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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工伤赔偿律师团队:工伤职工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该不该给?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0-14 23:38:5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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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21年11月,陈某洪入职重庆某韵装卸搬运有限公司,担任设备维保员。2024年10月,他在工作中更换滚筒时压伤右手手指,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25年3月,陈某洪以工伤无法继续工作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公司仅同意支付部分工伤待遇,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6万余元。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其无过错,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加重企业负担。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工伤致残后主动解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3民终171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有权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理由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诉人某韵公司认为,工伤系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无过错,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包含对劳动者就业困难的补偿,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属重复赔偿。但法院未采纳该观点,其裁判理由紧扣法律条文与立法精神。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赋予了七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合同的权利。该规定虽未直接表述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但通过赋予职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间接确认了其解除权的合法性。这一权利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形成衔接。正如张万军教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其他情形’是一个兜底条款,旨在覆盖法律未明列但实质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工伤职工因劳动能力受损,继续履行合同可能面临困难,法律赋予其解除权并获取补偿,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其次,经济补偿金与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不同,不存在重复补偿问题。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关系解除产生的法定责任,其功能在于弥补劳动者因失业造成的短期生计困难;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针对工伤导致的职业能力减损,二者立法目的和功能各异。某韵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包含经济补偿性质”,是对法律体系的误读。张万军律师分析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经济补偿金适用情形具有独立性,只要解除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就须支付。这与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无关,而是基于社会公平和劳动关系稳定性的考量。”
最后,法院的裁判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实质保障。上诉人声称“支付经济补偿金将加重企业负担”,但法律在平衡劳资利益时,更注重对劳动者生存权的维护。尤其工伤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若因 fear 失业而不敢行使解除权,反而可能加剧其健康风险。张万军教授强调:“本案裁判厘清了一个常见误区——经济补偿金并非惩罚用人单位,而是对劳动者贡献的肯定和对其未来就业风险的缓冲。企业依法承担该责任,既是合规经营的要求,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三、案例启示与实务建议
本案对劳资双方均有重要警示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明确自身在工伤后的权利边界至关重要。陈某洪在解除合同前完成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保了程序合法性。张万军律师提醒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需注意三点:一是工伤等级需达到七至十级;二是解除理由应明确引用法定依据;三是保留邮寄通知等证据,避免口头提出导致举证困难。”
对于用人单位,则应正视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部分企业误以为“无过错即无责任”,但劳动法体系更注重结果责任而非过错责任。张万军教授建议:“企业可通过两项措施规避风险:一是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分散工伤待遇支付压力;二是在职工工伤后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安置问题,避免矛盾激化引发诉讼。”此外,企业需注意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本案中,法院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结合工作年限(3年4个月计为3.5个月)核算金额,这一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从更深层面看,本案折射出法律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中的角色。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设计,既不是鼓励职工“工伤即离职”,也不是单纯加重企业负担,而是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双方理性处理伤残后的劳动关系。张万军教授总结道:“法律的温度在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当劳动者因工伤陷入困境时,经济补偿金为其提供了过渡期保障;对企业而言,规范用工行为、积极履行法定责任,才是长远发展的基石。”
结语
通过这起案例,公众可更直观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逻辑。在工伤纠纷中,法律并非简单“偏袒”劳动者,而是通过精细化规则填补权益漏洞。唯有劳资双方共同尊重法律、善用规则,才能构建更具韧性的劳动关系生态。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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