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师团队:邱某诉陈某探望权纠纷案
文章来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6-02 17:32:39 阅读:
次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邱某与陈某离婚时,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约定邱某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陈某负有协助义务。然而,该调解书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邱某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调解书生效后,陈某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导致邱某的探望权形同虚设。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停止阻碍其行使探望权,并协助其行使探望权,同时要求法院对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邱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邱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普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二审法院的核心观点是:虽然离婚调解书已对探望权作了确认,但因调解书对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时间约定不明,双方在履行中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导致邱某无法实际行使探望权。邱某为解决这一新出现的问题和障碍,要求法院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案作出明确判决,这并非对原调解书中已确定的探望权本身的否定或重复主张,而是针对调解书生效后出现的、需要司法明确的新事实,即探望权无法按原协议实际行使且双方协商失败, 提出的新诉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8条关于“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故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邱某诉陈某探望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1-2-027-001)
二、法理分析:探望权纠纷的“新事实”认定与身份权特性
本案二审裁定的法理基础清晰而深刻,触及了探望权这一身份性权利的核心特征及其司法保护的特殊规则。其核心在于准确识别并评价了何为探望权纠纷中的“新事实”,以及探望权本身固有的动态调整需求。
(一)“新事实”的司法认定:从抽象权利到具体障碍的转化
我国《民法典》第1086条确立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及另一方的协助义务,并明确规定了“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解决路径。本案的关键在于,原生效调解书虽然确认了邱某的探望权,但其关于“每周探望一次”的表述过于原则性和抽象化。这种模糊性在履行阶段直接导致了协助义务履行的障碍——陈某的持续拒绝协助,使得邱某的法定权利沦为一纸空文。这种“权利确认但无法实现”的状态,正是调解书生效后新产生的事实。它并非对原调解书效力的挑战,而是揭示了原协议在实际操作层面的缺失和由此引发的现实冲突。正如揭阳中院所洞察的,邱某的本次诉讼,其诉求本质是要求法院对原调解书未能明确、且因当事人争议导致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案(时间、地点、方式)进行司法填补和细化。这种因原协议约定不明导致履行不能并引发新争议的情形,完全符合《民诉法解释》第248条“发生新的事实”的要件。,在笔者的家事案件代理实践中,此类因调解或判决条款过于笼统导致后续履行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案裁定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探望权的身份权特性与动态司法保护之必要
探望权纠纷区别于一般财产性纠纷的根本在于其身份权属性以及与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紧密关联。探望权并非一次裁判即可一劳永逸的静态权利。子女的年龄增长、学业阶段变化、居住地变动、父母双方工作生活状况的改变,乃至子女自身意愿的逐步清晰,都可能使得先前确定的探望方式,如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变得不合时宜甚至难以执行。法律之所以规定“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并允许在“新事实”出现时再次寻求司法救济,正是深刻认识到探望权行使需要高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生效法律文书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书对探望权的安排,本质上是基于特定时间点的客观情况和当事人合意作出的判断。当基础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如本案中因约定不明导致权利长期无法实现),固守原文书而不允许当事人寻求司法调整,无异于剥夺了不直接抚养方维系亲子关系的合法权利,最终损害的也是未成年子女获得父母双方关爱的利益。作为长期研究家事法律的学者,笔者认为本案裁判要旨精准把握了探望权纠纷的内在规律,强调了司法机关在保障此类权利实现时应秉持的能动、务实立场,即允许并应当事人请求对探望方式作出符合现实需要的调整。
三、实务启示:从“可探望”到“可执行”的探望权约定
本案的实践意义远超个案本身,为处理探望权纠纷提供了重要操作指引。对于家事律师、调解员和法官而言,在制作涉及探望权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时,应力求条款的明确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使用“定期探望”“合理协助”等模糊表述,应尽可能细化探望的频率(如每周几次/每月几次)、具体时间(如周六上午X点至周日下午X点)、交接地点(如学校门口、对方住所小区门口、第三方场所)、接送方式(由谁负责接送)、特殊节假日安排(寒暑假、春节、儿童节等的分配)等关键要素。对于尚存分歧或未来可能变更的细节,亦可在文书中设定明确的协商机制或预先指明可诉诸法院解决。对于当事人而言,若遇类似本案情况——即虽有探望权之名却因具体方案不明或情况变化而长期无法实现探望之实,且协商无果时,应意识到法律赋予了其再次寻求司法救济的正当途径。本案明确宣告:此类诉求并非无理纠缠或重复诉讼,而是为保障法定探望权得以有效实现所必需的正当维权。法律的大门始终向真正需要解决新问题、新障碍的当事人敞开,以守护亲子关系这一最珍贵的情感纽带。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师团队以"学术+实务"双轮驱动,精于刑事民事的交叉应对,帮助突破婚姻家事维权困境,专注于婚姻、家庭、遗嘱继承、财富传承、私人法律顾问等领域,将冰冷的法条转化为有温度的问题解决方案。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包头钢苑律师婚姻家事维权热线:13654849896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