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被害人起诉收款卡主不当得利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9-28 00:08:49 阅读:次 |
案号:(2025)浙0503民初2963号
案由:不当得利
结果:驳回诉讼请求
电信网络诈骗、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不当得利、驳回诉讼请求、买卖交易
曹某曾在网络平台投资,该网络平台显示投资回报极高。2024年6月4日16时51分,曹某依据平台指示向户名顾某的银行账号XXX转入85500元。2024年6月6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反诈中心通知曹某其转账行为涉电信网络诈骗,故将其银行卡冻结。
账号XXX的银行账户系顾某所有,其长年从事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2024年6月2日,微信号为XXX的案外人通过微信向顾某购买金链一条、金手镯一只。2024年6月3日,顾某在其账号XXX的银行账户上收到50430元款项。当天下午顾某通过顺丰速递向微信号为XXX的案外人提供的收件地址发货金饰。2024年6月4日,微信号为XXX的案外人再次通过微信向顾某购买金条三块,当天顾某在其账号XXX的银行账户上收到85500元款项。顾某于2024年6月5日下午通过顺丰速递向微信号为XXX的案外人提供的同一个收件地址发货金条。2024年6月6日上午,该快递单显示快递签收。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顾某取得的8550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息;2.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3.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依据。即不当得利制度目的在于解决不公平的财产价值转移,在不当得利的财产转移过程中,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具有关联性,即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本案中,原告财产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原告被高息引诱,轻信他人之说辞而将自己财产转出,即导致原告财产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是诈骗行为,其损失应当通过刑事追缴或退赔的方式予以追回。而本案被告获益的85500元系其金饰零售业务的交易买卖收入,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顾某获得了不当利益,原告曹某受损与被告顾某获益之间缺乏关联性,故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曹某主张顾某返还不当得利85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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