:大额彩礼应以书面或习俗形式固定,而红包、改口费等小额支出宜视为情感投资,避免日后纠纷。
此外,手机款项的争议凸显了彩礼与恋爱赠与的界限。手机购于订婚前,金额6200元未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且属于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赠与,法院认定其不属彩礼。这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撤销。可见,司法实践在彩礼认定上采取谨慎态度,既保护给付方权益,又防止过度扩大彩礼范围,损害情感交往的自由。
三、婚约财产返还的公平原则与比例裁量
婚约财产返还的比例问题,是本案另一焦点。法院未支持马某全额返还的诉求,也未采纳王某甲方高额折抵陪嫁的主张,而是酌定返还188000元,体现了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运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未办理结婚登记时,彩礼返还需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彩礼用途、过错责任等因素。本案中,双方同居仅一个多月,时间较短,但王某甲方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存在重大过错(如暴力、欺骗),故法院未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情形,而是基于共同生活事实,部分支持返还。
陪嫁物品的折价处理,则展现了司法裁量中的实用性。王某甲方主张陪嫁价值131800元,但仅提供部分购物单据,且物品已使用损耗。法院结合双方认可的物品清单和市场折旧,酌情折价26000元,既避免了返还原物的执行困难,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嫁妆在返还彩礼时可酌情抵扣”的精神。这种处理平衡了双方利益:马某作为接收方,需承担物品贬值责任;王某甲方作为给付方,则需接受折价而非原值抵扣。
最终,返还比例的确定融合了多重要素。二审法院指出,需“结合同居时长、彩礼用途等因素综合判定”。本案彩礼部分用于共同生活开销(如典礼招待),且王某甲方有陪嫁投入,故全额返还显失公平。这启示公众,婚约财产纠纷中,法院并非简单“一刀切”,而是通过量化分析实现个案正义。例如,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彩礼返还比例通常越低;若一方存在恶意骗婚,则可能全额返还。本案中,双方分居因情感纠纷,无主要过错方,故法院以188000元为平衡点,既维护了马某的财产权,又认可了王某甲方在婚约中的投入。
通过本案,公众可更深入理解婚约财产规则:彩礼返还绝非“零和博弈”,而是基于事实与法律的精细权衡。在婚俗实践中,明确财物性质、保留证据链、理性处理陪嫁,方能避免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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