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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婚姻法律师:夫妻扶养义务的界限:从一起纠纷案看《民法典》如何认定扶养责任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0-21 23:30:34   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刘某与周某于2022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刘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居住。2023年8月,刘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导致左腿截肢,被评定为二级伤残,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支付医疗费7万元及自2023年8月起的扶养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婚后不久即起诉离婚,且双方未尽相互扶养义务,加之刘某可通过工伤赔偿解决医疗费用,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强调夫妻扶养义务需以一方需要扶养且另一方有扶养能力为前提,而刘某未证明周某具备扶养能力,且双方均未在婚姻中履行相互扶养责任。(案例来源: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06民终251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需要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扶养,且另一方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时,才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本案中,刘某未证明周某有扶养能力,且双方在婚姻期间未尽相互扶养义务,故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夫妻扶养义务的法律内涵与司法认定
夫妻扶养义务是《民法典》第1059条的核心内容,它强调婚姻关系中的相互支持与保障。该义务并非单向付出,而是双向责任,需同时满足“需要扶养”和“有扶养能力”两个要件。所谓“需要扶养”,通常指一方因疾病、伤残、失业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有扶养能力”则要求另一方具备经济条件或生活照料能力。本案中,刘某因工伤截肢,虽生活受影响,但法院认为其仍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可通过工伤赔偿覆盖医疗开支,因此未达到“需要扶养”的紧迫程度。同时,周某因车祸后遗症需休养,无稳定收入,刘某未能举证其具备扶养能力,故法院未支持扶养费请求。
从法理角度看,夫妻扶养义务属于“生活保持义务”,即扶养方需以自身生活水平为参照,保障被扶养方生活相当。这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同,后者更强调无条件性。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婚姻存续状况、双方经济能力、是否履行相互义务等因素。例如,本案中刘某婚后不久即起诉离婚,且长期分居,反映出双方缺乏共同生活的意愿,这削弱了其要求扶养费的道德与法律基础。此外,扶养费纠纷中,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生活困难及对方扶养能力,若证据不足,则难以获得支持。这一认定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避免一方滥用扶养制度损害另一方权益。
三、案例启示:如何平衡婚姻责任与个人权益
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公众具有重要警示意义。首先,它明确了夫妻扶养义务的适用边界:婚姻不是“保险箱”,一方不能因自身困境而无限期依赖另一方,尤其在双方均未积极履行婚姻义务时。刘某在受伤前有工作收入,且周某曾支付部分费用,其短期生活已有保障,法院因而未认定周某存在“不履行义务”的过错。其次,案件凸显了证据在扶养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刘某未能提供周某收入证明或财产线索,导致其诉求缺乏支撑,这提醒公众在类似诉讼中需注重收集银行流水、工资单、医疗记录等材料。
从社会层面看,本案也反映了扶养制度与社会保障的衔接问题。刘某因伤残无法享受低保,部分原因在于其婚姻状态,这暴露出政策执行中的盲点。对此,法律从业者建议,弱势群体应优先通过工伤保险、社会救助等渠道解决困难,而非仅依赖婚姻关系。同时,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应注重履行相互扶助责任,如日常关心、经济支持等,这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未来主张权利的基础。对于司法机构而言,需进一步细化扶养能力的认定标准,例如将负债、家庭负担等纳入考量,以增强裁判的可预期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夫妻扶养义务的实现需兼顾法律条文与实际情况。本案通过严格界定“需要扶养”和“扶养能力”,维护了婚姻关系的平等性,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公众应从中认识到,婚姻中的责任与权益相辅相成,唯有双方共同投入,才能构建稳固的家庭保障网。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精于刑事民事的交叉应对,帮助突破婚姻家事维权困境,专注于婚姻、家庭、遗嘱继承、财富传承、私人法律顾问等领域,将冰冷的法条转化为有温度的问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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