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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婚姻法律师团队:岳某某诉罗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6-07 22:05:2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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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中,岳某某与罗某于2020年相识并于2021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未进行医学检查。直至2023年11月,岳某某在罗某包中发现治疗艾滋病的药物“拉米夫定片”,经质问,罗某才承认其婚前已感染艾滋病并长期隐瞒该事实。岳某某认为罗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违反《民法典》及《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遂于2024年8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罗某对隐瞒患病事实无异议。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2024)川1802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支持岳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双方婚姻关系。该判决已生效。(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岳某某诉罗某撤销婚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018-001)
二、法理分析
(一)艾滋病属于婚前必须告知的“重大疾病”范畴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53条,该条款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婚前告知义务及违反后果。法院将罗某所患艾滋病认定为“重大疾病”,是基于三重法律逻辑的严密论证。
首先,《母婴保健法》第8条及第38条将“指定传染病”明确列为婚前医学检查的法定项目,并定义“指定传染病”包含艾滋病、梅毒等影响婚育的传染病。这为重大疾病的认定提供了前置法依据。其次,艾滋病因其传染性、终身性及对婚育健康的重大影响,符合社会公众对“重大疾病”的普遍认知。最后,《民法典》第1053条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确保其在充分了解伴侣健康状况的基础上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罗某隐瞒艾滋病的行为,直接剥夺了岳某某对婚姻风险的评估机会,构成对婚姻缔结基础的实质破坏。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对“重大疾病”的认定并非简单列举,而是结合医学标准、社会共识及对婚姻权利义务的实质影响进行综合判断。艾滋病因其特殊的传播途径(包括性传播与母婴垂直传播)及对家庭生活、生育计划的深远影响,必然落入告知义务的射程范围。
(二)隐瞒重大疾病构成法定撤销事由,一年除斥期间严守程序正义
本案另一关键点是岳某某行使撤销权未超法定期限。《民法典》第1053条第2款设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的行权期限,是立法者对多重价值的精妙平衡:既赋予被欺诈方救济途径,又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法院认定岳某某于2023年11月发现药物时方知晓实情,至2024年8月起诉未超一年,符合时限要求。此处的“知道或应当知道”需结合常理判断:艾滋病具有高度隐私性,若非药物证据直接指向,岳某某难以通过日常观察察觉。该期限作为“除斥期间”,一旦届满权利即告消灭,体现了法律不保护权利沉睡者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婚姻与离婚存在本质区别。撤销意味着该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恢复未婚状态,其在人身、财产关系上的法律后果显著轻于离婚(如无离婚冷静期、共同财产分割规则不同)。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对严重欺诈行为给予最严厉的否定评价,彰显法律对婚姻诚信的底线要求。
(三)司法实践对健康知情权的强化保护趋势
本案判决释放出明确信号:司法机关对婚前健康知情权的保护日趋严格。随着《民法典》实施,类似以隐瞒精神疾病、严重遗传病等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例增多。法官在审查时通常聚焦三点:疾病是否属“重大”、告知义务是否履行、撤销权是否及时行使。
尤其对于传染病,法院不仅考量医学分类,更关注其是否可能危及配偶健康或影响生育决策。如本案所示,即便艾滋病患者通过治疗可控制病毒载量降低传染风险,但未告知本身已足以动摇婚姻合意基础。这警示公众:婚前医学检查不仅是健康管理手段,更是履行法定义务、防范法律风险的必要程序。婚姻关系中的坦诚,尤其是对重大健康状况的披露,已从道德倡导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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