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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父子转账难辨借贷还是赠与?家庭内部借贷认定裁判规则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9-18 00:28: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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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沈某艳系沈某俊之父,沈某俊与石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沈某艳多次向沈某俊及石某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转账。2023年12月,沈某俊向沈某艳出具《还款协议书》,承诺分期偿还相关款项。后因沈某俊未按约还款,沈某艳诉至法院,要求沈某俊、石某共同偿还借款1052万余元及违约金。
一审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认为,基于家庭成员间特殊身份关系,资金往来性质认定应更为审慎。沈某艳未能就借贷合意、款项用途等完成充分举证,且《还款协议书》仅由沈某俊单方签署,发生在石某提起离婚诉讼之后,父子间存在利害关系,故驳回沈某艳诉讼请求。二审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明,沈某艳在2021年8月26日、9月3日向沈某俊转账的两笔款项明确备注“借款”,且用于沈某俊所经营公司的运费及工资支出,认定该两笔共计190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沈某俊已于2022年11月向沈某艳还款200万元,故债务已清偿。其余转账因无备注、无借据、无日常磋商记录,沈某艳亦未在石某提起离婚前进行催讨,结合家庭共同生活期间父母出资常属赠与的社会传统,法院认为沈某艳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96民终137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沈某艳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3日分别向沈某俊转账1159250元、743609.52元,转账凭证的附言均为借款,应认定沈某艳向沈某俊交付款项时已经明确该两笔款项为借款的意思表示,沈某俊也认可是借款,故可以认定该两笔款项共计1902859.52元(1159250元+743609.52元)为沈某俊在其与石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沈某艳的借款,且该两笔借款用于深圳市某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运费和员工工资等经营事项,即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是沈某俊与石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沈某俊与石某共同向沈某艳还款。沈某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沈某艳转款200万元并附言还款,可见沈某俊已经向沈某艳清偿了上述借款。
沈某艳主张的其他款项均没有备注用途,沈某艳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沈某俊、石某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二、法理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亲属间尤其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资金往来性质应如何认定,以及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二审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精神,尤其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要求,主张在认定借贷关系时,除转账凭证外,还应注重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首先,关于借贷合意的认定。法院指出,仅有银行转账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还须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除两笔明确标注“借款”的转账外,其余款项均无备注、无借条、无聊天记录或其他证据佐证其借贷性质。尤其在直系亲属之间,经济帮助与赠与的可能性远高于借贷,若仅有单方事后陈述而无事前或事中证据,法院难以支持借贷主张。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双方共同签名、事后追认,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本案中,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笔款项,因用于沈某俊所设公司的经营开支,属于“共同生产经营”范畴,且石某曾参与经营并受益,故法院认定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其余款项未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亦无石某的事后追认,故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亲属间借贷纠纷中,鉴于双方身份特殊、资金往来频繁且多基于情感因素,法院对借贷合意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父母主张子女及其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时,须承担更重的举证义务,须明确证明转账时即具有借贷合意,而非基于赠与或家庭帮助。本案中,沈某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标注款项的借贷合意,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从律师和学者的角度看,本案对于民众处理亲属间资金往来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一方面,家庭成员间的经济帮助本属常态,但若实为借款,建议出借人明确约定并留存证据,如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在转账时备注“借款”、通过微信等明确表达借款意愿及对方确认等。另一方面,如涉及夫妻一方举债,债权人应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日后陷入举证困境。
此外,本案也反映出,在婚姻家庭出现矛盾(如离婚诉讼)后,资金性质纠纷极易发生。事先的资金性质明确约定,不仅能避免亲情因钱生变,也能在法律上有效保护各方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亦会综合考虑转账背景、家庭伦理、当事人关系变化等因素,尽可能平衡债权保护与家庭和睦之间的关系,这也要求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即树立起必要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
综上,本案通过严谨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明确了亲属间借贷的举证标准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件,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价值,也对公众涉亲属经济往来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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