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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杨某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支付二倍赔偿金应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连续计算
文章来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7-21 19:01:5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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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杨某某自1993年9月入职重庆某公司,2012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1月因工受伤致九级伤残,2013年11月公司以“节约成本、后勤裁员”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仅愿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杨某某起诉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等9项请求。
争议焦点:违法解除赔偿金是否需分段计算?公司主张按《劳动合同法》第97条(2008年前后工龄分段计算补偿金),仅支付2008年后的二倍赔偿。
法院观点:
公司以“裁员”为由解除合同,却未举证事先通知工会或证明协商一致,亦未证实杨某某因伤残无法胜任工作,程序与实体均违法。《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二倍赔偿金旨在惩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行为,具有惩罚性,不同于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性质。第97条仅规定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未涵盖赔偿金;且该条款针对“无过错解除”,而本案属违法解除,不适用。
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应从实际用工之日(1993年)连续计算,不因《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2008年)分段。公司支付赔偿金72,447元(按21.5年工龄计算)及多项工伤待遇。(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2-186-003,题目《杨某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实际用工之日(入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不应对该法实施前后的赔偿金进行分段计算。
二、法理分析:为何赔偿金必须“连续计算”?
(一)立法目的:惩罚违法,而非补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87条创设二倍赔偿金制度,本质是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遏制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若允许分段计算,相当于变相降低2008年前用工的违法成本。本案中,公司1993年用工却仅愿赔2008年后损失,实将“历史工龄”贬值为“法律真空期”,违背立法初衷。
(二)法律适用: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可混同
公司援引第97条主张分段计算,存在两大误区:第97条明确针对“经济补偿金”(第46条情形),而赔偿金适用于“违法解除”(第87条),二者性质、条款均不同。第97条适用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如客观经济裁员),而违法解除属“过错行为”,若按分段计算,无异于让用人单位以更低成本实施侵权。
(三)公平原则:保护劳动者“完整工龄”价值
劳动者工龄是连续性权益。若因法律实施时间切割赔偿金计算年限,将导致同工不同赔:
例:甲(2000年入职)、乙(2010年入职)同期被违法解除,若分段计算,甲仅2008年后工龄获赔,而乙全工龄获赔,显失公平。
本案判决明确:只要劳动关系持续至2008年后,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即覆盖全部工龄,确保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无断层。
本案确立的“赔偿金连续计算”规则,彻底堵截企业规避历史用工责任的漏洞。它警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绝非“低成本游戏”,尊重劳动者权益,就是守住法律底线与企业生命线。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帮助突破工伤维权困境,从劳动关系认定到伤残评估构建全流程知识图谱,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带着体温的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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