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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自甘风险”规则不能当然免除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5-28 23:15:39   阅读:
入库编号:2025-14-2-001-001
孙某诉北京博某体育公司、杨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
纷案——“自甘风险”规则不能当然免除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
关键词 民事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未成年人 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活动 教育培训机构 教育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诉称:原告孙某自2019年起在被告北京博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博某体育公司)处学习花样滑冰,由于教练孙某博指导错误,导致孙某在训练过程中摔倒并遭受严重损伤,造成右股骨干骨折并进行了右股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相关费用。
被告北京博某体育公司、杨某、孙某博辩称:不同意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存在教练孙某博错误指导的情况。对孙某的训练过程中并不存在基础性技术性错误。孙某自愿参加自甘风险的体育活动,三被告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应由孙某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自2019年起在北京博某体育公司处学习花样滑冰,按年支付费用。孙某在北京博某体育公司处的学习模式为:每天进行3.5小时冰上训练、1小时陆地训练,每周休息一天;课程内容每半年按照国家等级测试的内容安排,等级测试通过后即进行下一阶段的训练,课程进度根据原告考级通过情况确定。
2021年12月7日晚,孙某自述腿疼,其母就该情况与北京博某体育公司教练进行沟通。同年12月8日,孙某前往北京博某体育公司处进行花样滑冰训练,训练期间摔倒,并于事发当天被送往北京某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股骨干骨折。同年12月9日,孙某于北京某医院住院,期间进行手术,共计住院4天。后孙某又多次在北京某医院进行复查。
经核查,除冰场入口处张贴有入场须知外,未有证据显示北京博某体育公司对学员的安全训练采取了其他的、必要的防护措施。根据事发当时的视频显示,冰面有多名未成年学员自行练习,一名教练人员在场上巡视。孙某摔倒后,在场教练人员上前查看后旋即滑离;在孙某仍无法独立站立的情况下,教练人员滑回,搀扶孙某起身、站立;在尝试 20余秒孙某仍无法独立站立后,教练人员搀扶原告滑离冰面。另外,杨某系北京博某体育公司的唯一股东。庭审中杨某未举证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2023)京0105民初 13633号民事判决:被告北京博某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人民币67099.01元(币种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4000元、护理费8000元、交通费800元;被告杨某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向原告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某在文体活动培训期间受伤,作为教育培训机构的北京博某体育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其一,关于北京博某体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自甘风险原则适用于自然人在参加文体活动期间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本案中,孙某在参加北京博某体育公司花样滑冰培训活动期间摔倒受伤,其不是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其向提供培训服务的教育机构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活动组织者”有关责任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博某体育公司作为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其应当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孙某承担较高的教育、管理职责。该公司在孙某母亲已经向其沟通孙某腿疼的情况下,未充分查验、排除风险,仍安排孙某进行训练,在孙某摔倒后,亦没有采取妥善措施处理伤情,未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孙某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其二,关于北京博某体育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对此应从北京博某体育公司的管理措施是否达到相应行业自律要求以及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两方面进行考察。本案中,(1)冰场上学员与教练人员比例为7:1,对于具有较高危险性的花滑运动而言,教练员配置并不能满足学员安全训练的需要;(2)根据查明的事实,教练员禁止学员在训练期间佩戴护具,在知晓孙某腿部不适的情况下仍要求孙某正常参加训练,该种训练方式及高强度的课程设置显然不能达到花滑项目通常的安全标准;(3)孙某受伤后,现场并无医护人员或专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教练员对孙某伤情的处理不符合基本的医学常识,有可能造成对孙某的二次伤害。综合前述情况,北京博某体育公司应根据《民法典》中教育机构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孙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孙某的监护人知晓孙某腿疼的情况,其虽与北京博某体育公司进行沟通,但次日仍同意孙某进行
训练。虽无证据显示孙某腿疼与其次日摔倒受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基于一般生活经验,前述情节在确定北京博某体育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时,应予以综合考虑。
综上,法院认定北京博某体育公司对孙某承担80%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
   从事涉未成年人教学的教育培训机构,不能仅以其所教学的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即以“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教育培训机构仍应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可以从教育机构是否具有盈利性、管理措施是否达到相应行业要求、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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