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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工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员工离职,佣金就该“打水漂”吗?法院: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0-17 23:11:4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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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份佣金提成,牵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深层矛盾,也考验着法律的公平与智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劳动争议再审案件,驳回了用人单位郑州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这起案件围绕员工离职后佣金提成是否应当发放等问题展开,揭示了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认定的重要法律原则。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一名销售岗位员工杨某与其前任雇主郑州某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杨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公司针对销售岗位制定了专门的佣金方案。
根据公司颁布的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佣金方案,明确约定了“所有人员佣金计入当年营销费用预算,并预留应发部分至交房后发放”的条款。2024年,杨某从公司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至2023年的预留交房佣金提成以及2024年度的佣金提成。公司方面则认为,按照佣金方案约定,预留佣金应在交房后发放,且杨某在佣金发放前已经离职,因而拒绝支付这些佣金。
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2024年度的佣金提成。公司方面主张,当年的佣金方案只对当年有效,2024年并未颁布新的佣金方案,因此不应支付杨某2024年度的佣金提成。
二、 法院裁判与法理分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颁布的佣金方案中明确载明预留佣金应在交房后发放。
杨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案涉项目已于2024年5月交房,因此2021年至2023年佣金发放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佣金提成。
对于公司提出的“员工在佣金发放前离职的,未发放的佣金不再发放”的规定,法院认为这一规定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相悖,因此认定该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2024年度的佣金提成,法院查明,虽然公司未正式颁布2024年度的佣金方案,但公司OA办公系统文件已经包含了2024年佣金方案的制定内容,且经过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签批同意。
因此,二审法院参照2023年的佣金方案计算杨某2024年的佣金提成,是合理正当的。
基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还认定杨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民事裁定书核心裁判观点:
1. 关于2021年至2023年佣金:佣金发放条件已成就,公司应当支付;员工离职不发放佣金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2024年佣金:在公司未颁布新方案的情况下,可参照上年方案计算佣金。
3. 关于经济补偿金: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佣金约定的法律性质
从法律角度看,用人单位制定的佣金方案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佣金方案中设定的“预留至交房后发放”条款,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劳动报酬支付约定。当交房条件成就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履行支付义务。法院的裁判体现了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充分保护,也明确了用人单位不能以内部规定规避法定责任。
四、离职后佣金请求权的法律保障
劳动者离职后,是否还能主张在職期间的佣金提成,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
本案中,法院明确否定了用人单位“员工在佣金发放前离职的,未发放的佣金不再发放”的规定效力,保障了离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裁判观点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禁止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即使劳动者已经离职,对于其在職期间已经提供的劳动,仍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如同一把守护伞,为劳动者撑起了劳动报酬权的天空。
无论佣金方案如何复杂,无论劳动者是否在职,当劳动条件成就时,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不会因劳动者的离职而免除。
这起案件警示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绝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也鼓舞广大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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