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为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了赔偿义务日。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故而,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直接影响着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同时,法律规定只有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保险人才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即,此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理赔才能得到实现。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情形下,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责任发生时。
02 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裁判要旨】
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由于医疗活动的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患者及其家属作为普通人,对于损害因谁所致、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难以在损害发生之时即作出判断,在患者曾就诊多家医疗机构的情况下难度更甚。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将损害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在没有证据证明患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诊疗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其未对义务人提起诉讼,不应视为怠于行使权利。
03 船舶责任险应以责任确定之日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裁判要旨】
依据海商法有关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事故发生之日,并非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
04 给付物业服务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认定
【裁判要旨】
关于定期给付的物业服务费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的问题。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成立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作为提供物业服务主体,物业公司享有请求业主给付物业费的债权。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定期给付物业服务费,属典型的继续性合同,但有别于约定分期付款的借款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一直在产生新的债,而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在合同订立时已是明确的,是同一个债务分期履行。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独立性大于关联性,应认定为独立债务,故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更为合理。
关于物业公司的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中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物业公司也可据此及时向业主提出履行请求,保障自身权益。
05 物业费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所约定的每期物业费支付时间分别确定起算点
【裁判要旨】
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可分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债权原因,经常发生重复给付的债务。
欠交的多期物业费应当认定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每期物业费的给付具有独立性,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每期物业费的交纳时间进行确定。
06 反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认定规则
【裁判要旨】
反担保对应的主债权系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向债权人实际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分期承担担保责任的,类推适用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认定规则,从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之日整体起算。
07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
【裁判要旨】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提供集装箱装载货物并将涉案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并向承运人返还集装箱的义务。因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没有提取货物,导致集装箱被长期占用而无法投入正常周转,构成违约,承运人可以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就迟延履行归还集装箱的义务所造成的违约损失,向托运人提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的规定,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涉案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涉案集装箱在免费使用期限届满后没有及时归还承运人,从期限届满次日开始应当向承运人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承运人请求给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权利已经产生,即承运人从该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届满之次日应当是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承运人就义务人迟延履行集装箱返还义务造成的违约损失主张赔偿的权利,并不是从侵害行为终止之日即还箱之日才产生,也不是从收货人实际提取货物开始计算,赔偿数额是否最终确定亦不影响承运人诉权的行使。
二、关于诉讼时效中止
08 债权人被刑事羁押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裁判要旨】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债权人及配偶因涉嫌经济犯罪同时被刑事拘留、逮捕,在被羁押期间,债权人有难以查阅案涉资料,对外难以联络,难以主张权利和收集证据,客观上存在障碍的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故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09 依据内地法律在香港起诉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案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时效问题适用内地法律的,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等境外法院起诉的事实,可以构成内地案件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10 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时不适用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裁判要旨】
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
11 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出资股东享有公司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裁判要旨】
债权人主张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公司股东享有公司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股东清算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13 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否能以诉讼时效抗辩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
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 破产债权人超过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受理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异议人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期为由拒绝受理。
15 独立保函与保证的区别认定及保函有效期性质的认定
独立保函有效期不适用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独立保函有效期,指的是合同载明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承担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期限,也即行使权利的期限,与主债务履行与否无关。而且,独立保函的有效期是权利除斥期间,期间经过,实体上的付款清求权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等规定。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时如已超过独立保函规定的有效期,保函上的实体权利已消灭,开立人无需再承担付款义务。
16 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已经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