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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边界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0-18 22:51:1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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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再审申请人吴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终107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吴某系中石油江苏分公司的驾驶员,双方因油耗扣款、工作地点调整等问题发生争议。吴某主张,其驾驶行为无违规,车辆油耗属于合理损耗,公司单方下调油耗标准(从35升/100公里降至32.4升/100公里)未履行民主程序,且扣款依据系公司单方制作,缺乏合法性。被申请人中石油江苏分公司则抗辩称,油耗标准调整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且吴某已签署文件确认知悉相关规章制度,扣款及工作调动均符合规定。
江苏省高院经审查认为,中石油江苏分公司制定的《江苏分公司2014年单车考核方案》等规章制度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实施多年,吴某亦通过签署《承诺书》等方式确认知悉并遵守。油耗标准调整属于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的技术性调整,未超出制度授权范围;工作地点调动经吴某书面同意后,其未正常到岗构成旷工。故裁定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苏民申589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长期实施的,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技术标准(如油耗定额)进行调整,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
劳动者书面同意工作地点变更后未到岗的,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认定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边界:程序与内容的双重检验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中石油江苏分公司下调油耗标准的合法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且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方可作为管理依据。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律师指出,本案中法院对规章制度效力的认定,体现了司法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尊重,但亦隐含了合法性审查的底线。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中石油江苏分公司将油耗标准从35升/100公里下调至32.4升/100公里,虽未履行民主程序,但法院认为该调整属于《江苏分公司2014年单车考核方案》授权的“技术性调整”,且未低于国家规定的油耗限值,故未加重劳动者责任。张万军律师分析,若企业调整标准导致劳动者收入显著降低或工作负荷不合理增加,则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认定无效。
其次,规章制度的实施需以劳动者知悉为前提。吴某签署了《员工手册》《单车考核制度》等文件,承诺遵守公司安排,法院据此认定其应受制度约束。张万军律师提醒,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隐形调整”规避民主程序,劳动者可通过举证制度未公示、内容不合理等主张权利。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合意认定:书面承诺的效力与限制
本案另一争议在于工作地点变更是否构成被迫解除合同的事由。吴某曾书面签署《承诺书》同意异地调动,但后续未到岗,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双方已就工作地点变更达成合意,吴某未履约则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对此指出,劳动者书面同意的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境判断。若变更显著增加通勤成本、影响家庭生活,或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劳动者仍可主张变更无效。本案中,吴某在调动后仅上班数日便旷工,难以证明变更存在强迫性。张万军教授强调,劳动者对不合理变更应及时提出异议,而非消极应对,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关于油耗扣款的争议,法院采信了企业单方提供的核算数据。张万军律师建议,劳动者对绩效考核类扣款应主动要求企业提供明细及依据,若发现数据失实或计算方式不透明,可通过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
本案通过司法审查平衡了企业经营管理权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强调规章制度需在合法框架内运行,而劳动者亦应诚信履行约定。张万军律师总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需企业规范管理制度,亦需劳动者理性维权,双方在法治轨道内共同维护权利义务的平衡。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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