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本案源于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21年9月,五家渠市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与李某某等人签订了《防火涂料劳务合同》,将消防工程中的防火涂料施工项目以劳务承包形式交由李某某负责。同年9月22日,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坠落受伤,经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等多处损伤。此后,李某某经历了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劳动关系确认诉讼、劳动能力鉴定等多轮法律程序。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昌吉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在工伤保险待遇索赔阶段,工程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刘某某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公司主张其与李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未违法转包,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刘某某则主张其作为股东不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进入诉讼程序,一审法院判决工程公司向李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9万余元,并判令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工程公司与刘某某不服上诉,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核心裁判观点在于:首先,即使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只要存在违法转包行为,就需承担工伤保险替代责任。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认定工程公司通过签订劳务合同将工程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施工,构成违法转包,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李某某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其次,针对一人公司的股东责任问题,法院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认定刘某某作为独资股东未能有效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和对市场秩序的规范意图。(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23民终122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违法转包中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逻辑从法律角度看,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展现了工伤保险制度从“劳动关系本位”向“用工事实本位”的演进。传统工伤赔偿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建设工程等领域,违法转包、分包现象频发,实际施工人往往难以认定与发包单位的劳动关系,导致维权困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创设了“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概念,将违法转包方确定为法定责任主体,突破了劳动关系限制。张万军律师分析指出,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风险控制理论”和“利益均衡原则”。用工单位通过转包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生产安全风险;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应当赋予其向违法转包方直接求偿的权利。本案中,李某某虽以承包人身份签订合同,但实际从事具体劳务工作,法院将其纳入“聘用的职工”范畴进行保护,正是对法律精神的正确贯彻。这种解释并非扩大解释,而是基于实质公平原则对法律条款的目的性扩张。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责任与劳动关系分离的立法模式,有效解决了“包工头”式用工的监管难题。工程公司以签订劳务合同为由主张免责,恰恰暴露了其规避法律责任的意图。法院的判决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任何试图通过合同形式掩盖违法转包实质的行为,都不能免除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案采用了“就高不就低”的裁量原则。针对工资标准不明的情形,法院参照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赔偿基数;针对劳动关系缺失导致的“解除时点”难题,创造性以停工留薪期届满作为待遇计发基准时。这些裁量方法既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最大化保护,也展现了司法实践灵活应对复杂案件的能力。三、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司法认定标准本案另一重要启示在于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认定标准。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这一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旨在防范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张万军教授指出,实践中许多一人公司股东对这条规定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存在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即可证明财产独立。实则不然,司法审查标准远比此严格。本案中,刘某某虽提交了公司银行流水,但未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簿、审计报告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持续保持独立,因此败诉。这提醒一人公司股东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确保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清晰,避免公私混同。值得深入探讨的是,本案将工伤保险责任纳入股东连带责任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在建设工程领域,空壳公司、包工头挂靠等现象屡见不鲜,若仅追究公司责任,劳动者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法院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穿透了公司面纱,让最终受益人直接承担责任,这对遏制违法转包具有震慑作用。从证据规则角度分析,股东要证明财产独立需满足三项标准:第一,完整性,需提供公司设立至今的完整财务资料;第二,规范性,财务记录应符合会计准则;第三,持续性,证明在整个经营期间均保持财产独立。刘某某仅提供部分期间的银行流水,显然达不到证明标准。这种严格的司法态度有助于倒逼一人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综合来看,本案裁判展现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新型用工纠纷中的智慧,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原则,平衡了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规范经营的关系。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此案提示在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对于用工单位,则警示必须规范用工行为,违法转包的法律成本远超预期;对于一人公司股东,更应引以为戒,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避免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买单”。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包头钢苑律师电话:13654849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