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6-2-115-001
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僵局 违约方 解除合同 不宜强制履行 法官释明
裁判要旨
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原则上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但是对于一些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避免陷入合同僵局,对双方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可依照违约方诉请判令解除合同。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切实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某地产公司,发包方)与北京某城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城建公司,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补充协议约定采用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5.5项约定:“雇主应有权为其便利在任何时候,通过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此项终止应在承包商收到该通知或雇主退回履约担保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后第28天生效。雇主不应为了要自己实施或安排另外的承包商实施工程,而根据本款终止合同。”案涉工程在施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沈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请项目单位进一步落实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如建设规模、内容等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2012年9月25日,被告北京某城建公司进场施工。后工程已完成到T3、T4正负零、T5主体框架地上十层。2014年9月,工程停工。对于停工原因,北京某城建公司主张系对方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沈阳某地产公司主张系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下达的停工指令。2017年4月26日,沈阳某地产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函。同年5月3日,北京某城建公司回函不同意解除合同。2018年,沈阳某地产公司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北京某城建公司撤场、返还工地、移交施工资料。一审庭审结束后,沈阳某地产公司提交《情况说明》称,如果认定合同无效依据不充分,可认定合同有效并判决解除合同。至今,案涉工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复工。而且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形成多起诉讼。除本案外,另有两个案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18)辽民初46号民事判决:一、解除沈阳某地产公司与北京某城建公司签订的沈阳某某广场T3-T5及S3楼工程的《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及全部补充协议、附件;二、北京某城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撤出施工场地,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沈阳某地产公司;三、北京某城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资料移交给沈阳某地产公司;四、驳回沈阳某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某城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46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驳回沈阳某地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沈阳某地产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申52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再22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民事判决;二、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46号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原告沈阳某地产公司虽不同意继续合作或由被告北京某城建公司继续施工,但并无放弃项目的打算。如果项目继续推进且北京某城建公司退场,则将来势必“自己实施或安排另外的承包商实施工程”。因此,沈阳某地产公司援引案涉合同采用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5.5项而主张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
案涉工程至今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原告沈阳某地产公司确实存在资金困难等客观情况,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确定不能不作调整地继续履行。沈阳某地产公司也完全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其早在2017年4月26日就向北京某城建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函,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案涉合同。虽然被告北京某城建公司也提交了案涉合同有效的相关证据,证明沈阳某地产公司一直积极推动项目复工复产和调整项目规划、重新设计改造,但因双方产生纠纷,矛盾较大,无法缓和,造成案涉工程停工多年,双方都有损失,且双方为案涉工程提起多个诉讼,已不可能顺利地继续合作。因此,沈阳某地产公司主张双方丧失合作基础、难以实现合同目的,其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可予以支持。案涉合同属于“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原一审判决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本着尊重现实的态度,从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定案涉合同及全部补充协议、附件应予解除,并无不当,且可以减少资源消耗、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实质正义,应予维持。原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不得解除,不但不能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矛盾,且难以避免继续履行中发生新的纠纷,确有不当,再审应予纠正。对于沈阳某地产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而给北京某城建公司造成的损失,北京某城建公司可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欠付工程款的纠纷案件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580条
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46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16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523号民事裁定(2023年8月16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222号民事判决(2024年3月6日)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头江苏商会监事长。 张万军律师热线: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