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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律师婚姻法团队张万军教授:婚外情赠与的财产,法律为何支持原配追回?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10-05 00:29:25   阅读: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赠与合同纠纷。刘某在与其配偶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某建立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及代为支付购车首付款等方式,向陈某某赠与财产共计26万余元。唐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一审法院认定,刘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判令陈某某返还扣除部分小额款项及相互转账后的261817.82元。陈某某以“不知刘某已婚”“款项用于共同消费”等理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来源:(2025)湘09民终1176号)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第三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其主观是否知情不影响赠与无效的认定。关于款项用于共同消费的抗辩,需承担充分举证责任,否则无法免除返还义务。
 
法理分析一: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婚外情中的财产赠与效力如何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重大财产需双方协商一致。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维系与陈某某的不正当关系,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款项赠与陈某某,该行为既侵犯了唐某某的合法财产权,也违背了婚姻忠诚这一基本伦理要求,构成对公序良俗的挑战。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此类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价值的坚决维护。
 
值得强调的是,法院在裁判中并未采纳陈某某“不知刘某已婚”的抗辩。这是因为,法律对赠与行为的效力评价侧重于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而非受赠人的主观状态。无论陈某某是否知情,刘某的赠与行为在客观上已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且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因此赠与合同自始无效。这一认定强化了婚姻关系中财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警示社会公众不得以“不知情”为由保有基于不正当关系获得的利益。
 
法理分析二:共同消费抗辩的举证责任与财产返还范围
陈某某在二审中主张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试图减轻返还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消费与刘某的关联性及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对此未予支持,明确指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也避免了个别当事人通过虚构“共同消费”逃避返还义务。
 
在返还金额的认定上,法院展现了裁判的精细化与公平性。一审法院已将1000元及以下小额、日常性转账排除在返还范围外,仅对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大额及特殊含义转账(如“520”“1314”等)认定无效。此外,法院在计算返还数额时,扣除了陈某某向刘某的转账金额,平衡了双方的经济往来。这种处理既贯彻了无效行为恢复原状的法律原则,也避免了过度返还导致的不公,体现了司法对事实与法律的精准把握。
 
本案的裁判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被配偶擅自处分的财产,且无需以离婚为前提。这为类似情形中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路径,也对企图通过婚外情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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