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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民间借贷律师:林某能诉林某川、刘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7-22 22:26:26 阅读:
次
作者
: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林某能持林某川2014年签署的《借据》主张出借350万元现金,约定月息3%,要求林某川及其前妻刘某芳还款。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其诉请,判决夫妻共同偿还本息。但刘某芳申诉后,福建省高院再审推翻原判。关键转折在于:检察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材料证实,林某能实际未支付借款,证人张某某系受李某某指使作伪证。再审法院认为,虽借据形式真实,但结合资金流向、证人证言矛盾及当事人陈述,可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故驳回林某能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林某能诉林某川、刘某芳民间借贷纠纷案(2023-16-2-103-015)
裁判要旨全文: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结合借款债务形成的具体经过、交付凭证、交易习惯、资金流向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二、法理分析
本案再审改判的核心在于对“借贷合意+实际交付”双重要件的审查突破。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借据仅能证明合意,无法替代交付事实的证明。原审中,原告凭借据及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但再审阶段通过三项关键审查揭示了漏洞:
(一)现金交付的合理性需穿透审查
350万元现金交付在2014年属大额交易,却无取款记录、包装痕迹、交付场景等佐证,违背日常交易习惯。再审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林某能同期无大额取现,其辩称“分多次取款”亦无凭证支持。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5条明确,对大额现金交付,法院需结合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方式等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对资金来源、交付细节的陈述模糊,而检察机关对证人张某某的询问揭露其证言系编造,直接瓦解了现金交付的可信度。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需排除“虚假合意”
刘某芳虽为借款人前妻,但借据无其签字,担保公司实为林某川控制。原审推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但再审发现:林某川经营的石材公司当时已严重亏损,无借款需求;刘某芳离婚前不知晓该债务;所谓“经营借款”未投入公司账户。这印证了债务虚构的可能性,也凸显夫妻共同债务审查中,需警惕一方虚构债务转嫁责任的风险。
(三)证据矛盾点应导向举证责任再分配
当借款人质疑借贷真实性时,举证责任并非完全转移,但出借人的证明标准需提高。本案中,林某能未能解释:为何催款时未提及担保公司?为何借据由林某川同时以个人和法人身份签署?这些反常点使法院启动依职权调查,发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李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此时,借据的证明力被反证推翻,原告需进一步补强证据,而其未能补证导致败诉。
本案终审裁定传递明确信号:借据不是“当然权利凭证”,法院对借贷真实性的审查将更侧重资金流动实质、交易背景合理性及证据矛盾点剖析。这既是对虚假诉讼的技术性围堵,亦是对《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行为无效”规则的实践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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