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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婚姻法律师团队:离婚协议纠纷:居住权与财产分割的法律平衡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0-13 22:18:5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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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王某与刘某1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4年1月15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及《离婚后关于王某居住问题双方协议》。根据居住协议,刘某1需提供其妹妹所有的1501号房屋供王某免费居住,最长20年,但约定中包括允许男方在屋内安装摄像头、禁止女方擅自带第三人入内等条款。王某入住后不久,发现刘某1多次未经允许进入房屋,并出现其他女性物品,王某遂以安全受威胁为由搬离在外租房,并诉至法院要求刘某1按协议支付20年租房费用96万元,同时确认辽宁省某房屋归其个人所有且免除折价款。刘某1辩称其进入房屋有合理理由,且王某购买房屋份额构成协议终止条件。
一审法院认定居住协议中摄像头条款侵犯隐私无效,但其余部分有效;刘某1擅自进入房屋构成违约,但依协议应承担提供同等条件居住房屋的责任而非直接支付租金;对于辽宁房屋,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购买目的系改善王某父母居住条件、房屋地理位置等因素,判归王某所有,同时扣除未偿还贷款及王某离婚后独自偿还部分,核算王某需支付刘某1折价款21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强调离婚协议具整体性,违约救济应以协议约定为先。(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1民终553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离婚附属协议中侵犯个人隐私的条款(如安装摄像头)无效,但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
违约方违反居住权约定时,应优先按协议承担提供同等条件替代房屋的责任,而非直接支付现金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均等原则,综合考虑财产来源、使用目的、地理位置等因素,离婚后单方偿还共同债务部分可予折抵。
二、居住权约定的法律边界与违约救济
本案中,居住协议的核心争议在于条款效力与违约责任的认定。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军指出,离婚协议作为特殊的合同类型,兼具身份与财产属性,其效力需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协议中“允许男方安装摄像头”的条款,因直接侵害女方隐私权,违反《民法典》第1032条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这体现了司法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严格保护,即使双方自愿约定,也不得逾越法律底线。
对于刘某1的违约行为,法院未支持王某的现金补偿请求,而是判决其提供同等条件房屋。张万军分析,这反映了合同法中的“继续履行优先”原则。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救济应以实现合同目的为首要方式。本案协议明确约定“因房屋纠纷无法居住时,由男方另行提供同等条件房屋”,该条款属于特定履行约定,法院据此优先适用替代居住方案,而非直接转换為金钱赔偿,避免了随意扩大违约责任范围。张万军强调,这种处理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也防止了离婚协议沦为投机工具——若轻易支持高额现金补偿,可能引发一方通过制造违约获取额外利益的不公现象。
此外,王某主张刘某1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居住目的无法实现,但法院未予采纳。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评论称,根本违约的认定需以合同目的彻底落空为标准。本案中,刘某1的进入行为虽干扰居住,但未证明房屋完全不适居,且协议本身存在管理性条款(如处理物业费用),男方行为尚未达到根本破坏居住权的程度。这提醒公众,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明确违约情形与后果,避免模糊约定引发争议。
三、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与司法考量
辽宁房屋的分割是本案另一焦点。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王某所有,但需支付刘某1折价款,体现了《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在实践中的灵活应用。张万军律师指出,尽管王某曾提出出轨因素应减少其折价款,但法院未予支持,原因在于离婚协议已通过“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条款对整体财产作了安排,且王某未举证双方有辽宁房屋归其独有的明确约定。这警示当事人,离婚时对财产归属的约定须具体明确,口头主张难以获司法采信。
关于折价款的计算,法院以评估市场价值为基础,扣除未偿贷款并折抵王某离婚后独自偿还的贷款本息,最终得出均等分割结果。张万军教授分析,这种处理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一方面,房屋购买目的(改善王某父母居住)和地理位置(王某老家)作为使用需求因素被考量,但未影响份额比例,符合“均等分割为原则,倾斜分割为例外”的司法惯例;另一方面,离婚后单方偿还共同债务部分予以折抵,符合《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防止一方不当得利。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市场价值较购买时大幅贬值,但法院未因此调整分割比例,张万军解释,财产分割以判决时值为准,市场波动风险由双方共担,这体现了司法对交易稳定的维护。
本案中,刘某1曾以王某购房行为主张居住协议终止,但法院未采纳。张万军评论称,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购买”不同于一般市场交易,而是共有财产的权利转化,不触发居住协议中的终止条件。这反映出司法对离婚协议整体性的重视——各项约定需系统解释,避免割裂适用。
通过本案,公众可更深入理解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边界:协议自由须以不违法为前提,违约救济需紧扣约定内容,财产分割则需在均等基础上综合考量实际需求与公平性。张万军建议,订立离婚协议时应充分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条款细节,避免因约定不明或违法条款导致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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